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能改判嗎(交通事故認定書)
2023-04-18 18:42:47 2
#打卡挑戰局# 一般而言,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後,交通警察接到報警或發現交通事故後,將到現場對交通事故進行勘察,對事故雙方進行詢問後,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後,事故雙方得憑藉「交通事故認定書」對車輛維修費用承擔等後續問題進行處理。
但是也有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後,事故各方或保險公司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認同,此時,就需要進入司法訴訟程序,通過法院裁判完成民事責任的劃分。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中,對事故主次責任的表述,應當理解為「交通事故責任」,這不能直接等同於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事故雙方憑藉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中認定的責任比例(主次責任、同等責任等)處理各方車輛維修費用的承擔,實際應當理解為一種民事和解。
即使是警察做出的決定,也不都絕對正確
例如: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一起A、B兩車相撞事故,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A、B兩車車主事後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給出的同等責任,向保險公司理賠,兩車承保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同等責任進行理賠,則A車保險公司通過商業車損險賠償A車損失的50%,通過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賠償B車損失的50%;B車保險公司通過商業車損險賠償B車損失的50%,通過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賠償A車損失的50%。如此即完成交通事故的損失保險理賠。
此例中,事故雙方以及保險公司按照同等責任完成了事故損失的理賠,是雙方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判斷,對損失賠償協議達成和解一致,自行完成了交通事故責任到民事責任的轉化。
與公路交通相關聯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在我國法院受理各類案件中比例一直很高
如果事故各方或保險公司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認同,無法完成交通事故責任到民事責任的轉化,則需要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依法裁判來完成交通事故責任到民事侵權責任的轉化,確定各方是否 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承擔比例,同時對交強險和商業保險的理賠完成裁判。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將原有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更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將其性質定位於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而淡化了認定書的行政色彩,突出其證據作用,也暗示了其不具備可訴性。
所以,在法院裁判過程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重要證據,但是不代表民事判決會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結論進行判決。
法理上,民事判決書中不宜直接對交通事故責任予以認定,而應立足民事責任的認定,即依據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轉化為民事責任認定。法院在審判中如果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結論不當,或者涉及案件屬於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不具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案件,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定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之債是一種法定之債,其確定必須通過司法裁判
因此,簡單地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依行政職權對交通事故有關事實與責任作出的綜合確認,在民事責任的司法認定過程中,是法官做出判斷的重要證據,結合據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轉化為民事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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