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時為何一定要有救護車?難道沒成功還得搶救後重來?
2024-04-09 04:21:06
百度百科中介紹,死刑是刑法中最嚴厲,最恐怖的一種,目前許許多多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制度而死刑制度從中華文明起源開始便已經流傳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歷史。但是在這歷史長河中,只有罪犯主動做出重大的傷害,作案手段十分殘忍,波及影響之廣,如故意殺人,販毒等危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的行為,才能判處死刑。那麼既然罪犯已經是十惡不赦,為什麼還要再執行死刑的時候,必須安排一輛120急救車在現場呢?難道是要執行死刑後要搶救回來?網絡曾有過相關的報導,報導中說是用於器官的摘取和保存。在罪犯在執行死刑之前,罪犯和家屬可以籤訂捐贈協議,例如眼角膜、腎臟器官,只有器官健康就可捐贈,生前十惡不赦的人可以通過器官捐贈回報社會,以減少自己的罪惡。而救護車就是接送罪犯的遺體去指定醫院進行其器官摘除的。如果沒有器官捐贈呢?那麼屍體會在停屍房停留一頓時間,一方面是法院發現會進行案件審核,排除錯判或者冤判、錯案等案件的發生。法醫方向,也會對屍體進行系統的檢查,以防止遺漏證據的發生。在多方檢查無誤後,會通知家屬將屍體領走進行後續的火化或者淹埋。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當前的我國早已經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所以我們要遵紀守法,不做違法亂紀的事,要接受道德和法治的雙重約束,不做任何違反法律違反道德的事情,不給國家添加危害,也不會自己的家人添加傷心,始終堅持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的行為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