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及系統與流程
2023-06-10 23:27:41 2

本發明涉及汽車工程技術領域,尤其是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及系統。
背景技術:
傳統汽車在行駛過程中,當A車駕駛員遇到前方緊急情況時,更多的是根據自己所遇到的情況而踩下制動踏板時,往往無法考慮到後面B汽車的距離和車速情況,而處在後方的B車駕駛員無法獲知前方A車駕駛員所面臨的情況,只能根據前方A車的剎車燈亮起和與前車的距離來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同樣,處在B車後方的C車也只能通過判斷與前方B車的距離和自己的車速來踩下制動踏板,這樣的結果就是,處在後方的汽車因為並不清楚處在自己前方的汽車到底是什麼情況,而僅僅是根據和前方汽車的距離和自己的車速而踩下制動踏板,往往就會造成追尾或者連環追尾事故。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及系統,即利用傳感器檢測駕駛員所遇到的緊急情況時踩下制動踏板的行程,將模擬信號轉換成電信號傳送給汽車處理器,並以此電信號來控制剎車燈的點亮形式,從而使處在後方的車輛能根據前方車輛剎車燈的點亮形式來判斷前方車輛所處情況的緊急程度,以此來決定自己是否踩下制動踏板,以及踩下制動踏板的行程,從而讓處在後方的車輛根據自己剎車燈點亮形式,進而判斷是否有必要採取制動措施。
本發明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該方法採用在汽車制動踏板處加裝制動踏板行程傳感器,當駕駛員遇到緊急情況踩下制動踏板時,傳感器檢測制動踏板的行程,並將此行程物理信號轉換成電信號傳送給處理器,處理器根據來自傳感器的電信號控制剎車燈的點亮形式從而實現分不同程度進行預緊。
前述的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中,具體就是:將制動踏板行程距離等分成3份,輕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在0~1/3之間,剎車燈亮滿1/3;中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在1/3~2/3之間,剎車燈亮滿2/3;重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2/3~1,剎車燈全亮,或者分別採用綠、黃和紅三種燈光來區分上述三種等級。
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系統,包括汽車制動踏板,在汽車制動踏板處加裝制動踏板行程傳感器,在車內設置處理器且該處理器與踏板行程傳感器的輸出端連接,該處理器的輸出端連接車尾部的剎車燈以實現控制剎車燈的點亮程度。
由於採用了上述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可以在不同車型之間通用,且結構簡單,可靠,無需改變汽車原有結構,只需加裝制動踏板行程傳感器和編寫汽車處理器程序,成本低,可以有效地緩解追尾交通事故的發生,從而在提高行車人身安全的同時降低財產損失。
附圖說明
附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一;
附圖2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二。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的實施例:此發明專利是以傳統汽車制動預警系統裝置為基準進行的創新和改造,以前的汽車制動預警系統是:前方A車輛出現緊急情況時,駕駛員踩下制動踏板,這樣後方的B車輛只能根據前方A車輛的剎車燈信號和自己的車速來採取制動措施,但是此時B車駕駛員並不知道A車駕駛員所遇情況的緊急程度,也就不知道A車制動時的減速程度,因此,如果此時A車遇到的僅僅是輕度緊急情況,A車駕駛員僅僅是輕踩制動踏板,此時如果B車駕駛員踩下制動踏板行程過大,使得自己的制動減速度過大而迅速停車,從而有可能避免B車追尾A車,但由於B車制動強度過大,從而導致B車後面的C車沒有足夠的制動距離而發生C車追尾B車的事故;如果此時A車遇到的是重度緊急情況,A車駕駛員是全力踩下制動踏板,如果B車駕駛員踩下制動踏板行程過小,B車的制動減速度過小而使得B車和A車之間的制動距離不夠長,從而有可能使得B車追尾A車,但由於B車制動強度過小,從而使得B車後面的C車有足夠的制動距離而不發生C車追尾B車的事故;但是無論是哪種情況,都會出現由於後車不知前車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判斷前車的制動強度,從而導致,後車追尾前車或者連環追尾的情況。
而本實施例的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方法,其特徵在於:該方法採用在汽車制動踏板處加裝制動踏板行程傳感器,當駕駛員遇到緊急情況踩下制動踏板時,傳感器檢測制動踏板的行程,並將此行程物理信號轉換成電信號傳送給處理器,處理器根據來自傳感器的電信號控制剎車燈的點亮形式從而實現分不同程度進行預緊,具體就是:將制動踏板行程距離等分成3份,輕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在0~1/3之間,剎車燈亮滿1/3;中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在1/3~2/3之間,剎車燈亮滿2/3;重度緊急情況時,制動踏板行程2/3~1,剎車燈全亮,或者分別採用綠、黃和紅三種燈光來區分上述三種等級。
根據上述方法所構建的一種新型汽車制動預警系統,如附圖所示,包括汽車制動踏板1,在汽車制動踏板1處加裝制動踏板行程傳感器2,在車內設置處理器3且該處理器與踏板行程傳感器2的輸出端連接,該處理器3的輸出端連接車尾部的剎車燈4以實現控制剎車燈4的點亮程度。
上述方案的描述是為便於該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理解和使用的發明,熟悉本領域技術的人員顯然可以容易地對實施方案做出各種修改,因此,本發明不限於上述實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發明的方法,不脫離本發明範疇所做出的改進和修改都應該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