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要有包容性(公眾人物絕非特權標籤)
2023-05-16 09:32:33 1
公眾人物要有包容性?來源:檢察日報 「公眾人物」絕非「特權標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公眾人物要有包容性?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公眾人物要有包容性
來源:檢察日報
「公眾人物」絕非「特權標籤」
近日,一名女子攜帶違禁品進入火車站後,不僅阻礙鐵路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還大聲叫囂「我是個公眾人物,你完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網友迅速曝出身份後,18日上午,當事女子通過微博承認自己是芒果TV籤約演員劉露,並發文道歉,「我真是太愚蠢太衝動,無比煎熬無比後悔無比羞愧。」當晚,@芒果TV對旗下藝人大鬧車站作出回應,發布道歉聲明,並宣布與劉露解約(9月19日觀察者網)。
受網友圍觀嘲諷,被行政拘留5日,遭籤約公司解約——一系列事實表明,「完了」的不是鐵路執法人員,而是自稱「公眾人物」的女演員自己。不守規則、自我膨脹的代價,實在是太慘重了。
公眾人物是個民法概念。能搬出這樣一個術語唬人,似乎表明當事女演員還懂點法律。遺憾的是,她對公眾人物的理解,完全是錯誤的。
首先,不是所有演員都能稱得上公眾人物。對於公眾人物的內涵和外延,法學界存在爭議,但公認的一點是,只有具有相當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才能被稱為公眾人物,比如體壇大腕、演藝明星。僅僅參演過幾部影視劇,微博上有一些粉絲,穿著「5000塊錢的鞋子」,就因此自稱公眾人物,誠如網友所說,「太把自己當回事了」。
其次,公眾人物沒有任何法外特權,相反,其不少權利還受到限制。公眾人物這一概念,是西方首先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這樣一個概念,目的絕不是給屬於公眾人物的人賦權,而是要對他們的權利進行限制,比如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法律對公眾人物此類人格權利的保護,都明顯弱於普通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設定,理由是:公眾人物從公眾那裡收穫了名聲和財富,擁有遠超常人的影響力和社會資源,因此也必須在一定限度內忍受公眾的品頭論足和指摘責難,讓渡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可見,把「限權」誤解為「特權」,當事女演員對公眾人物完全是「會錯了意」。
再次,公眾人物承載著更強的社會責任。自帶光環、知名度高、影響力大、粉絲眾多,公眾人物的這些特徵,使其很容易成為公眾關注甚至模仿的對象。因此,公眾人物對於自己的舉手投足、一言一行,都要承擔超過常人的更高的注意義務,經得起公眾在「放大鏡」下審示。同時,公眾人物要熱心公益,當好社會價值的風向標和社會風尚的引領者。完全沒有「欲戴其冠,必承其重」的社會責任感,僅僅把公眾人物當成高人一等的特殊公民,不管當事女演員算不算公眾人物,單從個人修養和社會責任的角度看,她都配不上這樣一個稱謂。
事實上,對於公眾人物的概念心存誤解的,絕不僅僅是這位大鬧火車站的年輕女演員。當紅明星發脾氣耍大牌、無視規則、劈腿、詐捐甚至吸毒嫖娼、違法犯罪的,這些年我們還見得少嗎?希望這位自稱公眾人物的女演員導演的這齣鬧劇,能給某些所謂的公眾人物敲一記警鐘,不要等到千夫所指時再「無比煎熬無比後悔無比羞愧」。
李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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