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誣告咋辦(被人誣告了你會怎麼辦)
2023-10-13 01:01:17 1
【學習小組按】
最近,貴州遵義餘慶縣舉辦了一場澄清正名通報會。
什麼叫澄清正名?原來該縣人民法院劉某某在去年底被實名舉報公車私用。經過縣紀委監委調查核實後,發現舉報的問題不實,於是在劉某某所在單位召開了通報會,公開為劉某某澄清正名。
劉某某碰上了誣告,半年的委屈無疑對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幸好組織還了他一個公道。通報會的形式既是對幹部的正名,也是對誣告者的一次警示。
湖北廣水市吳店鎮紀委為受到不實舉報的村「兩委」幹部召開澄清正名會。圖源:雲上廣水
一
什麼是誣告陷害?用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很明顯,誣告者動機不純,甚至出於強烈的挾私報復心態。尤其是每逢幹部調整和換屆選舉,誣告現象往往就會加劇。
我們鼓勵正常的舉報,但堅決抵制惡意的誣告陷害。
從制度設計上看,舉報是紀檢監察機關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黨員和群眾反映問題的正當權利。絕大多數黨員幹部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是通過舉報渠道而來的。因此,每一級紀檢監察機關都會想方設法暢通言路。比如,各地開通的網絡舉報平臺大大提高了舉報數量和處理效率。
但與此同時,誣告陷害也變得更方便。捏造事實和偽造材料的成本低,通過大量複製就可以在網絡廣泛傳播,因此,誣告陷害行為成本低、影響大,這對紀檢監察機關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麻煩。因為這些誣告材料幾乎都是虛虛實實,難以辨別。
比如,舉報了十條問題,其中九條都是泛泛而論、捕風捉影,但只要有一條問題是存在的,哪怕這一條無關要旨,甚至連違紀都談不上,紀檢監察機關也得花大力氣一條一條去核實。只要有一條能查實,哪怕其他九條都是誣告陷害的,但從查處誣告的規則來說,這種舉報,不能算誣告陷害,也就不能處理誣告者,更談不上為幹部澄清正名。
二
在基層工作中,還存在另外一種誣告現象,但很難說舉報者是出於惡意,更多可能是出於對幹部工作的誤解,造成情感上的失衡。
舉個例子,每到年底,各級領導幹部都要下基層訪貧問苦,帶一些慰問金和慰問品。數目雖不多,但群眾看在眼裡。一些有基層工作經驗的領導幹部,一般都會讓村幹部安排慰問對象,村幹部會選取合適的慰問對象,原則就是一定要保證慰問對象的利益大致均衡。
但有些領導幹部,因為平常就有結對幫扶對象,很可能直接去自己的扶貧對象家裡慰問。這就可能給其他貧困戶造成誤解,覺得村幹部在其中做了手腳,讓某個貧困戶總得到好處。於是,村幹部很可能被舉報,說其優親厚友,甚至將平時的工作瑕疵也一併舉報了。
類似舉報,在基層紀檢監察機關信訪件中佔據了相當大的比重。由於基層工作存在諸多模糊地帶,群眾眼中的情和理跟治理規則之間存在一定罅隙。
很顯然,村幹部受了委屈,組織上可以理解,老百姓未必理解。基層紀檢監察機關就很難公開澄清正名——難道告訴群眾說,村幹部沒錯,群眾錯了?
這也是小組後臺不少組員反映在基層群眾工作中碰到的委屈。
三
絕大多數誣告材料都是匿名的。理論上,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對匿名舉報「放一放」再說。但不少誣告者不會滿足於投一份材料,我們在調研中發現,誣告材料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即「廣撒網」: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包括黨委政府的信訪部門以及公、檢、法等相關機構,都可能會收到同一份舉報材料。這種情況下,紀檢監察機構就不得不花大力氣查處。
很多基層紀檢幹部說,最困擾紀檢監察機關的,仍然是匿名舉報問題。有些材料從常理判斷,明顯屬於誣告,被舉報者也強烈要求紀檢監察機關查實,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也要求為幹部澄清正名。但是,基層紀檢監察機關面臨技術短板,如果沒有上級機關和相關機構的協助,幾乎很難查實。
比如,我們在調研中曾碰到一個案例。某縣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了一個誣告陷害案件。案件並不複雜,就是一個招標公司的負責人因為未獲得項目,心有不忿,便向中央、省、市、縣各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寫匿名信,惡意誹謗兩位鄉鎮幹部黨建造假、旱廁改造造假、套取扶貧資金等問題。
縣紀檢監察機關為了查實這一案件,建立了與組織、公安、檢察、審判、信訪等單位的信息溝通聯繫機制,並藉助公安機關的刑偵手段,通過調閱相關錄像資料進行比對,鎖定了舉報信投寄人,並挖出了幕後主使。最終,這名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因惡意誹謗,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7天和3天的行政處罰。
有人說,謠言張張嘴,真相跑斷腿。一紙誣告容易,卻造成了嚴重的公共資源浪費。
圖源:網絡
四
對舉報材料的甄別,一直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工作,也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經驗。
比如,證據是否確鑿,檢舉人是不是實名,有沒有留下聯繫方式等,這是判斷舉報件質量的客觀標準。一般而言,只要有明確證據如附有圖片、視頻、單據等,或者有明確的時間、地點、事件和當事人,誣告的可能性就比較小。舉報人只要願意實名,或者留下聯繫方式,就意味著舉報人願意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這類材料不太可能是誣告。
這是從舉報材料的處理上卡一道關,但更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設上對誣告陷害行為形成震懾,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氛圍。
2018年5月,中辦印發《關於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幹部澄清正名、消除疑慮。
今年2月,中辦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了處理誣告陷害行為的規則,提出對手段惡劣,嚴重幹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以及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行為進行從重處理。
從為幹部澄清正名到明確從重處理誣告陷害行為,兩份中央文件給全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紀檢監察機關不僅會查處幹部的違法亂紀行為,也會著力保護幹部擔當作為的積極性,對誣告陷害說不。
像一些地方召開澄清正名通報會一樣,對惡意誣告者的從重處理結果也不妨廣而告之。如此,方能有效遏制誣告陷害的歪風。
(作者:武漢大學社會學院研究員 呂德文 來源:學習小組)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