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原油脫水系統的製作方法
2023-05-30 12:10:36
本發明涉及石油工業處理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原油脫水系統。
背景技術:
原油黏度高、密度大,常規脫水方法即重力沉降所需的脫水容器體積龐大,基建投資高,佔地面積也大,而且所處理的原油有時還有較高的含水量。而且隨著石油資源的日漸匱乏以及採油難度的提高,三次採油技術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使得原油中的乳化現象很嚴重,乳化結構穩定,傳統的處理工藝系統中,脫水採用熱化學沉降的方法,破乳劑的用量比較大,對後期老化油以及汙水的處理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原油脫水系統,該原油脫水系統可以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為達到上述要求,本發明採取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原油脫水系統,該原油脫水系統包括分離器、加熱器、加藥罐、第一超聲脫水罐、第二超聲脫水罐、一次沉降罐、電脫水裝置及二次沉降罐,所述分離器的入口連接原油運輸管道,分離器的出口連接加熱器入口,加熱器的出口分別連接加藥罐和第一超聲脫水罐頂部的入油口,第一超聲脫水罐頂部的出油口連接第二超聲脫水罐頂部的入油口,第二超聲脫水罐頂部的出油口連接電脫水裝置頂部的入油口,電脫水裝置的第三輸出口為所述系統的排油口,所述第一超聲脫水罐底部和第二超聲脫水罐底部的出水口均連接至一次沉降罐的輸入口,一次沉降罐的第一輸出口連接電脫水裝置的入口,電脫水裝置的第一輸出口連接二次沉降罐的輸入口,二次沉降罐的第一輸出口為所述系統的排水口,且一次沉降罐的第二輸出口、二次沉降罐的第二輸出口及電脫水裝置的第二輸出口均連接第二超聲脫水罐頂部的入油口。
該原油脫水系統具有的優點如下:
(1)採用超聲波脫水裝置和電脫水裝置,取代了傳統的重力沉降以及氣浮等裝置,簡化了處理工藝裝置,減少了聯合站的佔地面積,降低了基建投資;
(2)設置第一超聲脫水罐、第二超聲脫水罐和電脫水裝置,對原油進行三次超聲脫水,可以提高脫水率;
(3)設置一次沉降罐及二次沉降罐,從超聲脫水罐中排出的水先經過第一次沉降後再進行電脫水裝置,然後進行第二次沉降後排出,使排出的水符合要求。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申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在這些附圖中使用相同的參考標號來表示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本申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於解釋本申請,並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據本申請一個實施例的原油脫水系統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申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以下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例,對本申請作進一步地詳細說明。
在以下描述中,對「一個實施例」、「實施例」、「一個示例」、「示例」等等的引用表明如此描述的實施例或示例可以包括特定特徵、結構、特性、性質、元素或限度,但並非每個實施例或示例都必然包括特定特徵、結構、特性、性質、元素或限度。另外,重複使用短語「根據本申請的一個實施例」雖然有可能是指代相同實施例,但並非必然指代相同的實施例。
為簡單起見,以下描述中省略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公知的某些技術特徵。
根據本申請的一個實施例,提供一種原油脫水系統,如圖1所示,包括分離器1、加熱器9、加藥罐10、第一超聲脫水罐2、第二超聲脫水罐3、一次沉降罐7、電脫水裝置8及二次沉降罐6,所述分離器1的入口連接原油運輸管道,分離器1的出口連接加熱器9入口,加熱器9的出口分別連接加藥罐10和第一超聲脫水罐2頂部的入油口,第一超聲脫水罐2頂部的出油口連接第二超聲脫水罐3頂部的入油口,第二超聲脫水罐3頂部的出油口連接電脫水裝置8頂部的入油口,電脫水裝置8的第三輸出口為所述系統的排油口4,所述第一超聲脫水罐2底部和第二超聲脫水罐3底部的出水口均連接至一次沉降罐7的輸入口,一次沉降罐7的第一輸出口連接電脫水裝置8的入口,電脫水裝置8的第一輸出口連接二次沉降罐6的輸入口,二次沉降罐6的第一輸出口為所述系統的排水口5,且一次沉降罐7的第二輸出口、二次沉降罐6的第二輸出口及電脫水裝置8的第二輸出口均連接第二超聲脫水罐3頂部的入油口。
根據本申請的一個實施例,該原油脫水系統的一次沉降罐7和電脫水裝置8的連接管道上設置有電磁閥。
本發明在使用時,原油從原油運輸管道進入分離器1,經分離後進入加熱器9進行加熱,加藥罐10向加熱後的原油中加入破乳劑,然後原油從第一超聲脫水罐2的入油口進入第一超聲脫水罐2,進行第一次超聲脫水;然後經第一超聲脫水罐2的出油口排出,經第二超聲脫水罐3的入油口進入第二超聲脫水罐3,進行第二次超聲脫水,最後經排油口4排出;第一超聲脫水罐2和第二超聲脫水罐3脫出的水進入一次沉降罐7,經第一次沉降後進入二次沉降罐6,進行第二次沉降,最後經排水口5排出;在一次沉降罐7和二次沉降罐6中沉降下來的物質經各自的第二輸出口排出,進入第二超聲脫水罐3中進行超聲脫水,形成循環脫水系統,提高出油率。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示本發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並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範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範圍。因此本發明的保護範圍應該以所述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