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被告結果(五環之歌侵權判了)
2023-05-31 14:36:17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權案作出終審判決!網友關注點卻偏了...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電影《煎餅俠》上映於2015年7月,這部電影的推廣曲《五環之歌》因調侃北京城市道路狀況而走紅,在電影上映後廣為流傳。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牡丹之歌》則是一首具有較高知名度經典老歌,原唱為蔣大為。
2018年4月,眾得公司經《牡丹之歌》詞作品權利人授權,獲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包括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授權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認為《五環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眾得公司將電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
據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報導,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嶽龍剛(藝名嶽雲鵬),關於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個合作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該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眾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將包括涉案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財產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以獨佔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地授予被授權人。可見,眾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於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於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故眾得公司不享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
此外,《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內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
綜上,眾得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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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仁堂律師在接受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改編他人作品應當注意合理使用,確認著作權人並積極溝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音樂作品是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尊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綜合自中國智慧財產權報、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