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的製作方法
2023-04-28 03:09:00 1

本發明涉及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
背景技術:
造粒機已經是被廣泛應用的機械設備了。現有的造粒機大部分都是只能對小的原材料進行破碎造粒的,無法對整塊面積較大的原料進行破碎造粒,當然這樣也是為了確保造粒機的使用壽命及造粒效果;可對於一些材料較軟的物料也採用這種方式進行造粒就相對耗時了,也增加了成本,因為需要先將原料整體破碎後才能使用造粒機作業。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主要是解決現有技術所存在的技術問題,從而提供一種造粒效果好、使用性能佳,且作業效率好的多用途的造粒機。
本發明的上述技術問題主要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得以解決的:
本發明的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主要由第一作業筒、鋼針、針網、第一主軸、第一電機、通管、烘乾筒、第二電機、第二作業筒、出料口組成;所述針網設置於第一作業筒內;所述鋼針共有2個以上,均勻固定於針網上;所述第一主軸的一端與針網相連,另一端與第一電機相連;所述第一電機位於第一作業筒的下方;所述通管的一端與第一作業筒的末端相連,另一端於烘乾筒相連;所述第二作業筒位於烘乾筒的右側;所述出料口設置於第二作業筒的右端部。
作為優選,所述第一作業筒的下方還設置有支架。
作為優選,所述第二作業筒內設置有第二主軸,及設置於第二主軸上的攪拌刀,及設置於第二作業筒內壁上的壁刀。
作為優選,所述第二主軸一端位於第二作業筒內,另一端延伸到第二作業筒外,且與第二電機相連。
作為優選,所述壁刀分為上下兩排,對稱設置在第二作業筒的上下內壁上,且兩排壁刀的固定方向不相同。
作為優選,所述針網的直徑小於第一作業筒的直徑。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由於多用途的造粒機設有鋼針、壁刀及攪拌刀,讓整個造粒過程可以有不同的破碎方式,尤其是鋼針的設計讓此款造粒機可以對整塊的物料進行造粒作業,大幅提升了使用性能;烘乾筒的設計讓物料在初步的破碎造粒後可以進行一次烘乾,避免部分物料破碎後產生水分,導致出現粘連的情況,從而影響進一步的造粒效果,提升了造粒效果;另外,由於採用了兩次不同方式的造粒機構,讓造粒過程階梯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作業效率。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的結構圖;
圖2為本發明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中針網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徵能更易於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如圖1至圖2所示,一種多用途的造粒機,主要由第一作業筒1、鋼針2、針網3、第一主軸4、第一電機6、通管7、烘乾筒8、第二電機9、第二作業筒10、出料口13組成;所述針網3設置於第一作業筒1內;所述鋼針2共有2個以上,均勻固定於針網3上;所述第一主軸4的一端與針網3相連,另一端與第一電機6相連;所述第一電機6位於第一作業筒1的下方;所述通管7的一端與第一作業筒1的末端相連,另一端於烘乾筒8相連;所述第二作業筒10位於烘乾筒8的右側;所述出料口13設置於第二作業筒10的右端部。
所述第一作業筒1的下方還設置有支架5。
所述第二作業筒10內設置有第二主軸14,及設置於第二主軸14上的攪拌刀12,及設置於第二作業筒10內壁上的壁刀11。
所述第二主軸14一端位於第二作業筒10內,另一端延伸到第二作業筒10外,且與第二電機9相連。
所述壁刀11分為上下兩排,對稱設置在第二作業筒10的上下內壁上,且兩排壁刀11的固定方向不相同。
所述針網3的直徑小於第一作業筒1的直徑。
此款多用途的造粒機在使用時,將待粉碎的物料放入到第一作業筒1內,之後第一電機6開始作業,帶動第一主軸4做旋轉作業,隨之針網3被帶動也開始做旋轉作業,這樣就使鋼針2對物料進行破碎作業,可將大塊的物料破碎呈相對較小的形狀,之後物料通過通管7進入到烘乾筒8內進行烘乾作業,之後進入到第二作業筒10內,第二電機9作業,帶動第二主軸14作業,讓第二主軸14上的攪拌刀12對物料進行進一步的破碎造粒,壁刀11也對造粒中的物料進行輔助破碎,最後完成造粒的物料從出料口13排出。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由於多用途的造粒機設有鋼針、壁刀及攪拌刀,讓整個造粒過程可以有不同的破碎方式,尤其是鋼針的設計讓此款造粒機可以對整塊的物料進行造粒作業,大幅提升了使用性能;烘乾筒的設計讓物料在初步的破碎造粒後可以進行一次烘乾,避免部分物料破碎後產生水分,導致出現粘連的情況,從而影響進一步的造粒效果,提升了造粒效果;另外,由於採用了兩次不同方式的造粒機構,讓造粒過程階梯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作業效率。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並不局限於此,任何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範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