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與地役權適用範圍待分清(地役權與相鄰權的辨析)
2023-05-02 08:16:58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如影隨行,考試中也經常把二者混淆,從而丟失分數。那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來進行區分一下。
一、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徵:首先,地役權同時涉及需役地和供役地,是通過在供役地上設立負擔來滿足需役地之便的權利。其次,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地役權人可以是不動產的所有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承租人等。然後,內容的意定性。地役權素有「類型法定,內容意定」之名。最後,客體亦具有廣泛性。地役權的客體即供役地包括他人的土地、房屋、空間。
二、什麼是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過程中,彼此應當給予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關係實質是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方權利的延伸和擴張,以及與此相伴隨的另一方權利受到限制。
三、地役權和相鄰權的辨析
基於相鄰關係可產生相鄰權,相鄰權與地役權均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係,具有相似性,但區別是主要的。二者區別如下:
1、相鄰權基於法律規定產生;地役權主要通過約定產生。2、相鄰權是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延伸與擴張,不是獨立的物權;地役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3、相鄰權的內容是請求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如:土地通行權、採光權;地役權所能提供的便利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按照約定確定地役權的內容。4、相鄰權的取得均為無償;地役權的取得有償無償均可。
典型例題:
李某從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與張某書面約定在張某承包的土地上開闢一條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給張某2萬元,但沒有進行登記。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該約定屬於有關相鄰關係的約定
B、該約定屬於地役權的約定
C、如果李某將其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受讓人有權在張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D、如果張某將其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則善意的受讓人有權拒絕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解析:如果李某不經過張某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李某就有權基於相鄰關係通過張某承包的土地。題目交代李某僅是出入不便,李某無基於相鄰關係的通行權。加之相鄰關係是法定的,無須約定,故A項錯誤,當選;B選項正確,不當選。根據《物權法》第164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C項正確,不選。《物權法》第158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D項正確,不選。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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