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七大亮點(民法典全文公布)
2023-10-19 02:09:32
民法典草案七大亮點?記者 | 梁宙編輯 | ,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於民法典草案七大亮點?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草案七大亮點
記者 | 梁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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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這部法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6月1日晚,新華社受權播發了民法典全文。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採納「七編制結構」,共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民法典涉及到人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重在保護私權利,因此我國民法典的總則編和各分編的編纂一直備受關注。
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已審議通過了民法總則,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開始陸續提交審議。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剛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民法典草案進行了重點審議,並於5月28日表決通過。據新華社報導,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草案共作了100餘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40餘處。
與去年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相比,最終表決通過的民法典對哪些內容進行了修改?主要突出了哪些具體規定?界面新聞對此進行了梳理:
1、業主共同決定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民法典草案(下稱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民法典將該款改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增加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的內容。
2、對於違反消防的行為,物業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民法典將該款改為:「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該款增加了對違反消防行為的規定。
3、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民法典規範了物業服務人催交物業費的方式,增加一款內容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人的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依據前款規定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典將該條改為:「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中增加了「賠禮道歉請求權」。
5、以文字方式實施性騷擾將承擔民事責任
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將該款改為:「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增加以文字形式進行性騷擾將擔責的內容。
6、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範圍擴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將該條改為:「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該條中將對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的主體範圍擴大到「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
7、父母離婚孩子由誰撫養,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在該款後增加了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8、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增加「住院夥食補助費」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將該條改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條將「住院夥食補助費」列入了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之中。
9、病歷資料中刪除了「醫療費用」一項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民法典將該款改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病歷資料中刪除了「醫療費用」一項。
10、增加塌陷造成他人損害擔責的內容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將該條改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中增加了「塌陷」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的內容。
11、明確高空拋物由公安等機關依法及時調查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在該款中進一步明確了調查單位,將「有關機關」修改為「公安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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