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範圍(特赦令對九類罪犯予以特赦)
2023-04-12 23:05:24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6月29日,國家主席籤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予以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是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實施我國憲法確定的特赦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實踐,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特赦是國際通行的在遇有重要歷史節點時國家對特定罪犯赦免餘刑的人道主義制度。我國自唐代起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歷史傳統。新中國成立後至1975年,我國先後進行過7次特赦。根據現行憲法,2015年,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我國又特赦了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9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也是「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關鍵之年。在這一重要歷史時刻,對部分罪犯實行特赦,有利於彰顯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承續中華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優良傳統,展示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有利於弘揚全面依法治國理念,形成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良好社會氛圍,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有利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利於展現我國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進一步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法治、文明的國際形象。
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此次特赦,貫徹了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在九類予以特赦的罪犯中,有的為民族獨立和建立新中國作出過貢獻,對他們特赦,可以突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的主題。有的為鞏固國家政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曾經作出過貢獻,為國家強大和綜合國力提升曾經作出過貢獻,為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曾經作出過貢獻,等等,對他們特赦,符合此次特赦的目的。同時,對貪汙受賄犯罪、嚴重刑事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情形的罪犯不予特赦,充分考慮到了當前反腐敗鬥爭依然嚴峻的形勢,也充分考慮到了維護人民群眾安全感、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體現了鮮明的法治精神。
確保此次特赦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必須堅持積極審慎原則,既著眼於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又考慮當前我國刑事犯罪等實際情況,按照循序漸進要求做好特赦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原則,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嚴格把握特赦條件;必須堅持依法辦理原則,司法行政機關等提請特赦,人民法院審理特赦案件,人民檢察院監督特赦實施,每個環節都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必須堅持平穩有序原則,對全體服刑罪犯加強思想、道德、法治教育,對擬特赦罪犯是否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並加強對特赦罪犯釋放後教育管理工作,確保未獲特赦罪犯安心改造、被特赦人員回歸社會後遵紀守法。
特赦制度的再次實施,昭示了法治與仁政,樹立了新時代盛世偉邦形象。此次特赦,必將有助於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築牢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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