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明輝強姦案
2023-04-01 20:13:22 1
梁明輝強姦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信息
審結日期
2017年3月21日
審理法院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
文件類型
判決書
審理程序
一審
目錄
1案由
2權責關鍵詞
3案例原文
摺疊
編輯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強姦罪
摺疊
編輯本段
權責關鍵詞
刑事、權責情節、量刑情節、從重、累犯、主刑、有期徒刑、附加刑、罰金、並處、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物證、鑑定意見、辨認筆錄、強制措施、批准逮捕、執行逮捕、拘留、審判程序、陪審
摺疊
編輯本段
案例原文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明輝。因犯盜竊罪於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河北省內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強姦罪,於2016年8月6日被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崔金安,山東興茌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茌平縣人民檢察院以茌檢公刑訴〔2017〕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明輝犯強姦罪,於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因涉及個人隱私)開庭審理了本案。茌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成汝慶、趙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石某、被告人梁明輝及其辯護人崔金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梁明輝與被害人石某通過微信發現附近的人功能取得聯繫,並通過微信聊天。2016年8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被告人梁明輝將石某約至茌平縣樂平鋪鎮郝集衛生院門口,讓石某上了其駕駛的轎車,將其拉至衛生院大門前公路西首,採用毆打、恐嚇等手段,在其轎車內將石某強姦。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明輝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智立強、於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石某的陳述,聊城市公安局法醫物證鑑定書、茌平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等鑑定意見,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明輝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梁明輝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梁明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悔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所持本案辯護意見,酌情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明輝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吉和
人民陪審員 賈連雲
人民陪審員 吳棟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於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