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多人去法院搶車 為何膽敢光天化日與法院對抗?
2023-03-27 00:49:23 1
僱多人去法院搶車,是什麼人膽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與法院進行對抗呢?事情是發生在雲南昆明市盤龍區,在法院門口停著一輛寶馬車,突然就來了一撥不明身份的人二話不說直接搶車,寶馬車為什麼被搶?在根據警方的調查發現事情的真相是這樣,下面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僱多人去法院搶車:
僱多人去法院搶車,2017年5月16日,雲南昆明,5月16日14時30分左右,停放在昆明市盤龍區法院門口的一輛寶馬7系車,突然被一夥不明身份人員搶走。當時,寶馬車就停放在法院門口,車上坐著3個人。突然,一輛車開過來,停在寶馬車後面,車上下來四五個人,拉開車門就要強行開車,其中有人還朝車內人員噴了不明液體。短短1分鐘,寶馬車就被搶走。之後,當事人報警。法院法警聞訊後火速開車去追,終於將車堵停在金星立交橋上,並控制住相關嫌疑人。
寶馬車為什麼被搶?
據了解,原來是因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執行人欠申請執行人借款30萬元及相關利息,被告人在盤龍法院公然搶劫法院查封車輛。被執行人李某僱傭多人搶車,車是昨天從大理開往昆明盤龍法院的,原告洪某及律師立即撥打110,在派出所民警及法警阻截下,在萬宏路抓獲嫌疑人。15時左右,搶車人和被搶車輛都被帶回法院調查,原來,被搶車輛是一輛涉案車,是開到法院來進行財產保全的,可是,車還沒開進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就被被執行人邀約的一些人強行搶走。
李某僱多人去法院搶車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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