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6-26 00:58:46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集塵裝置,特別的涉及一種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用於收集鐵氧體粉末。
背景技術:
鐵氧體是一種具有鐵磁性的金屬氧化物,是由鐵的氧化物及其他配料燒結而成。就電特性來說,鐵氧體的電阻率比金屬、合金磁性材料大得多,而且還有較高的介電性能。鐵氧體的磁性能還表現在高頻時具有較高的磁導率。因而,鐵氧體已成為高頻弱電領域用途廣泛的非金屬磁性材料。
鐵氧體在壓製成型後,其表面往往還殘留很多原料粉末,需要被除去。在目前鐵氧體的生產工藝中去除粉末的方法還較為原始,且被除去的粉末無法收集,不但汙染了環境而且不利於回收在利用,因此有必要設計一種更加高效的鐵氧體除塵器。
技術實現要素:
鑑於以上所述現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經濟、環保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
為實現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所述集塵裝置至少包括:吸塵箱、風機、集塵單元以及電源,所述吸塵箱、風機和集塵單元依次連通,所述集塵單元上設有若干孔隙,所述電源為整個裝置供電。
優選地,所述集塵單元可拆卸的連接在所述風機上。
優選地,所述吸塵箱包括連接風機的連接側面和與之相對的開口,所述開口的面積大於連接側面的面積,所述吸塵箱的開口方向在非水平側面。
優選地,所述集塵單元選用編織袋。
優選地,還包括配套使用的吹氣單元,所述吹氣單元包括吹氣槍頭、送氣管以及壓縮空氣源,所述吹氣槍頭通過送氣管連通壓縮空氣源。
優選地,所述吸塵箱的開口的設有豎直的擋板。
優選地,還包括託盤,所述託盤放置在吸塵箱內部的底面上。
優選地,所述託盤上還設有凸起。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明去除並收集了鐵氧體上原料粉末,保護了環境的同時也提高了原料的利用率,即經濟又環保。
附圖說明
圖1顯示為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示意圖。
其中,1、吸塵箱,2、風機,3、編織袋,4、託盤,101、擋板,401、凸起。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並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係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範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於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範圍,其相對關係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範疇。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於鐵氧體生產工藝中的集塵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吸塵箱1、風機2、集塵單元以及電源,所述吸塵箱1上相對側面設置的連接側面和開口,所述連接側面上設置孔連通風機2的吸風口,所述風機2的出風口的連通集塵單元,所述集塵單元可拆卸的連接在風機2上,所述集塵單元上設有若干孔隙,在本實施例中集塵單元選用的是編織袋3,由於編織袋3具有很多孔隙,且容易獲得,因此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所述電源為整個裝置供電。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吸塵箱的開口的面積大於連接側面的面積,開口是設置在吸塵箱的非水平側面上的,有利於吸塵效果,使得整個吸塵箱1的呈口寬底窄的V形,這樣使得被除塵的物料可以放進吸塵箱1同時也使得風機2抽吸的效率更好。
為了進一步優化設計方案,在本實施例中還包括配套使用的吹氣單元,所述吹氣單元包括吹氣槍頭、送氣管以及壓縮空氣源,所述吹氣槍頭通過送氣管連通壓縮空氣源,在利用風機集塵的同時可以利用吹氣槍頭將粉塵吹起進入吸塵箱,防止部分粉塵殘留在物料上而不能被收集。
在本發明的另一個實施例中,還包括控制單元,控制單元連接風機以及壓縮空氣源,使用者可以通過控制單元來同時或者分別開啟風機以及壓縮空氣源,同時還能調節兩者風力的大小。
在本實施例中,吸塵箱1的開口設有豎直的擋板101,其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收集粉末,尤其是在利用吹氣槍頭吹氣時,防止物料粉末四處飄散。
為了進一步優化設計方案,在本實施例中還設有託盤4,所述託盤4放置在吸塵箱的內部的底面上,使用時,可將託盤4從吸塵箱1中取出,進而把物料放置在託盤4上,然後把託盤4放進吸塵箱1。託盤4上還設有凸起401,使得取放物料更加方便。
所以,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於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範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