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
2023-03-22 07:38:08 1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點50分,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大一新生蘆某某在宿舍學習室內被室友滕某連砍50多刀後身亡。次日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現場被警方抓獲。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是「滕某患有抑鬱症,對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2017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蘆海清親屬經濟損失83212.5元。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屬對校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川師大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428461.85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3·27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
外文名稱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killing
發生時間
2016年3月27日晚上11點50分
被害人
蘆海清
案發地點
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自習室
兇手
滕飛
一審開庭
2016年11月21日上午9點30分
起訴罪名
故意殺人罪
目錄
1事件經過
2訴訟爭議
3事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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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
事件經過
3·27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3·27四川師範大學殺人案
2015年考入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音樂表演專業的蘆海清今年21歲,來自甘肅白銀的他,不但與滕剛是同專業的同學,也是同鄉。
2016年3月27日23時50分,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20歲的大一學生蘆海清,在學校成龍校區一宿舍學習室,被舍友滕飛連砍多刀後身亡。
3月28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將涉嫌故意殺人罪的滕剛控制,此後這起被定性為「惡性殺人」的事件並未出現在公眾視野之中。[1]
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中院一審判處滕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蘆海清親屬經濟損失83212.5元。滕飛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屬對校方提起民事訴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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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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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要求
2018年年3月17日,家屬對校方提起民事訴訟。蘆海清的家屬認為,四川師範大學將精神病患者招錄為大學生,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的過錯責任;滕飛與蘆海清因瑣事長期關係不和,校方疏於管理,未及時發現學生間的安全隱患、且在發現後不及時調換宿舍,進行隔離處理,而在滕飛將菜刀帶進學校和學習室時,校方未發現和及時處理,存在嚴重安全管理過失;此外,在心理教育方面,校方未對患有精神病的學生進行及時安全教育、管理和心理疏導,存在過錯。
據此,蘆海清家屬要求川師大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42846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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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師反訴
四川師範大學對蘆海清家屬提出反訴。校方提出,事發後曾墊付家屬方殯儀館及交通食宿等65395.65元,「是基於當時事故發生的特殊情況,出於人道主義墊付的,反訴人對此筆費用享有追償權」。
四川師大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稱,學校認為對學生的管理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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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結果
2016年3月27日23時50分,四川師範大學舞蹈學院大一學生蘆海清在成龍校區一宿舍學習室被室友殺害,醫院認定,其系頭頸離斷傷致死。
2016年4月15日,四川師範大學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稱,犯罪嫌疑人滕某投案自首,目前已被警方刑拘。[2]案件發生後,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邀請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對嫌疑人滕某進行了法醫精神病學鑑定,鑑定意見是「滕某患有抑鬱症,對3月27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具備再次鑑定條件,暫不重做精神鑑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屬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人承擔死亡賠償金669520元、喪葬費63729.50元、誤工費1.43萬元、交通費4700元、住宿費5000元、精神撫慰金100萬元、死者生源地助學貸款8000元,共計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該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被害人家屬代理人表示,庭審期間,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靜。庭審結束前作最後陳述時,曾3次懇請法院對自己不要心慈手軟。
2017年9月6日,該案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對於被害人家屬提出的賠償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部分。法院認可了此前的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結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訴。而被害人家屬蘆海強對此表示難以接受。他說,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