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與增值稅在納稅環節的不同(增值稅和消費稅)
2023-11-30 17:20:14 2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匯總納稅(★)
1.適用範圍
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只適用於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
(2)只適用於「營改增」應稅服務,由分支機構預繳、總機構匯總補繳;
(3)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2.分支機構預繳
應預繳的增值稅=應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徵率
具體企業適用公式如下:
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預徵率(1%)
郵政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 預訂款)×預徵率
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銷售額-鐵路建設基金)×預徵率
3.總機構匯總補交:
總機構當期應補稅額=總機構當期匯總銷項-匯總進項-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提示:
(1)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在總機構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佔比和總機構匯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於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併就地補繳入庫。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典例研習·2-39】(模擬計算題)
某航空公司經批准匯總繳納增值稅,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支機構的增值稅預徵率為1%,總分支機構2021年1~3月發生《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業務相關帳戶核算結果分別為:總機構自身發生銷項稅額550萬元,支付進項稅額5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分支機構實現銷項稅額150萬元,支付進項稅額120萬元,實現應納稅額30萬元,按1%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20萬元。
總機構連同分支機構匯總後在1~3月實際應補繳增值稅=50 30-20=60(萬元)。
(二)納稅地點
二、消費稅
(一)徵稅環節(★★)
消費稅的徵稅環節已經在前面的內容中講解過,此處按不同的徵稅環節進行總結歸納,再次進行複習。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提示:受託方為個人的情況下,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由海關一併計徵。
(4)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託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相關例題】
28.2022年3月,某捲菸批發企業總機構向捲菸零售商銷售捲菸25標準箱,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銷售雪茄菸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萬元,其在另一縣的異地分支機構向捲菸零售商銷售捲菸14標準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0萬元,銷售菸絲取得不含稅銷售額10萬元,總機構當期發生可抵扣進項稅7萬元,分支機構當期發生可抵扣進項稅5萬元,該總機構當月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合計數為(D)萬元。
A. 12.08
B.9.78
C. 8.23
D.11.88=(50 30)×11% (25 14)×250/10000 (50 20)×13%-7
【解析】捲菸批發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總機構應就總分支機構的捲菸批發銷售額和銷售數量計算繳納消費稅,但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各自繳納增值稅。
這裡的核心考點是捲菸批發企業納稅地點的規定。
總機構應納消費稅=(50 30)×11% (25 14)×250/10000=88 0.98=9.78(萬元)
總機構應納增值稅=(50 20)×13%-7=2.10(萬元)
總機構合計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9.78 2.10=11.88(萬元)。
【本題考點】增值稅和消費稅關於總分機構納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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