白長傑強姦案
2023-04-01 20:52:25 4
白長傑強姦案是2017年4月10日在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審結日期
2017年4月10日
審理法院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文件類型
判決書
審理程序
一審
目錄
1案由
2權責關鍵詞
3案例原文
摺疊
編輯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強姦罪
摺疊
編輯本段
權責關鍵詞
刑事、權責情節、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量刑情節、從重、自首、立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重傷、輕微傷、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鑑定意見、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證明、質證、證據確實、充分、強制措施、拘傳、拘留、審判程序、陪審、其他、前科
摺疊
編輯本段
案例原文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長傑。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6年6月6日被羈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東一區檢訴刑訴[2017]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長傑犯強姦罪,於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3月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長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6年6月5日21時許,被告人白長傑來到東莞市東城區同沙銓智科廠門口,持刀威逼被害人姜某企圖將其帶走,遭到被害人拒絕後,被告人白長傑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和威脅,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用刀割破被害人的衣服,用白布條綁住被害人手腳,隨後用一輛藍色電動三輪車將被害人強行載至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舊圍1巷12號105房內。2016年6月6日零時許,被告人白長傑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後將被害人鎖在出租屋內,不讓被害人離開。2016年6月6日6時許,被害人逃出租屋,並將被告人白長傑鎖在屋內,然後跑到附近向群眾求救,民警接到群眾報警後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將隨後追趕過來的被告人白長傑抓獲,現場起回刀具一把、電動三輪車一輛、布條二條。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並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白長傑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白長傑拒不認罪,提出其與被害人姜某發生性關係是雙方自願的辯解,但被告人白長傑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5日21時許,被告人白長傑來到東莞市東城區同沙銓智科廠門口,持刀威逼被害人姜某企圖將其帶走,遭到被害人拒絕後,被告人白長傑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和威脅,並將被害人推倒在地,用刀割破被害人的衣服,用白布條綁住被害人手腳,隨後用一輛藍色電動三輪車將被害人強行載至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舊圍1巷12號105房內。2016年6月6日零時許,被告人白長傑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後將被害人鎖在出租屋內,不讓被害人離開。2016年6月6日6時許,被害人逃出租屋,並將被告人白長傑鎖在屋內,然後跑到附近向群眾求救,民警接到群眾報警後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將隨後追趕過來的被告人白長傑抓獲,現場起回刀具一把、電動三輪車一輛、布條二條。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物證
繳獲水果刀1把、三輪車1輛、布條2條、衣物2件,其中1件有血跡白色上衣、1條內褲。
(二)書證
1、到案經過,證實了被告人白長傑系拘傳到案,無拒捕、自首、立功情節。
2、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實了對被告人白長傑居住的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舊圍1巷12號105房內進行搜查,並在出租屋內發現布條兩條,從被告人白長傑處扣押了三輪車1輛、水果刀1把、布條2條。
3、戶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國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白長傑的基本身份情況,已達刑事責任年齡,無前科。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證人魏某、趙某及被害人姜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5、現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白長傑尿液經毒品快速檢測呈陰性。
6、情況說明,證實現場勘查時未發現精斑等痕跡物證,復勘現場時發現地面遺留紙巾若干,提取送檢時,東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部門認為送檢檢材存在重複,未作化驗檢測。
(五)視聽資料
傷情照片,證實照片上所示傷疤就是被告人白長傑於2015年中秋左右將被害人姜某割傷的傷口傷疤。
(三)證人證言
1、證人魏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6日6時30分許,一名小女孩衝進店裡喊救命,後有顧客問什麼事,該女孩稱有一個男的要拉她走,並且將傷痕給顧客看,顧客即時報警,接著一名男子騎著三輪車來到其店門口,拉著小女孩走,小女孩稱不走,打死都不走,接著就有治安隊員過來處理。小女孩當時是穿著男人的衣服,短襯衣短褲子。
2、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了2016年6月6日7時許,一名女孩將對面出租房反鎖後叫其,其見到該女孩臉上、雙手都有傷痕,該女孩稱被人打了,屋裡的老頭要求她嫁他的兒子,並要求其不要打開出租房的門,後其便聽到那間出租房的老頭叫其幫忙開門及抓住那名女孩子,該女孩子就往大街上逃跑了,其沒有幫那名老頭打開門,該老頭自己將房門撬開,後騎著一輛電動三輪車追出去。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姜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陳述之前白長傑住其家隔壁,並且多次說要其當兒媳婦,但其不同意。2015年中秋節晚上,白長傑在路上持刀攔截其並要求其跟他回家,其不從後被白拿刀刮爛衣服及刮傷大腿,接著被白用三輪車載回家,期間其跳車逃跑被兩名男子發現並帶至派出所,後在派出所與白長傑約定白長傑賠償2000元給其,並保證不再騷擾其,其搬離住處。之後白長傑幾次打電話給其,但其都沒有接聽,其沒有向白長傑要過錢,案發之前也沒有去過白長傑的長坑出租屋給白撫摸。
案發當晚即2016年6月5日晚上,白長傑在其廠外等候,後持刀威脅其,並對其實施毆打,後又持刀劃爛其衣服,其當時不敢再跑了,接著白長傑跟其說了很多話,但其都聽不懂,接著其被白長傑綁住在三輪車上,並且用刀將褲子和內褲全部切開,並說「把你脫光,看你怎麼跑」,之後白長傑將其帶至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一出租房,後白長傑幫其洗澡,當晚白長傑在床上將其強姦,白長傑的陰莖在其的陰道裡面來回抽插了約20多下,其用雙手反抗並把白長傑推開了,白長傑的陰莖也從其陰道裡出來,這時白長傑剛好射精,白長傑的精液射到其左邊大腿上和床上,白長傑拿了紙巾幫其擦乾淨,白長傑沒有帶保險套,後來其到洗手間衝洗了陰部。次日早上,其穿了白長傑的衣服,後發現桌子上有鑰匙,於是打開房門並將反鎖,後逃到外面的早餐店叫人幫忙報警,過了一會兒治安隊員和民警過來處理。
案發期間白長傑把其反鎖在該房間內不讓其走,在房間內一直看著其,其所造成的傷是強姦前造成的,強姦過程白長傑沒有毆打其。因為白長傑在房間內威脅其,水果刀就在檯面上,並且房門被反鎖,其的衣服也全部被割開,雖然其有反抗,但不敢叫喊,不敢逃跑。姜某辨認出對其實施強姦的男子就是被告人白長傑。
(五)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白長傑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第一、二、三、四次筆錄,供述其與被害人姜某發生了性關係,不承認強姦犯罪,後在看守所(兩份)對強姦被害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供述其認識被害人姜某有三年,剛認識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就會來其家裡找其要錢,被害人住在其隔壁一棟出租屋,一次要100元或200元人民幣不等。2015年5月份左右,其想讓被害人和其兒子談戀愛,想約個時間見面,被害人一直推託。2015年9月份,其走到東莞市東城區同沙一溜冰場見到被害人,問被害人什麼時候可以跟其兒子見面,被害人就說她懷孕了,於是其就和被害人在廣場上吵了起來,吵了之後其就說被害人不要臉,乾脆不要穿褲子了,其一氣之下就拿著刀去割被害人的褲子,割被害人褲子的時候,被害人腳動了一下,於是其就不小心割傷被害人的腿,劃出了一道長約10釐米的傷口,割破了皮,並沒有割進去。其供述案發之前沒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只是用過生殖器擦過被害人大腿和舔過被害人乳房。案發當日即2016年6月5日晚上,其與被害人有發生性關係,但沒有強行摸過被害人的乳房,脫過被害人的褲子,是被害人自己脫衣服給其玩的,其總共摸過被害人乳房約有5、6次,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份左右,每次都是在之前東莞市東城區同沙的出租屋和其現在東莞市寮步鎮長坑的出租屋裡摸被害人的乳房,其最後一次摸被害人的乳房是案發當晚。2016年6月5日21時許,被害人稱沒錢了,於是其就騎著三輪車去被害人工作廠門口等她,被害人下班後,其就跟她說兩天前給她的1000元怎麼花完了,被害人沒吭聲,又跟被害人說給她充的電話費,問被害人是不是拿其的錢某男朋友喝酒去了,被害人不吭聲,於是其就拿出一把水果刀嚇唬被害人,讓被害人跟其走,如果不走,就拿刀扎被害人,被害人站著不動,於是其就拉著被害人走到旁邊的草地上並按倒在地上,問被害人願不願意跟其兒子好,被害人開始踢其打其,還是被其按住動不了,之後被害人就用嘴巴咬其左手手臂和胳膊,於是其也用嘴咬回被害人的手和胳膊,咬完後,就問被害人有多少男人玩弄她,給了多少錢,被害人說有20個男人,其一氣之下就把她的上衣給割了(怕被害人跑了,割開被害人的衣服,讓被害人沒得穿),割了被害人的上衣後,就用車上綁竹竿的條子將被害人的手腳綁住,然後抬上其的三輪車(又用水果刀割開她的褲子包括內褲),其將她扛上出租屋後,就解開條子,讓被害人洗澡,被害人洗澡之後就睡在了一起,然後其就親了被害人嘴,並摸被害人乳房,並用生殖器往被害人下面插,做了約兩三分鐘就射精了,好像射精射在被害人的大腿上,射精後,其拿了紙巾給被害人擦身子,而其則自己用紙巾擦自己的陰莖,沒有帶保險套,發生關係後,其就睡著了。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就穿著其上衣出去外面,其就追了出去。供述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沒有反抗,是自願的,並沒有呼喊別人求助,回到出租屋後,其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前沒有威脅恐嚇過她。
供述回到出租屋其才解開綁被害人手腳的布條,其用兩條布條綁住被害人的手腳,其中短的布條是綁手,長的是綁腳,直接將被害人的雙手綁在前面,被害人的雙腳是用布條綁在一起。2016年6月6日6時5分,被害人穿了其衣服跑出去後,就將其反鎖在出租屋內,其就喊對門的一小男孩幫其拉上被害人,好讓小男孩幫其給被害人包紮,並讓小男孩幫其開門,小男孩說門鎖住了,其聽到後就在出租屋裡面拿了一把斧頭將其出租屋房門從裡面撬開,之後就騎著電動三輪車追了出去。姜某指認了東莞市東城區同沙銓智科廠門口垃圾場旁邊就是其強行拉人上車的地方,指認了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舊圍一巷12號105房就是其發生性關係的地方,指認了其用來騎著追被害人所用的電動三輪車,指認了用來綁被害人手腳的繩子,用來恐嚇被害人所用的水果刀。
(六)鑑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證實了被害人姜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2、法醫物證檢驗鑑定書,經鑑定,被害人姜某短袖上衣上的斑跡為被害人姜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無關個體所留可能性的1.7563356×1020倍;被害人姜某的陰道分泌物上檢出混合基因分型結果。
3、法庭科學dna鑑定意見書,證實了被告人白長傑住所地面的紙巾未檢出有效str分型。
(七)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分別位於東莞市寮步鎮長坑村舊圍1巷12號105房、東莞市同沙村銓智科廠門口垃圾池旁,現場提取了105房內的布條三條、提取了上衣上的血跡和紙巾若干。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長傑無視國法,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長傑犯強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被告人白長傑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白長傑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該事實有被害人姜某的陳述和辨認筆錄,證人魏某、趙某的證言,被告人白長傑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法醫物證檢驗鑑定書等證據,證據之間可相互印證、相互支撐、相互說明,足以認定,故被告人白長傑提出的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視被告人白長傑的犯罪情節和歸案後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長傑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袁潤良
人民陪審員 姚愛宜
人民陪審員 李志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葉慧欣
楊怡
(附頁,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