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男子殺人碎屍拋江 六年反覆審理終被判死刑
2023-04-01 18:32:12 1
6年前,武漢人朱紹強為了謀財,殘暴殺戮離異女子林某,碎屍後拋入長江,並向其家族勒索108萬元。被捕後,他對作案動機和通過供認不諱,但羈押期間忽然翻供,宣稱並未殺人。
由於沒有找到死者屍身,檢察機關本著疑罪從無原則,作出不起訴決議,朱紹強被開釋。2009年1月,檢察機關收集到新的依據,再次將他拘捕。爾後3年,朱紹強案閱歷判處死刑、發回重審、改判死緩的過程。
昨日,省高院以成心殺人罪判處朱紹強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決議履行死刑。
殘暴殺人謀財,嫌兇翻供不起訴獲釋
朱紹強,男,現年56歲,高中文化程度,系鐵道部大橋局武漢橋機廠退休工人。死者林某歿年50歲。
據省高院審理查明,2006年,離異的朱紹強通過婚介所與離異女林某相識。朱紹強發現林某經濟狀況較好,遂起謀財害命之心。同年11月8日下午,朱來到東西湖某小區林某家中,得知林某之子陳某外出旅行,短期不會回來,頓起殺心。他趁林某在洗手間洗衣服,用木凳猛擊林的後頸,致其逝世。
隨後,朱紹強將林某屍身肢解,先後於當晚、次日晚將屍塊及分屍用的菜刀等物品,別離拋入長江和漢江。
同月10日,朱紹強再入林家,將林某的3張銀行卡和價值1.2萬餘元的一臺筆記本電腦、一部數位相機、一臺電腦液晶顯示器等,運至自己的住處。
爾後,朱紹強取走林某銀行卡內2211元,還兩次用公用電話恫嚇林某之子陳某,以林某性命為要挾,勒索108萬元。
陳某報案。2006年11月17日,朱紹強在漢陽被抓獲,並對殺人、碎屍、拋屍等現實供認不諱。次日,他被刑拘。
就在檢方行將提起公訴時,朱紹強忽然翻供,宣稱他並未殺人。檢方經檢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以為雖然朱紹強從前供述殺戮林某,但也作過沒有殺人、林某系離家出走未歸的辯解;案發現場僅發現林某少量血跡及安排碎屑、骨質碎片;在朱紹強供述的拋棄屍塊及作案工具的地址,均未能提取到屍塊及作案工具。因而,現有依據不足以證明林某已經逝世,也不足以證明朱紹強實施了成心殺戮林某的犯罪行為。
2007年10月25日,武漢檢方決議對朱紹強不起訴,並於同日將其開釋。
一審判處死刑,因依據不足發回重審
雖然朱紹強重獲自由,但檢方、警方並未中止偵查。在收集到新依據後,2009年1月17日,檢方再次拘捕朱紹強。
2009年5月27日,此案開庭。公訴人宣讀了新依據:朱紹強的同監號人員稱,朱曾向他們介紹殺人、碎屍、拋屍通過;朱的朋友劉某稱,朱宣稱談了兩個女友,一個年青、一個年歲大但有錢,「朱說他想搞錢,就找那個年歲大的(即林某),至於怎麼搞法,他自有辦法」;目睹證人葉某稱,曾親眼見到有人在江漢二橋拋下兩個塑膠袋,經指證,此人正是朱紹強;長江大橋監控錄像標明,案發當晚,朱紹強曾拖著箱子上橋……
2009年10月,武漢中院審理確定,朱紹強是殺戮林某的兇手,遂以成心殺人罪判處其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決議履行死刑。
宣判後,朱紹強提出上訴。2010年7月,省高院以原審判定確定的部分現實不清,依據不足,裁定發回重審。
重審改判死緩,檢方抗訴終審再判死刑
2011年4月,武漢中院重審後,依然確定朱紹強系殺人真兇,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具體情況,遂以成心殺人罪、盜竊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議履行死刑,延期兩年履行。
爾後,武漢市檢察院以重審判定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過錯為由,提出抗訴。省檢察院檢查後決議支撐抗訴。同時,朱紹強也對該判定不服,以現實不清、依據不足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後,從多方面確定林某已經被害,且朱紹強是殺人真兇:
1、公安機關在勘驗、檢查現場時,在林某家的衛生間提取了人體骨質碎片、多處可疑安排碎屑,在水龍頭、現場砧板、廚房櫃門等處提起可疑血痕,經DNA鑑定證明為同一女人,與林某的親人具有親緣聯繫,該女便是林某。
2、公安機關根據朱紹強供述的拋屍時刻、地址,調取了長江大橋上的監控錄像,錄像顯示拋屍的時刻與朱紹強供述共同,且朱紹強拋屍的現實還有證人葉某證言印證。
3、朱紹強歸案後曾多次供述的殺人、分屍、拋屍情節客觀自然,供詞穩定,並且部分依據系先供後證,證明力強,所供情節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證人證言共同。
4、朱紹強盜走林某的銀行卡後取款,公安機關調取取款錄像,承認取款人系朱紹強。警方在其漢陽居住處抄獲了林某被盜的電腦、手機等物品。
省高院以為,朱紹強謀財害命,致死人命後,又分屍拋屍,並盜竊、敲詐別人財物,手段特別殘暴,情節特別惡劣,結果特別嚴重,且未對被害人家族給予補償,亦未取得體諒,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遂對其作出死刑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