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釋三第39條規定,最新婚姻法離婚條件
2023-03-31 02:00:58 2
很多人都知道新婚姻法全文,但是不知道具體的新婚姻法解釋三第39條規定,不明白的你一定要往下看看!
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39條規定
離婚時,新婚姻法全文做出夫妻共有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由法院判決。【釋義】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之一。離婚時,法律允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處理財產問題。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作出判決。這一規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財產制下的共同財產範圍不同,分割時首先要對財產的性質做出界定。
二、共同財產的定義。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或者作為共有的、單獨的、部分的共同所有、或全部、全部或部分各自擁有。配偶雙方同意實行分立財產制,則財產歸屬更加明確,發生糾紛時的關鍵在於舉證,在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一般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如配偶雙方沒有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出約定,除《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財產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按照本條的規定進行分割。若夫妻雙方同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離婚時可分割的財產不僅包括婚後所得,而且包括夫妻個人的婚前財產。若配偶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的部分歸各自所有,則應先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確定共同財產的範圍,然後再將其分割。就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劃分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規定。
三、共同財產分割應考慮的因素。
原來婚姻法中對此條款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多數情況下,夫妻離異,家庭成員中的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所以婚姻法修訂中特別強調對子女權益的保障,把它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的優先事項,在原條文中將「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加以調整。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否應考慮對無過錯方的利益的照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中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是,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只考慮子女的利益和女方的利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