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的製作方法
2023-04-26 15:08:46 1

本實用新型涉及加工技術領域,特別涉及列印硒鼓配件出粉刀加工。
背景技術:
雷射印表機硒鼓是雷射印表機核心部件,也是易損更換件。硒鼓通過設在在導電端蓋內的出粉刀、顯影輥導和送粉輥協同工作,出粉刀是硒鼓的重要元件,現有技術的出粉刀安裝支架採用一出一的衝壓加工後再落料得到,工作效率低,成本高,操作安全性差。
技術實現要素:
基於此,針對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就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高效率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包括彈簧底板、上模、下模、衝針系統、導向系統和連續工作系統,所述上模通過所述彈簧底板固定在衝床上,所述上模和下模通過配合的導向系統進行上下壓合作業,所述衝針系統嵌裝在所述上模和下模中,通過衝床帶動所述上模和下模的壓合,進行衝孔操作,所述連續工作系統為設在所述上模和下模壓合配合面的送料作業、衝壓作業和落作業料的連續機構,所述衝壓作業一次可進行至少2個出粉刀支架的衝壓成型。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上模包括自上而下依次連接固定的上模座、上模墊板、上模固定板、背板和脫料板,所述上模座與所述彈簧底板固定連接,所述上模固定板、背板和脫料板設配合嵌裝所述衝針系統的衝針容置工作槽。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下模包括自上而下依次耦合的凹模、下模固定板、下模墊板、下模座和下墊鐵,所述凹模與所述脫料板通過衝床的山下運動帶動進行壓合和分模作業,所述凹模設有所述連續工作系統的內凹工作機構,所述脫料板設配合的外凸工作機構。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連續工作系統包括送料機構、第一衝床構、第二衝床構和落料機構,所述送料機構為料帶的推進機構,所述第一衝床構和第二衝床構為設在中間的所述出粉刀支架衝壓成型機構,所述落料機構負責將衝壓成型後的所述出粉刀支架從料帶中脫料落下。
相對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一次衝壓2個出粉刀支架,送料和落料連續作業,工作效率高,安全操作簡便,模具結構簡單,邊角料少,成本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結構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的工作系統結構俯視圖。
以上各圖中,10--彈簧底板;20--上模;21--上模座;22--上模墊板;23--上模固定板;24--背板;25--脫料板;30--下模;31--凹模;32--下模固定板;33--下模墊板;34--下模座;35--下墊鐵;40--衝針系統;50--導向系統;60--連續工作系統;61--送料機構;62--第一衝床構;63--第二衝床構;64--落料機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參考附圖並結合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需要說明的是,在不衝突的情況下,以下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徵可以相互組合。
圖1給出了本實用新型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的結構主視圖,圖2為工作系統的機構俯視圖,由圖1和圖2可知,該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包括彈簧底板10、上模20、下模30、衝針系統40、導向系統50和連續工作系統60,上模20通過彈簧底板10固定在衝床上,上模20和下模30通過配合的導向系統50進行上下壓合作業,衝針系統40嵌裝在上模20和下模30中,通過衝床帶動上模20和下模30的壓合,進行衝孔操作,連續工作系統60為設在上模20和下模30壓合配合面的送料作業、衝壓作業和落作業料的連續機構,衝壓作業一次可進行至少2個出粉刀支架的衝壓成型。
上模20包括自上而下依次連接固定的上模座21、上模墊板22、上模固定板23、背板24和脫料板25,上模座21與彈簧底板10固定連接,上模固定板23、背板23和脫料板25設配合嵌裝衝針系統40的衝針容置工作槽。下模30包括自上而下依次耦合的凹模31、下模固定板32、下模墊板33、下模座34和下墊鐵35,凹模31與脫料板25通過衝床的山下運動帶動進行壓合和分模作業,凹模31設有連續工作系統50的內凹工作機構,脫料板25設配合的外凸工作機構。
連續工作系統60包括送料機構61、第一衝壓機構62、第二衝壓機構63和落料機構64,送料機構61為料帶的推進機構,第一衝壓機構62和第二衝壓機構63為設在中間的出粉刀支架衝壓成型機構,落料機構64負責將衝壓成型後的出粉刀支架從料帶中脫料落下。
從上面可知本實用新型的出粉刀支架衝壓落料連續模具,一次衝壓2個出粉刀支架,送料和落料連續作業,工作效率高,安全操作簡便,模具結構簡單,邊角料少,成本低。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實用新型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並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專利範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於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