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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都哪些財產可以執行(可執行財產範圍)

2023-05-01 06:16:38

「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執行」等法定情形,從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

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各地也陸續出臺諸多限制「老賴」的措施。強制執行的範圍包含什麼?對失信被執行人有何限制?有哪些方便快捷強有力的執行舉措?詳見下文。

一、強制執行的範圍

(一)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不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等動產;股權;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存款;倉單、提單對應財產;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金屬;礦產權益;智慧財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應收帳款;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

(二)部分特殊標的的強制執行

1. 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可被執行。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江蘇宿遷市沭陽的劉某某因涉及民間借貸糾紛,其唯一住房被法院拍賣81萬餘元,考慮到他今後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從拍賣款中扣除5萬元留給劉某某,即相當於當地6年左右的租房費用。

2. 執行無證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無證房產可被執行。

法條連結:《關於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建法函〔2012〕102號 )

一、對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予以辦理。

二、對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在完善相關手續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情況,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前,房屋登記機構暫停辦理登記。

三、房屋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於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3. 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取得,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查封,執行法院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辦理查封登記。對被執行人未辦理過戶的房地產強制過戶後進行執行。

4. 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准建造的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可以進行「現狀處置」。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

二、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5. 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財產。

在不改變租賃合同前提下,在處置前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後可不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進行「現狀處置」。

6. 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法[2012]151號),對於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的無證房屋可以處置。執行法院應就該房屋是否可轉化為有證房屋徵求行政機關意見,並作為確定無證房屋價值的參考。

法條連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又要尊重房屋登記機構依法享有的行政權力;既要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也要防止「違法建築」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

7. 執行預售商品房。

被執行人已將房款全部支付給開發商(被執行人自付一部分,銀行貸款一部分),銀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預抵押登記),開發商在預售房產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前對銀行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擔保責任的,預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後,開發商或被執行人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對抗人民法院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執行預售房產。

8. 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可採用扣留、提取的方法進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9. 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的規定,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法條連結:《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現《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10. 執行離退休人員離休金或退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法研[2002]13號):「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11. 執行住房公積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法條連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12. 執行子女名下財產。

(1)執行負債期間以子女名義購買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案裁定,債務人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其責任財產,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該行為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故涉案房屋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2)執行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巨額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蘇高法[2018]86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13. 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山東省臨沭縣法院於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拍賣被執行人名下1***999999手機號。

案例二:河南省博愛縣法院在執行 (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過程中於2017年8月25日以20萬元最高價拍賣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88888手機卡一張。

目前淘寶司法拍賣手機號已知最高價為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尾號8個7的手機號,成交價為391萬元。

14. 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

目前騰訊公司協助法院執行財付通內之財產的方式已經成熟,騰訊公司成立專門部門對接法院執行,外地法院可以委託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或者派員前往騰訊公司進行執行。

15. 執行支付寶內之財產。

被執行人支付寶帳戶內的財產屬於其財產,法院有權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支付寶帳戶予以查封、凍結、扣劃。

16. 執行抖音等網絡平臺內財產。

案例:2021年上海青浦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被執行人在抖音平臺內資產500萬餘元,成功執結案件。

(三)其他特殊說明

1. 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不可執行其財政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能否強制執行金昌市東區管委會有關財產的請示的復函》(〔2001〕執他字第10號),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行政性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生效法律文書時,只能用該行政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為了保證行政單位正常履行職能,不得對行政單位的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執行措施。行政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屬國家財政性資金,其用途國家有嚴格規定,不能用來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8號)中也有類似規定。其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帳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2. 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不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帳戶,專款專用,不屬於企業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帳戶,並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於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

3. 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應區別對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

在執行證券交易結算機構、期貨交易結算機構等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帳戶時,切記要核實清楚相關帳戶以及帳戶內資金的性質,避免錯誤扣劃投資者的資金。

4. 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明確,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二、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

1. 限制出境。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等44家單位聯合籤署《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該備忘錄規定可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 發布「限駕令」:限制駕駛非營運小汽車。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至2021年12月31日已經採取限駕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部分法院制定專門限駕規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駕措施:

(1)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非營運小汽車的實施意見(試行)》;

(2)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意見》;

(3)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出臺《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的實施辦法》。

3. 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多起執行案件。

4. 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費: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5. 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對失信被執行人提出全方面的限制,對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進行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2)發行債券限制。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4)股權激勵限制。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此外,《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6. 政府補貼或政策支持限制。

(1)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2)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 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8)入伍服役限制等。

8. 準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3)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9. 榮譽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2)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3)授信限制。

10. 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1)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2)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3)使用草原限制。

(4)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11. 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12. 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3. 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芝麻信用籤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網際網路聯合信用懲戒。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列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網際網路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14. 限制網籤備案等不動產交易行為。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2018年3月1日聯合發布《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房屋司法拍賣、取得政府供應土地,並採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

2019年8月1日,住建部發布《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業務規範(試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不得進行房屋網籤備案。

15. 限制開立新的銀行帳戶和微信支付帳戶。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微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微信修定系統支持在線劃扣、超額凍結及不允許未完成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開立新帳戶。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發送司法建議: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開立新帳戶;二是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專類帳戶額度進行限制;三是醒目告知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內容;四是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基金、理財類的到期回款帳號變更業務 。

16. 對被執行人帳目進行審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

17.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失信被執行人未清償完畢債務,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

18. 通信限制。

2017年,山東高院協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過通信網絡對失信被執行人施以懲戒,淄博市中級人民院指定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為試點法院,就實際操作執行出臺具體方案。2017年4月20日,張店區人民法院向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通信公司予以協助執行,在全國率先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通信限制。

三、方便快捷強有力的執行舉措

1. 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

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

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

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

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2. 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3. 將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9年7月14日發布《關於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提出健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建立健全查找被執行人協作聯動機制、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等執行聯動機制建設意見,其中提出將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證、護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證件全部關聯捆綁進行懲戒。

4. 總對總查詢婚姻登記等信息。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正式籤署《關於開展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合作備忘錄》,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與民政部通過網絡專線實現共享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會組織登記信息、涉婚姻和涉社會救助對象收入財產的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社會組織)名單信息等。同時民政部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社會組織加強管理,實施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

5. 坐火車出行被「人臉識別」鎖定。

2021年7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同長沙鐵路公安處會籤「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藉助「人臉識別」、「實名制」售票查詢、「實名制」進站核驗等系統,實現精準查找被執行人。長鐵公安處根據法院執行辦案需要,將被執行人信息錄入「實名制」管控系統,利用以上系統精準查找、臨時控制被執行人,並及時通知、移交相關法院執行局。

6. 嚴查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失信被執行人,只要其車輛行駛上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7. 執行中手機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富順縣人民法院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順分公司聯合籤署《手機定位被執行人實施辦法》。次日,通信公司即協助富順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執行人,促成一起民間借貸案以和解成功執行。

8. 通過網絡交易收貨地址查詢被執行人住所。

2017年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通過支付寶公司查詢到被執行人支付寶帳戶交易收貨地址,以此確認被執行人居住地後找到被執行人。

9. 執行神技破解執行難。

針對執行難的問題,不少法院採取執行神技,力圖破解執行難問題,如:

(1)北京朝陽建立「案款管家」電子專戶,高效劃撥案款;

(2)浙江寧波建立「移動微法院」全流程線上操作,當事人在線見證執行;

(3)安徽蜀山使用「易執行」整合40 家網際網路平臺,精準推送失信信息;

(4)廈門湖裡採取易判「六爪龍」機器人24小時不間斷工作,隨案智能生成108種執行法律文書,節省法官80%查控與文書工作量;

(5)廣東廣州建立「移動執行」手機APP 一鍵呼叫,連線指揮;

(6)福州鼓樓推進「執行110制度」,主要負責司法拘留、扣車、協助收房以及對涉嫌拒執罪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等,有利於發揮執行強制力和社會威懾力。

(7)長沙芙蓉首次啟用「電子封條」查封涉案房產。

10. 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全面曝光措施

(1)設立專門平臺全面曝光。

根據《中宣部、最高法、銀監會下發關於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級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在兩年內將平臺建設成為當地家喻戶曉的信用平臺和執行名片。有條件的市縣級有關單位,也要探索搭建本級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臺。

(2)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

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結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

(3)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目前已有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社會性質的企業信息查詢網站和APP,如企信寶等,均能查詢到企業的失信信息。

(4)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目前部分法院採取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將失信人信息向社會公布。

(5)部分地方在公共場所(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

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均已採取或實施在各大商業廣場等設有大屏幕的公共場所播放失信人信息的行動,取得良好效果。

(6)今日頭條APP上對失信被執行人彈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與今日頭條正式聯手打造全國首家省級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網絡曝光平臺,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號矩陣開展「老賴曝光」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目前,全國已有三千多家各級法院部門入駐「今日頭條」,涵蓋了31個省市自治區,全面覆蓋到地市、區縣法院。

(7)APP標註失信被執行人號碼。

北京朝陽法院2017年8月28日與360公司達成技術合作,通過「360手機衛士」APP協助法院通過電話號碼標註的方式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公布。該舉措進一步提高執行威懾,促使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進而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8)「失信人彩鈴」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與黔南州電信、移動、聯通各運營商聯合制定出臺《關於加強失信通信懲戒構建協作聯動機制的暫行辦法》,於2017年9月1日正式開通「失信人彩鈴」。廣州法院、泉州法院等眾多法院紛紛實施為失信人定製「失信人彩鈴」的措施,使失信被執行人越來越難以遁形。

11. 逃往國外亦將被追責。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華早報》網站報導,2014年石家莊商人顏某彪從中信銀行貸款5000萬人民幣之後舉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裁決判令顏某彪應服從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支持銀行訴求的裁決:全額償還貸款,外加217萬人民幣的利息。

12. 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

2017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北京朝陽法院、北京海澱法院、石家莊井陘法院、福建福州法院、西安蓮湖法院、山東威海法院等大批法院實行了財產公告懸賞制度。

13. 執行懸賞保險。

2017年8月8日,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籤署合作協議,推出「執行懸賞保險」項目。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籤訂《「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在全市法院首推「執行無憂」懸賞保險,為申請執行人(債主)提供懸賞保險服務。

2017年8月25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兩家保險公司籤署框架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購買保險並進行懸賞,一旦有人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執行成功,保險公司將承擔舉報人的懸賞金。

14. 終極大招:刑事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可由公訴轉自訴。

2018年9月11日,廣東省公檢法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規範指引》第二條明確了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個人達到2萬元、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或者以低於市場價格50%以上轉讓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致使法院生效裁判無法執行等13種情況,屬於《刑法》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將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

整理:王金茹

來源:法務之家、住建法律、豫法陽光、最高審判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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