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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級經濟法真題完整版(2022年初級經濟法考點總結1)

2023-05-04 18:46:17

2022年初級經濟法真題完整版?第一章總論【常考點1】法的本質和特徵【常考點2】法律關係【常考點3】法律事實【常考點4】法的分類和淵源【常考點5】法律責任,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2022年初級經濟法真題完整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2022年初級經濟法真題完整版

第一章總論

【常考點1】法的本質和特徵【常考點2】法律關係【常考點3】法律事實【常考點4】法的分類和淵源【常考點5】法律責任

【常考點1】】法的本質和特徵

(一)法的本質∶法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

【強調】法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要照顧被統治階級的利益。

(二)法的特徵∶(法的四性)①國家意志性: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者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範。

國家強制性:法是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規範性: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明確公開性和普遍約束性: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範。

【常考點2】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指被法律規範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如買賣合同關係、夫妻關係)法律關係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三者缺一不可)。

【名師點撥】社會關係有很多,比如同學關係,戀愛關係,夫妻關係,而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被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判斷是否屬於法律關係,關鍵看是否有法律 "管"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法律關係主體的種類

(1)自然人∶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機器人不行【強調】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人不是人①法人的分類:

1法人組織營利法人公司製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營利法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

2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助法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宗教活動場所法人

3特別法人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口訣:農村有群機

【強調1】營業執照籤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強調2】1.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強調】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③法人設立中的責任承擔: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④法人的合併和分立。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⑥法人解散和終止。法人解散是指由於法人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致使法人不能繼續存在,從而停止積極活動,《民法典》規定出現下列開始整理財產關係的程序。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終止是指法人澄格的喪失。法人終止雖然產生與自然人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其終止更具備社會屬性,需要特定事由,並通過特定法律程序來推動。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產;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該規定明確將法人終止和法人解散區分來,將法人解散作為法人終止的原因之一。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例如,《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⑦法人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強調1】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承擔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有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責任時,才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強調2】合伙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強調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①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4)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主體。

2. 法律關係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而自然人出生時有權利能力,但不具有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①完全行為能力人 ≥18周歲

16≤X<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齡不夠,工資來湊)

②限制行為能力人

≥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半瘋)

③無行為能力人

<8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全瘋)

(2)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①負刑事責任:≥16周歲犯罪

14周歲≤X<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12周歲≤X<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尚未完全喪失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酗酒的人犯罪

②從輕/減輕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12周歲≤X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②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5.其他:①國際條約;②特別行政區的法;③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於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類

①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②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別法

③法的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

④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

⑤法律運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⑥法的創製方式和表現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總結:根本普通對制定,一般特別對效力,實體程序對內容,國際國內對主體,公私對目的,成不成文對形式

(三)法的效力範圍

1.法的時間效力

法規定生效期限的方式:①明確規定一個具體生效時間②規定具備何種條件後開始生效

法的終止:兩種情形∶①明示終止 ②默示終止法

法的終止方式∶①新法取代舊法,由新法明確規定舊法廢止這是通常做法∶②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歷史任務後不再適用;③由有權的國家機關發布專門的決議、決定,廢除某些法律;④同一國家機關制定的法,雖然名稱不同,在內容上舊法與新法發生衝突或相互牴觸時,以新法為準,舊法中的有關條款自動終止效力。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對其生效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是否適用。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如果適用,新法就有溯及力。

我國法律採用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就是說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對行為人適用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2.法的空間效力

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在我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均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在我國局部地區有效。我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

(四)法的適用原則

①解決法的效力衝突的一般原則:根本法優於普通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②解決法的效力衝突的特殊方式: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用時,由國務院裁決。(找家長)

③解決法的效衝突的特殊方式: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④解決法的效力衝突的特殊方式: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常考點5】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行政處罰(對外的)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對內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附加刑可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獨立使用)主刑: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②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③有期徒刑。除特殊情況外,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④無期徒刑

死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附加刑罰金∶②剝奪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③沒收財產(全部財產)∶④驅逐出境(適用於外國人)

【強調】數罪併罰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名師點撥】

(1)罰款——行政責任;罰金——刑事責任;(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刑事責任;

(3)拘留——行政責任;拘役——刑事責任。

返還財產屬於行政責任。錯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於刑事責任。錯

管制、拘役屬於附加刑。錯

附加刑可與主刑一起適用,也可獨立使用。對

驅逐出境既適用於外國人,也適用於中國人。錯

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責任。對

降級、撤職、開除屬於行政處罰。錯

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常考點1】會計工作管理【常考點2】會計核算【常考點3】】會計檔案管理【常考點4】會計監督【常考點5】會計機構和代理記帳【常考點6】會計崗位的設置【常考點7】會計人員【常考點8】會計工作交接【常考點9】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常考點1】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會計工作的行政管理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理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常考點2】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包括依法建帳、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正確採用會計處理方法、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強調1】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會計資料最基本的質量要求

名師點撥】造成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是重要手段之一。要注意偽造與變造的區別。偽造會計資料是以虛假的經濟業務為前提來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無中生有);變造會計資料是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以歪曲事實真相(篡改事實

【強調2】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中文是必須存在的)

(二)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

①與資產負債表相關: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的增減。

②與利潤表相關: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③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三)會計年度和記帳本位幣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是以公曆年度為會計年度,即以每年公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個會計年度。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折算為人民幣

文字是同時使用中文不可動,記帳本位幣可動

(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與財務會計報告

一、1.會計核算程序: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

2.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原始憑證:(1)原始憑證審核①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②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2)原始憑證的更正:①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不得塗改。②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③原始憑證除金額以外的其他事項有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

記帳憑證結帳、更正錯帳的記帳憑證後面可以不附原始憑證

二、會計憑證的保管

基本要求: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後,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

原始憑證的處理(1)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摺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註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籤外籤名或者蓋章

(2)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註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註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

(3)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保管,並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

原始憑證的外借與複製:(1)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

(2)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籤名或者蓋章

原始憑證遺失處理(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3. 會計帳簿

(1)啟用會計帳簿的基本要求。

啟用會計帳簿時,應當在帳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帳簿名稱。在帳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簿頁數、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並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

記帳人員或者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註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並由交接雙方人員籤名或者蓋章。

(2)各種帳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用計算機列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帳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籤字或者蓋章。

4.財務會計報告

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對外提供:①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由單位領導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籤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籤名並蓋章。

②單位領導人對財務會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③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或者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財務會計報告。

【常考點3】會計檔案管理

(一)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強調】各單位的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於文書檔案,不屬於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

1. 會計檔案的立卷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範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2.會計檔案的暫存

(1)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2)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3)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三)會計檔案的移交

會計管理機構將會計檔案移交給檔案管理機構時應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1.會計檔案移交要求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 移交會計檔案→單位檔類管理機構

①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②紙質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

③電子會計檔案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併移交;

④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併移交

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 完整性 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基本規定: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是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永久年度財務報告十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定期30年∶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會計帳簿(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其他輔助性帳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納稅申報表

【強調】固定資產卡片應於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管5年

速記口訣:中期表單看10年,憑帳移交30年,鑑保銷毀年永久,一個特殊後5年。

(五)會計檔案的鑑定和銷毀

①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鑑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鑑定意見書

②會計檔案鑑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強調】①仍繼續保存重新劃定保管期限;②無保存價值可以銷毀。

(3)會計檔案的銷毀

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擋案管理機構。

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籤署意見: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

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單位檔案管理機構。

監銷: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①銷毀前∶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

②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開上簽名或蓋章。

強調:紙質檔案: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派員監銷。

電子檔案: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4)不得銷毀的會計檔案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六)特殊情況下的會計檔案處置

單位分立原單位存續:會計檔案應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原單位解散: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合併: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

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之間移交: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常考點4】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可分為單位內部監督、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

(一)會計工作的單位內部監督

會計工作的內部監督是指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本單位經濟活動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要求∶

(1)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務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2.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原則

一般企業:全面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制衡性原則、適應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

小企業:風險導向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適應性原則、成本效益原則

3.企業內部控制措施

(1)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准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准與監督檢查等);(2)授權審批控制;(3)會計系統控制;(4)財產保護控制;(5)預算控制;(6)運營分析控制;(7)績效考評控制。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託,依法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的一種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會計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1.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1)標準審計報告不含有說明段、強調事項段、其他事項段或其他任何修飾性用語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非標準審計報告: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非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常考點5】會計機構和代理記帳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是在有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帳許可證書

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的機構應當伺時具備以下條件∶

(1)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傳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帳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人員;

(3)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帳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帳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帳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3.代理記帳的業務範圍

(1)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4.對代理記帳機構的管理

代理記帳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1)代理記帳機構基本情況表;(2)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代理記帳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帳機構

及其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對委託代理記帳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帳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帳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3)代理記帳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代理記帳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①代理記帳機構依法終止的;②代理記帳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③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常考點6】會計崗位的設置

1.會計工作崗位設置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檔案管理部門的人員管理會計檔案,不屬於會計崗位。會計部門內部的檔案管理崗屬於會計崗位。

2.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適用範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迴避內容: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迴避的直系親屬: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係。

【常考點7】會計人員

1.對會計人員的一般要求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終生禁入: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5年內禁入:因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3.總會計師

(1)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名師點撥】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與總會計師的對比∶

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中層領導→負責會計工作;

總會計師→行政領導→組織領導會計工作。

(2)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3)①《會計法》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②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設置總會計師。③其什單位根據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總會計師。

4.會計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職務(會計職稱)

初級資格 助理會計師 初級資格 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師

中級職稱 會計師 中級資格

副高級職稱 高級會計師 高級資格 考試與評審結合

正高級職稱 正高級會計師

5.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

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是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

繼續教育的內容

公需料目和專業科目:學分制: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分, 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

分2/3

【常考點8】會計工作交接

交接原因:①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

②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相關人員責任要求:移交人員: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接替要求人員責任: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移交前的準備工作: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3)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體及密碼、會計軟體數據磁碟(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

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3)銀行存款帳戶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4)各種財產物資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

(5)各種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餘額,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6)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3方)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監交-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常考點11】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①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共10條)

單位:3000-50000,個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2000-20000,

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單位:5000-100000,個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3000-50000

③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檔案

單位:5000-100000,個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3000-50000

④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從事違法行為的:個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5000-50000

⑤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個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主要包括∶1.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2.私設會計帳簿的;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16分)

【常考點1】支付結算的概念及工具【常考點2】支付結算的原則【常考點3】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常考點4】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常考點5】各類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常考點6】票據的含義和種類【常考點7】票據的當事人【常考點8】支票

【常考點1】支付結算的概念及工具

(一)概念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銀行卡和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以及電子支付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二)支付結算服務組織

我國的支付結算服務組織主要有中央銀行、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特許清算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等。

1.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負責建設運行支付清算系統,向銀行、特許清算機構、支付機構提供帳戶、清算等服務。

2.銀行面向廣大單位和個人提供帳戶、支付工具、結算等服務。

3.特許清算機構主要向其成員機構提供銀行卡、電子商業匯票等特定領域的清算服務。

4.支付機構主要為個人和中小微企業提供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多用途預付卡發行與受理等支付服務

(三)支付結算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

非現金結算工具:①票據結算一匯票、本票、支票

②銀行卡結算

③其他結算方式-匯兌、託收承付、委託收款

2.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我國已形成了以票據和銀行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為發展方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目前,我國銀行非現金支付業務主要有票據類業務、銀行卡業務和匯兌等傳統結算方式,以及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而日益使用廣泛的銀行卡收單、網上銀行、條碼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

【強調】票據和匯兌是我國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及方式,在大額支付中佔據主導地位。銀行卡收單、網絡支付、預付卡、條碼支付等在小額支付中佔據主導地位。託收承付、國內信用證使用量較少,本書不再講述。

【常考點2】支付結算的原則

①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②誰的錢進誰的帳、由誰支配原則③銀行不墊錢原則

【常考點3】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二)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籤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①偽造∶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叉籤章的行為。

②變造∶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籤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變造票據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加以剪接、挖補、覆蓋、塗改。

1.籤章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籤章,為籤名、蓋章或者籤名加蓋章。

①籤章主體:銀行 籤章類型:單位、銀行的蓋章(注∶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籤章

②籤章主體:單位(非銀行) 籤章類型:單位、銀行的蓋章(注∶公章或財務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籤章

③籤章主體:個人 籤章類型:個人的籤名或蓋章

2.更改

(1)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籤章證明

(四)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範

事項:1.關於收款人名稱 具體要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2.關於出票日期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叄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3.關於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常考點4】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變更、撤銷

(一)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根據存款人的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和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強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為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2.存款人以單位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為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接用途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

(二)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

1.開戶銀行的選擇。

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帳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帳戶。

2.填制開戶申請書

(1)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籤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2):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時,應填寫"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並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籤名或蓋章。

(3)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時,應填寫"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申請書",並加蓋個人籤章

3.取消核准,實行備案

①核准制(先核准,後開戶)→存款人向開戶分申請開戶→開戶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有關材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證→開戶行辦理開戶

②備案制(先開戶,後備案)存款人向開戶行申請開戶→開戶行審核符合開立條件,辦理開戶手續→開戶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備→備案完成,生成基本戶編號

(1)企業(在境內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立基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取消核准制,由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無須頒發開戶許可證

銀行完成企業基本存款帳戶信息備案後,帳戶管理系統生成基本存款帳戶編號,代替原基本存款帳戶核准號使用。持有基本存款帳戶編號的企業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供基本存款帳戶編號。

(2)對於機關、事業單位等其他單位非企業單位,依然遵循現行的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制度執行,基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除註冊驗資和增資驗資外)、預算單位專用存款帳戶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依然須經人民銀行核准

4.籤訂帳戶管理協議

開立銀行結算帳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籤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籤章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者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籤名或者蓋章。

(2)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籤章為該個人的籤名或者蓋章。

5.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帳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後,方可辦理付款業務;企業銀行結算帳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名師點撥】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在此僅指非企業類存款人,做題時注意好區分。

(二)銀行結算帳戶的變更

變更:①存款人變更名稱(不改變開戶銀行及帳戶)→ 書面申請/5個工作日→開戶銀行

②法定代表人、住址、其他資料的變更→書面通知/5個工作日→開戶銀行

【強調】屬於申請變更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籤名或者蓋章;屬於申請變更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應加蓋其個人籤章。

(四)銀行結算帳戶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申請∶

(1)被撤併、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2)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1.2項(被迫撤銷)情形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

申請。存款人因以上第3.4項主動撤銷,情形撤銷

基本存款帳戶後,需要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應在撤銷其原基本存款帳戶後10日內申請重新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2.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帳戶

3.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時,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將這些帳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帳戶後,方可辦理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

【常考點5】各類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帳戶

1.基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1) 企業法人;(2)非法人企業;(3)機關、事業單位;(4)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5)社會團體;(6)民辦非企業組織;(7)異地常設機構(異地臨時機構開立臨時戶);(8)外國駐華機構;9)個體工商戶;(10)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11)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如食堂);(12)其他組織。(13)境外機構(2022年新增)。

【強調】境外機構,應出具其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及其在境內開展相關活動所依據的法規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

2.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的主辦帳戶,一個單位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支取,應通過基本存款帳戶辦理。

(二)一般存款帳戶

概念:一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帳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升立的銀行結算帳戶。

開戶證明文件: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應當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帳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帳戶開戶許可證或者企業基本存款帳戶編號和借款合同

使用:1.一般存款帳戶用於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

2.一般存款帳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三)專用存款帳戶

概念: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對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帳戶。

使用:1.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託基金不得支取現金

2.基本建設、更新改造、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需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

3.收入匯繳帳戶除向其基本存款帳戶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帳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

4.業務支出帳戶除從其基本存款帳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四)臨時存款帳戶

概念:臨時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帳戶。(不超過2年)

適用範圍:1.設立臨時機構(如工程指揮部、攝製組);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如建築施工及安裝單位在異地的臨時經營活動);3.註冊(增資)驗資;4.軍隊、武警單位承擔基本建設或者異地執行作戰、演習、搶險救災,應對突發事件等臨時任務。

使用:1.臨時存款帳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2.臨時存款帳戶可以支取現金,但應當按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3.註冊驗資的臨時存款帳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五)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

概念: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零餘額帳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通知代理銀行。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餘額帳戶

使用:1.可以辦理轉帳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2.可以向本單位按帳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帳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款項;3.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帳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帳戶劃撥資金。

【強調】預算單位未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或者原基本存款帳戶在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後已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撤銷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作為基本存款帳戶管理。除上述情況外,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作為專用存款帳戶管理。

【名師點撥】無基本戶按基本戶管理,有基本戶按專用戶管理。

(六)、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1.個人銀行帳戶分類及業務範圍

個人銀行帳戶分為I類銀行帳戶、Ⅱ類銀行帳戶和Ⅲ類銀戶(以下分別簡稱Ⅰ類戶、Ⅱ類戶和Ⅲ類戶)。

①帳戶業務:I類戶:可以購買投資理財、可以轉帳、消費和繳費、存取現金、實體卡。

②帳戶業務:Ⅱ類戶:可以購買投資理財、轉帳非綁定帳戶限額轉帳、消費和繳費有限額、存取現金有限額、實體卡。

③帳戶業務:Ⅲ類戶:轉帳非綁定帳戶限額轉帳、限額消費和繳費、不可購買理財、不可存取現金。

2.開戶方式(1)自行開戶

①I類戶:可以櫃面開戶、可以自助機開戶銀行工作人員現場核驗,開戶申請人身份信息的,不可電子開戶

②Ⅱ類戶:可以櫃面開戶、可以自助機開戶、可以電子開戶

③Ⅲ類戶:可以櫃面開戶、可以自助機開戶、可以電子開戶

(2)代理開戶

①開立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或辦理其他個人銀行帳戶業務,原則上應當由開戶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辦理他人代理開立個人銀行帳戶的,代理人應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託書等。

②存款人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人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個人銀行帳戶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銀行帳戶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單位代理開立的個人銀行帳戶,在被代理人持本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身份確認、密碼重置等激活手續之前,該銀行帳戶只收不付。

3.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使用

用於辦理個人轉帳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1)工資、獎金收入;(2)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3)債券、期貨、信託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4)個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5)個人貸款轉存;(6)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7)繼承、贈與款項;(8)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9)納稅退還;(10)農、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強調】從單位銀行結算帳戶向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事由,可不再易行出具付款依據,但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強調2】具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特徵的可疑交易∶

(1)帳戶資金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跨區域交易;(2)帳戶資金快進快出,不留餘額或者留下一定比例餘額後轉出,過渡性質明顯;(3)拆分交易,故意規避交易限額;(4)帳戶資金金額較大,對外收付金額與單位經營規模、經營活動明顯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

銀行應關閉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網上銀行轉帳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銀行網點櫃檯辦理轉帳業務,並出具書面付款依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轉帳業務。

【總結】各類帳戶的現金收付規定

①基本存款帳戶:可存可取

②一般存款帳戶:可存不可取

③專用存款帳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可存不可取

期貨交易保證金:可存不可取

信託基金款:可存不可取

收入匯繳:可存不可取

業務支出:不可存可取

④臨時存款帳戶:驗資:可存不可取

其他:可存可取

⑤預算單位零餘額帳戶:不可存可取

⑥個人銀行結算帳戶:I類帳戶:可存現可取現,II類帳戶:可存現可取現,III類帳戶不可存現不可取現

【常考點6】票據的含義和種類

《票據法》中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籤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託付款人見票時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票據種類①匯票: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特點:定日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即付、出票後定期付款 遠期票據②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普通支票 即期票據③本票:銀行本票 即期票據。

【常考點7】票據的當事人

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

基本當事人:①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籤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記載金額的人。

非基本當事人:①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

②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③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④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名師點撥】匯票和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與付款人;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與收款人

【常考點8】支票

(一)概念和種類:支票是指出票人籤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支票種類:①現金支票:1.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2.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3.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②轉帳支票:1.支票上印有轉帳字樣的為轉帳支票2.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

③普通支票:1.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帳字樣的為普通支票。2.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帳∶

3.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適用範圍: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國支票影像系統支持全國使用。

(二)出票

必須記載事項:①不記載的,票據無效。②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稱;出票人籤章。

③授權補記事項: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強調】支票的金額是必須記載事項,收款人名稱不是必須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①不記載的,按照法律規定,不影響票據效力

②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③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空頭支票:出票人籤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籤發空頭支票

法律責任∶單位或個人籤發空頭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1.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2.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強調】屢次籤發空頭支票的,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籤章:出票人不得籤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籤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

(三)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持票人可以委託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4.持票人委託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託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籤章欄籤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持票人持用於轉帳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籤章欄籤章,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人持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籤章"處籤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常考點9】銀行本票

概念:本票是指出票人籤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於銀行本票

①適用範圍: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帳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可使用現金銀行本票現金銀行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②必須記載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出票人籤章

③付款;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總結:不是必須記載事項的:支無收,本無付

【常考點10】銀行匯票

①概念: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籤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②適用範圍;1.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2.銀行匯票可用於轉帳,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可使用現金銀行匯票,現金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③必須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籤章。

④實際結算金額:1.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於出票金額的,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3.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5.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陵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⑤提示付款: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

【常考點11】商業匯票

(一)概念與出票:遠期票據,出票人是企業不是個人。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籤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籤發並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存款人籤發。

【名師點撥】

1.出票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

2.付款人∶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

3.商業匯票為遠期票據,但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了解即可)。

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起到期日不超過1年。

【強調】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

必須記載事項:紙質商業匯票∶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籤章電子商業匯票∶表明"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或"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出票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票據到期日;出票人籤章

【名師點撥】電子商業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比紙質的商業匯票多兩項∶出票人名稱和票據到期日

(二)商業匯票的信息登記與信息披露

(三)貼現

概念: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生的票據轉讓行為。

【名師點撥】只有遠期商業匯票才會涉及貼現和承兌。

貼現條件:(二)貼現

1.票據未到期;

2.票據未記載"不得轉讓"事項;

3.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4.持票人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係。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必須記載∶貼出人名稱;貼入人名稱;貼現日期;貼現類型;貼現利率;實付金額∶貼出人籤章。

貼現利息的計算:1.貼現期∶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2.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紙質商業匯票,貼現的期限應另加3 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收款: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帳戶直接收取票款。

(三)提示付款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籤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以支付貨款,票面金額為20萬元,出票日期為1月10日,到期日為同年4月10日。4月5日,乙公司以該票據向銀行辦理貼現。已知同期銀行年貼現率為3.6%,一年按360天計算。

【常考點12】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

(一)出票

①必須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票據行為無效(不寫不行)。

②相對記載事項:如未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不影響票據效力。

③任意記載事項: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記載,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

④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可以記載,但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比如在備註欄中記載籤發票據的原因、相關交易的合同號碼)(寫了白寫)。

(二)背書

概念: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籤章的行為。

種類:轉讓背書 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種類:非轉讓背書:包括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1.委託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託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託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2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職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①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籤章;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託收款""質押"字樣;被背書人名稱。

【強調】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粘單: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籤章。【名師點撥】誰貼粘單,誰蓋騎縫章,誰是粘單上的第一背書記載人。

背書連續:背書連續,是指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籤章依次前後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後持票人為最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條件無效)

部分背書: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背書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背書行為無效)

禁止背書: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名師點撥】禁止背書

出票人(甲)→背書人(乙)→被背書人(丙)

圖示情形一∶甲將票據出票給乙的同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乙若將該票據背書的,該背書行為無效。

出票人(甲)→背書人(乙)→被背書人(丙)→被背書人(丁)

圖示情形二∶甲將票據出票給乙,乙背書給丙同時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當丁被拒絕付款時,可以向出票人甲,背書人丙行使追索權,但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期後背書: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三)承兌

概念: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並籤章的行為,僅適用於商業匯票。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費為市場調節價。

提示承兌:①定日付款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②見票後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受理承兌: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在3日之內未作出承兌與否的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記載事項:①必須記載事項:記載"承兌"字樣並籤章。②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承兌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概念:1.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籤章的行為。

2.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範圍內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記載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籤章。

【強調】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保證責任: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效力: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常考點13】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順序權利)和追索權(第二順序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3.票據權利的取得

享有票據權利(1)依法接受出票人籤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強調】①票據的取得,必須要給付對價,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②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

不享有票據權利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稟據的(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3)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4.票據權利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後,可以採取①掛失止付、②公示催告、③普通訴訟進行補救。

(1)掛失支付概念;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後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掛失止付不是必經措施)

適用的票據: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止付期: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概念:指在票據喪失後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管轄法院: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公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後發布的公告應當在全國性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刊登,並於同日公布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

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同日在該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間不得少於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票據付款日後15日。

(3)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票據權利時效

1.付款請求權(提示付款期限)

票據類型 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

商業匯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後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到期日起10日

見票即付

銀行匯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銀行本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支票 出票人起10日

2.追索權

追索的情形:到期後追索;票據到期後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到期前追索: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宜告破產(4)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務活動的。

被追索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強調】(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追索的內容:首次追索權:(1)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2)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追索權:(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利息(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3.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種類 對出票人的權利 對承兌人的權利

支票 自出票日起6個月

銀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銀行匯票 自出票日起2年

商業匯票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3.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種類 對前手的追索權 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支票 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銀行匯票

銀行本票

商業匯票 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

【常考點14】匯兌

概念和種類: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電匯兩種,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方式。

必須記載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託日期;匯款人籤章。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必須記載其帳號。

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帳戶的證明。

收帳通知:收帳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帳戶的憑據。

撤銷: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

【常考點15】委託收款

概念和適用範圍: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單位和個人已經承兌的商業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委託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使用。

籤發委託收款憑證:表明"委託收款"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委託收款憑據名稱及附寄單證張數;委託日期;收款人籤章。

【強調】以銀行以外的單位為付款人的,委託收款憑證必須記載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

付款:1.委託收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委託收款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當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於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常考點16】銀行卡分類

是否可以透支:信用卡(可透支):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 ①貸記卡入先消費、後還款)②準貸記求(先存入備用金,備用金不足支付時可以透支)

借記卡(不可透支) 按功能 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

人民幣卡

外幣卡:國內商戶可受理的:維薩、萬事達、美國運通、大來

信息載體:磁條卡、晶片卡

發行對象:單位卡、個人卡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營利性機構/非營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

【常考點17】信用卡

預借現金:包括現金提取、現金轉帳和現金充值

現金交易:①信用卡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

【強調】借記卡持卡人在A TM機等自助機具取款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 000元人民幣。

②持卡人通過櫃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帳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規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

非現金交易: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其享受的條件和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透支利率: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自主協商確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

利率調整:發卡機構調整信用卡利率標準的,應至少提前45個自然日按照約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不得收取的款項1.滯納金∶2.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費;3.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項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發卡銀行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的途徑:1.扣減持卡人保證金2.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3.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4.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註銷與清戶1.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2.對於持卡人因死亡等原因而需辦理的註銷和清戶,應按照我國的繼承法和公證法等法規辦理。發卡行受理註銷之日起45天後,被註銷信用卡帳戶方能清戶

特約商戶管理:1.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2.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帳戶應當為其同名單位銀行結算帳戶,或其指定的、與其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係的單位銀行結算帳戶;3.特約商戶為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帳戶。

收單機構: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結算收費:1.收單機構向特約商戶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2.發卡機構收取的發卡行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費率水平∶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單筆收費金額不超過13元,貸記卡交易不超過0.45%

3.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取的網絡服務費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費率為∶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由發卡、收單機構各承擔50%(即分別向發卡、收單機構計收的費率均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325%);

4.減免政策∶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

業務與風險管理:1.收單機構應建立對實體特約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分別進行風險評級制度,對於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對其開通的受理卡種和交易類型進行限制,並採取強化交易監測、設置交易限額、延遲結算、增加檢查頻率、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等措施。

2.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帳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目後30個自然月,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3.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洩露持卡人帳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採取的措施包括∶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知識點19】銀行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通過計算機、手機等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依託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進行的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電子支付服務的主要提供方有銀行和支付機構,銀行的電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和條碼支付等,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方式主要有網絡支付、條碼支付等。

(一)分類

按主要服務對象分類:企業網上銀行和個人網上銀行

按照經營組織分類:分支型網上銀行和純網上銀行

(二)主要功能

企業網上銀行子系統:1.帳戶信息查詢2.支付指令3.B2B網上支付4.批量支付。

個人網上銀行子系統:1.帳戶信息查詢2.人民幣轉帳業務3.銀證轉帳業務4.外匯買賣業務5.帳戶管理業務6.B2C網上支付。

(二)條碼支付(2022年新增)

條碼支付概念:1.條碼支付業務是指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條碼技術,實現收付款人之間貨幣資金轉移的業務活動。條碼支付業務包括付款掃碼和收款掃碼

2.支付機構向客戶提供基於條碼技術付款服務的,應當取得網絡支付業務許可;支付機構為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的,應當分別取得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和網絡支付業務許可

聚合支付:1.聚合支付又稱第四方支付,由提供聚合支付服務的機構或銀行融合不同支付機構及銀行的多個支付接口,將不同機構分別生成的二維碼聚合偽一個二維碼,使商戶僅需提供一個二維碼即可實現付款人自主選擇使用不同銀行或支付機構的App掃碼付款

3. 銀聯便民支付服務除條碼支付功能外,還可以實現轉帳、繳費、信用卡還款等多項功能,併集合了部分銀行的信用卡申請、理財信貸等服務,成為我國條碼支付服務市場的重要構成之一

條碼支付的交易驗證及限額:1.根據交易驗證方式和風險防範能力的不同,條碼支付有四種限額要求∶一是風險防範能力達到A級,即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籤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對交易進行驗證的,銀行、支付機構可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二是風險防範能力達到B級,即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籤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對交易進行驗證的,同一客戶單個銀行帳戶或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

條碼支付的交易驗證及限額:三是風險防範能力達到C級,即採用不足兩類要素對交易進行驗證的,同一客戶單個銀行帳戶或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四是風險防範能力達到D級,即使用靜態條碼的,同一客戶單個銀行帳戶或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交易金額應不超過500元。

商戶管理:1.銀行、支付機構拓展特約商戶應落實實名制規定,嚴格審核特約商戶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等申請材料,確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並留存申請材料的影印件或複印件

2.對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免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小微商戶),下可以通過審核商戶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和輔助證明材料為其提供條碼支付收單服務。以同一個身份證件在同一家銀行、支付機構辦理的全部小微商戶基於信用卡的條碼支付收款金額日累計不超過1000元、月累計不超過1萬元。

風險管理:1.對特約商戶進行檢查、評估,並結合特約商戶風險等級及交易類型等因素,設置或與其約定單筆及日累計交易限額;對風險等級較高的特約商戶,應採用強化交易監測、建立特約商戶風險準備金、延遲清算等風險管理措施;確保客戶身份或帳戶信息安全,防止洩露,並根據收付款不同業務場景設置條碼有效性和使用次數;充分披露條碼支付業務產品類型、辦理流程、操作規程、收費標準等信息,明確業務風險點及相關責任承擔機制、風險損失賠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2.銀行、支付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套現、洗錢、恐怖融資、欺詐、留存或洩露帳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對特約商戶採取延遲資金結算、暫停交易、凍結帳戶等措施,並承擔因未採取措施導致的風險損失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常考點20】支付機構非現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機構的概念和支付服務的種類

1.支付機構的概念:支付機構是指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2.支付服務的種類:網絡支付:指依託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網際網路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位電視支付等。

(二)網絡支付1.網絡支付機構:目前從事網絡支付的支付機構主要有兩類

(1)金融型支付企業是獨立第三方支付模式,其不負有擔保功能,僅僅為用戶提供支付產品和支付系統解決方案,側重行業需求和開拓行業應用,是立足於企業端的金融型支付企業。

(2)網際網路支付企業∶是依託於自有的電子商務網站並提供擔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以在線支付為主,是立足於個人消費者端的網際網路型支付企業。

2.支付帳戶概念:(1)是指獲得網際網路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願為其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餘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

(2)支付帳戶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帳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開戶要求:(1)應當對客戶實行實名制管理,確保有效核實客戶身份及其真實意願,不得開立匿名、假名支付帳戶。

(2)支付機構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帳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籤訂協議,約定支付帳戶與支付帳戶、支付帳戶與銀行帳戶之間的日累計轉帳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帳業務。

(3)支付機構可以為個人客戶開立I類、Ⅱ類、Ⅲ類支付帳戶。I類支付帳戶,帳戶餘額可用於消費和轉帳。餘額付款交易自帳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帳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帳戶轉帳);Ⅱ類支付帳戶,帳戶餘額可用於消費和轉帳,所有支付帳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帳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帳戶轉帳);Ⅲ類支付帳戶,帳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轉帳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所有支付帳戶的餘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支付帳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帳戶轉帳)。

(4)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驗證渠道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部門資料庫、商業銀行信息系統、商業化資料庫等。其中,通過商業銀行驗證個人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的,應為l類銀行帳戶或信用卡。

網絡支付的交易驗證及限額:根據交易驗證方式和風險防範能力的不同支付機構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帳戶餘額付款的交易有三種限額要求:

(1)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籤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

(2)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籤名在內的兩類E(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帳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帳戶轉帳);

(3)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帳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 元(不包括支付帳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帳戶轉帳),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業務與風險管理

業務與風險管理1支付機構向客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指扣劃客戶銀行帳戶資金的,應當事先或因一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分別取得客戶和銀行的協議授權,同意其向客戶的銀行帳戶發起支付指令扣劃資金;

(2)銀行應當事先或在首筆交易時自主識別客戶身份並與客戶直接籤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扣款適用範圍和交易驗證方式,設立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單筆和單日累計交易限額,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先行賠付責任

(3)除單筆金額不超過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公共事業繳費、稅費繳納、信用卡還款等收款業務與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交易驗證。

(4)被人民銀行評價為「A」類的支付機構可與銀行通過協議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進行交易驗證的情形。

【常考點21】預付卡(多用途預付卡)

預付卡按是否記載持卡人身份信息分為記名預付卡和不記名預付卡。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一)記名預付卡與不記名預付卡

記名預付卡:限額:單張限額5 000 期限:不得設置有效期 掛失與贖回:可掛失;可在購卡3個月後辦理贖回 實名制:實名並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不記名預付卡:限額:單張限額1 000 期限:有效期不得低於三年【強調】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掛失與贖回:不掛失,不贖回 實名制:個人或單位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以上,需要實名並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強調】使用實名購買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登記購卡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單位經辦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繫方式、購卡數量、購卡日期、購卡總金額、預付卡卡號及金額等信息。

(二)預付卡的非現金結算與使用

非現金結算:1.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 000元以上;2.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帳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3.一次性充值金額5 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強調】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或為預付卡充值。

使用:1.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籤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2.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提取現金;3.不得用於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4.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帳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帳戶轉移。

【強調】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於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於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佔。發卡機構對客戶的備用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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