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的製作方法
2023-10-09 04:17:09

本實用新型屬於牙齒矯治領域,涉及一種測量模型,具體涉及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
背景技術:
牙齒矯治領域目前常用的矯治手段有兩種,一種是傳統的鋼絲矯治,另一種是隱形牙齒矯治;傳統的牙齒矯治主要是在齒列表面設置託槽和弓絲,起到矯治作用,通過扭轉和推移的方式進行矯治。為了美觀,矯治器由唇側轉移到了舌側,外觀上看不出來,但是這種方法對醫生的要求較高,患者口腔內不僅異物感增強,並且治療的造價較高。隨著技術的進步,隱形矯治越來越被患者接納和使用,無託槽隱形矯治是一種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製作的透明彈性材料活動矯正裝置,它是一序列連續的矯治裝置,通過不斷地小範圍牙齒移動,達到牙齒的矯治目的。該矯治器不僅可以控制矯治力的大小,而且可以控制矯治力作用的時間,不同階段僅某些牙齒可以移動,而另外的牙齒作為支抗,從而完成牙齒的矯正。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採用在牙頜模型上設置縫隙的方式,在進行牙套對牙齒受力的檢測中提供檢測精準度高的模型。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採取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包括牙頜模型,所述的牙頜模型為實心的,並且在需要測量牙齒模型的兩側沿著牙齒的牙冠端向牙齦端設有縫隙,縫隙分隔相鄰兩顆牙齒,相鄰兩顆牙齒通過連接端連接;在需要測量牙齒的內部還設有盲孔,盲孔的開口端設在牙頜模型的牙齦端。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限定,所述的縫隙靠近牙齦端的寬度≥靠近牙冠端的寬度。
作為上述限定的進一步限定,所述的縫隙的形狀為錐形結構。
作為上述限定的另一種進一步限定,所述的縫隙的結構為靠近牙冠端的線型縫隙和靠近牙齦端的三角形縫隙連接組成,其中,線型縫隙的寬度為0.1-0.5mm。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種限定,所述的連接端的寬度為1~3mm。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三種限定,所述的連接端位於縫隙靠近牙齦端的末端或者距離牙齦端的1~2mm的距離。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第四種限定,所述的盲孔的深度<牙冠到牙齦的長度。
本實用新型還有一種限定,所述的縫隙設有≥2個,盲孔的個數≥2個,並且帶有盲孔的牙齒兩側均設有縫隙。
由於採用了上述的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取得的技術進步在於:
本實用新型採用在牙頜模型上設置縫隙的方式,在進行牙套對牙齒受力的檢測中提供檢測精準度高的模型,在實際檢測時首先將模型放置於檢測工具上,檢測工具上設有檢測受力的傳感器,將模型定位好後切斷連接端,但是保持其它模型牙齒的相對位置不變,佩戴牙套後,能夠有效地檢測測試牙齒的受力變化情況。
本實用新型適用於檢測牙齒受力。
本實用新型下面將結合說明書附圖與具體實施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牙頜模型,2—縫隙,3—盲孔,4—連接端。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
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如圖1所示,包括牙頜模型1,所述的牙頜模型1為實心的,並且在需要測量牙齒模型的兩側沿著牙齒的牙冠端向牙齦端設有縫隙2,縫隙2分隔相鄰兩顆牙齒,相鄰兩顆牙齒通過連接端4連接;在需要測量牙齒的內部還設有盲孔3,盲孔3的開口端設在牙頜模型1的牙齦端。
所述的縫隙2靠近牙齦端的寬度≥靠近牙冠端的寬度,縫隙2的形狀為錐形結構,儘量減少牙齦端的支撐受力。
所述的連接端4的寬度為1~3mm,連接端4位於縫隙2靠近牙齦端的末端或者距離牙齦端的1~2mm的距離,連接端4的寬度儘可能的小,減少施力影響。
盲孔3的深度<牙冠到牙齦的長度,在進行檢測時,方便將模型固定在傳感器上進行檢測。
縫隙2設有≥2個,盲孔3的個數≥2個,並且帶有盲孔3的牙齒兩側均設有縫隙2,能夠同時對多個牙齒進行檢測。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將帶有盲孔3的牙齒插入傳感器中,傳感器為六軸傳感器,能夠將普通的牙頜模型與佩戴矯治器後的牙頜模型進行對比,對比兩個牙頜模型上牙齒的受力情況,從而可以進一步的判斷矯治器對牙齒的施力情況,將矯治方案更優化。採用在牙頜模型上設置縫隙的方式,在進行牙套對牙齒受力的檢測中提供檢測精準度高的模型,在實際檢測時首先將模型放置於檢測工具上,檢測工具上設有檢測受力的傳感器,將模型定位好後切斷連接端,但是保持其它模型牙齒的相對位置不變,佩戴牙套後,能夠有效地檢測測試牙齒的受力變化情況。
實施例2 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
一種測量矯治器對牙齒施力的模型,如圖2所示,與實施例1的結構相似,不同之處僅在於,所述的縫隙2的結構為靠近牙冠端的線型縫隙和靠近牙齦端的三角形縫隙連接組成,其中,線型縫隙的寬度為0.1-0.5mm。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非是對本實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專業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技術內容作為啟示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是,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構思,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出的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於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