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的製作方法
2023-09-18 09:44:45
專利名稱:一種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於一種粉劑中藥,具體涉及一種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
背景技術:
臟器是指人體腹腔內的器官,包括胃、肝、膽囊、脾臟、胰、腎臟、腸、闌尾、膀胱、泌尿系和子宮等其他器官。非出血性臟器損傷是一種常見的身體傷害,主要是指人體腹腔內器官經外部鈍力作用所造成損傷,導致肌體功能會嚴重受阻,主要症狀如氣短、呼吸困難、行動不便、臥床不起、寢室難安、傷者感到十分痛苦。一般早期會出現咳嗽牽扯疼痛,縮吸氣困難等症狀,中後期會出現瘀血,長期咳嗽疼痛,留下癆疾,難以治癒。目前市面上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藥物如三七片、跌打丸存在止痛效果較差,見效較慢,治癒率不高,費用高昂等問題。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止痛效果好,見效快,治癒率高,廉價的中藥。為了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發明提供的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由以下採用重量百分比的原料藥製備而成:
芫花樹根皮70-90% ;田三七5-15% ;決明子5-15%。所述原料藥的優選含量為:
芫花樹根皮85% ;田三七10% ;決明子5%。本發明中藥的製備方法為:
1、取新鮮芫花樹根洗淨,用竹製刀具刮去表皮,再剔除皮根中心木質部分。2、在室內用敞口陶製容器盛童便,浸泡芫花樹根皮,充分浸透並浸泡5-10天。其中童便的選取方式為,取10歲以下健康兒童的新鮮晨尿,除去兩頭,取中段尿液。3、取出童便浸泡過的芫花樹根皮日曬5-10天,夜露5-10天,而後打成辮條,裝入棉布袋內,貼於人體腰部10-100天。4、取出芫花樹根皮辮條,切斷後磨成粉劑,與田三七粉、決明子粉混合後即得本發明中藥。本發明的中藥功能主治非出血性臟器損傷,其中,芫花樹根又名黃大戟、蜀桑、金腰帶、鐵牛皮,芫花樹根皮具有治水腫、瘰癧、乳癰、痔痿、疥瘡、治風溼筋骨痛、跌打損傷的作用;田三七又名三七,能明顯縮短出血和凝血的時間,促進血細胞分裂生長,具有活血化瘀、去瘀生新的功效;決明子是草本決明的子實,具有抗菌降壓,保肝瀉下,祛風清熱,解毒利溼等功效,能幫助芫花樹根實現其治療作用。用藥方法:本藥為粉劑中藥,取本藥1-10克兌開水或糧食酒衝服一次即可。本發明的中藥為千年祖傳秘方,適合多種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治療,止痛效果好,見效快,治癒率高, 服用方便,價格低廉。據臨床用藥上千例統計,有效率100%,治癒率99%以上。
具體實施例方式實施例1
按以下原料藥配方製備本發明中藥:
芫花樹根皮85克;田三七10克;決明子5克。1、將新鮮芫花樹根洗淨,用竹製刀具刮去表皮,再剔除皮根中心木質部分。2、在室內用敞口陶製容器盛童便,浸泡芫花樹根皮,充分浸透並浸泡5-10天。其中童便的選取方式為,取10歲以下健康兒童的新鮮晨尿,除去兩頭,取中段尿液。3、取出童便浸泡過的芫花樹根皮日曬5-10天,夜露5-10天,而後打成辮條,裝入棉布袋內,貼於人體腰部10-100天。4、取出芫花樹根皮辮條,切斷後磨成粉劑,與田三七粉、決明子粉混合即配製成本發明中藥組合物。實施例2
按以下原料藥配方製備本發明中藥:
芫花樹根皮70克;田三七15克;決明子15克。製備方法如前所述。實施例3· 按以下原料藥配方製備本發明中藥:
芫花樹根皮90克;田三七5克;決明子5克。製備方法如前所述。實施例4
按以下原料藥配方製備本發明中藥:
芫花樹根皮80克;田三七10克;決明子10克。製備方法如前所述。
權利要求
1.一種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其特徵是由以下採用重量百分比的原料藥製備而成: 芫花樹根皮70-90% ;田三七5-15% ;決明子5-15% ; 其製備方法為:取新鮮芫花樹根洗淨,用竹製刀具刮去表皮,再剔除皮根中心木質部分,在室內用敞口陶製容器盛童便,浸泡芫花樹根皮,充分浸透並浸泡5-10天,其中童便的選取方式為,取10歲以下健康兒童的新鮮晨尿,除去兩頭,取中段尿液,取出童便浸泡過的芫花樹根皮日曬5-10天,夜露5-10天,而後打成辮條,裝入棉布袋內,貼於人體腰部10-100天,取出芫花樹根皮辮條,切斷後磨成粉劑,與田三七粉、決明子粉混合後即得。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其特徵是所述原料藥的含量為: 芫花樹根皮 85% ;田三七10% ;決明子5%。
全文摘要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治療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中藥,由以下採用重量百分比的原料藥製備而成芫花樹根皮70-90%;田三七5-15%;決明子5-15%。本發明的中藥功能主治非出血性臟器損傷。服藥一次即可。本發明的中藥為適合多種非出血性臟器損傷的治療,止痛效果好,見效快,治癒率高,價格低廉。據臨床用藥上千例統計,有效率100%,治癒率99%以上。
文檔編號A61P43/00GK103239567SQ20131015317
公開日2013年8月14日 申請日期2013年4月28日 優先權日2013年4月28日
發明者肖才安, 肖潛 申請人:肖才安, 肖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