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納稅人的信賴利益(淺談納稅人的信息保護問題)
2023-09-15 02:18:31
隨著國家金稅工程地穩步推進,我國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這對於提高稅收徵管效率和質量,建立高效的稅收徵管體系無疑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 在信息化建設中,關於納稅人的信息保護問題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在一些地方和領域,出現了無意洩露納稅人信息的現象,如果對此不加以控管,任其發展,勢必對 納稅人的經營、乃至納稅人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給稅收工作和稅務機關帶來被動影響。
洩露納稅人信息的主要途徑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將涉及 到納稅人信息的徵管信息系統連接到區域網,甚至是網際網路上,擁有身份和口令的用戶通過網絡可查詢任一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二是通過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等 電子媒介傳播,雖然這些設施都存放在稅務機關,但是由於這些設施對納稅人信息沒作必要處理,使得納稅人的信息一覽無餘;三是出現在部門聯網或部門之間信息 交換、信息共享中,納稅人的信息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存在洩露的可能性。
當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信息保護存在一些錯誤認識:一是認為將納稅人信 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開納稅人信息便於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監督;二是認為將納稅人信息公開,變相給納稅人做了廣告,方便聯繫納稅人;三是認為 納稅人的這些信息無關緊要,不存在洩露不洩露的問題,等等。這些思想認識是非常錯誤的,首先,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納 稅人個人的信息資料屬個人隱私,單位的信息資料屬商業機密,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社會傳播,《稅收徵管法》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 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其次,納稅人信息洩露,很可能會被一些有商業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利用,輕則給納稅人給生活造成影響,諸如垃圾短 信、騷擾電話、商業廣告等,重則給納稅人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帶來損害,使納稅人在商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直接損害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如果因洩露納稅人信息 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稅務機關應承擔被告責任。
稅務機關保護納稅人信息,一是要提高認識,從上級單位到基層單位,從領導到普通幹部,都要樹立尊 重納稅人、服務納稅人、保護納稅人的思想,把保護納稅人信息放在重要位置,在工作中自覺地遵守有關規定;二是要明確納稅人的信息保護的具體對象和範圍,對 稅務機關而言,納稅人信息資料內容多、範圍廣,哪些是依法必須公開的,哪些是依法可以公開的都要具體明確,除了依法必須公開和可以公開的外,其他的都必須 列入保護範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公開;三是建立納稅人信息公開審批審查制度,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公開納稅人 信息,必須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接受監督,違反規定擅自公開、洩露納稅人信息的,要依法給予處分;四是提高信息技術處理能力,在依法需要公開納稅人部分信 息時,對納稅人的其他信息要採取一定的技術手段,加以屏蔽和控制;五是在部門信息交換、信息共享,包括協助司法部門辦理有關事項中,各部門都要履行保密協 議,共同遵守《國家保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的信息資料,維護納稅人的利益,樹立誠信政府、法治 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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