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十個問題(從三個維度把握)
2023-09-23 22:49:27 1
認罪認罰從寬十個問題?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的「從寬處罰建議」與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是法法銜接的具體體現,對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推動二者高效銜接,需要從理論、制度、實踐三個維度把握,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十個問題?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認罪認罰從寬十個問題
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的「從寬處罰建議」與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是法法銜接的具體體現,對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推動二者高效銜接,需要從理論、制度、實踐三個維度把握。
從理論維度,深刻理解共通之處。二者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具體規定上是貫通的,在基本價值上均體現了公正與效率相統一。首先,體現寬嚴相濟。認罪認罰從寬作為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舉措,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分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罪責相當、罰當其罪。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的從寬處罰建議適用情形,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政策策略,彰顯了懲是為了更好地治。其次,有利於提升反腐敗工作質效。提出從寬處罰建議,鼓勵被調查人及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爭取寬大處理,為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堅持實體上從寬,還體現程序上從簡。根據2021年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對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情況,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依法從寬、從簡、從快處理,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效。再次,有利於落實「法法銜接」要求。從寬處罰建議與認罪認罰從寬的銜接,都蘊含著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內在機理,是對接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從制度維度,準確把握內涵差異。從法律淵源看,「從寬處罰建議」規定於監察法律法規,「認罪認罰從寬」確立於刑事訴訟法律,不能簡單等同。一是適用階段、範圍、對象不同。根據監察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一十三條等規定,從寬處罰建議一般適用於監察機關調查階段,適用對象為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以及《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適用條件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即,從寬的適用條件為認罪、認罰。而根據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適用條件是「認罪認罰 特定情形」,要求更為嚴格。三是適用程序不同。認罪認罰從寬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形成有序銜接、繁簡分流的多層次訴訟體系。而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必須「經綜合研判和集體審議」和「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程序更為嚴格,這既能確保決策公正,也能有效約束監察權依法運行。四是法律效果不同。根據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適用精神,主動認罪優於被動認罪,早認罪優於晚認罪,徹底認罪優於不徹底認罪,穩定認罪優於不穩定認罪。由此,調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不同階段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幅度必然有所區別。因此,在監察調查階段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既體現及早認罪悔過的主觀態度,又具有相應從輕、減輕情形,從寬量刑幅度應當充分考慮。
從實踐維度,形成銜接配合合力。法法銜接不僅要體現在制度規定上,更要落實在工作實踐中。一方面,監察機關依法規範提出建議。提出從寬處罰建議,應當注重時、度、效,確保合法、精準、有效。「時」,即提出的時間節點。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一般應當在移送起訴時提出,鑑於特殊情況可以在案件移送後、提起公訴前,單獨形成從寬處罰建議書移送人民檢察院。但是,進入審判階段後,即使經研究後認為存在從寬處罰情節的,也不能再向司法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度」,即建議的精準度。鑑於不同的從寬處罰建議適用條件不同,應當嚴謹慎重、嚴格把握、精準提出。例如,準確將自動投案、積極配合調查、積極退贓、立功等情形,與刑法、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從寬、酌定從寬情節相對應,提出準確建議,做到於法有據。「效」,即注重綜合效果。從寬處罰建議具有鮮明的政治屬性,既要從法律上審核,更要從政治和全局上研判,結合全面從嚴治黨形勢任務等因素綜合判斷,確保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依法嚴格審查。對監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罰建議,司法機關既要進行事實和證據審查,還要重點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真實性、合法性。審判機關還要做好量刑建議適當性審查。最後,深化協作配合機制。例如,建立溝通反饋機制,對於監察機關提出的從寬處罰建議,司法機關及時通報採納情況等。(陳朝仲 作者單位:重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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