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的製作方法
2023-06-30 23:50:21 2

本實用新型涉及玻璃鋼船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
背景技術:
漁船是用以捕撈和採收水生動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現代捕撈生產的一些輔助船隻,如進行水產品加工、運輸、養殖、資源調查、漁業指導和訓練以及執行漁政任務的船舶,現有的漁船大都採用不鏽鋼材質,其質量較沉,在維修的時候有諸多不便,先今有一種新型材料:玻璃鋼,玻璃鋼(FRP)亦稱作GFRP,即纖維強化塑料,一般指用玻璃纖維增強不飽和聚酯、環氧樹脂與酚醛樹脂基體,玻璃鋼廣泛應用在各行各業裡,其中就包括漁船,但現有的玻璃鋼漁船結構簡單,造型粗糙,在排水等方面也很欠缺。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採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包括船牆體,所述船牆體右側上部設置有上層甲板,所述船牆體右側中部設置有中層甲板,所述船牆體的右側下部設置有下層甲板,所述上層甲板、中層甲板和下層甲板與船牆體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角鋼,所述船牆體的下方焊接有船底板,所述船底板的上方左右兩側栓接有底座,所述船底板的上方中部通過卡槽卡接有支撐桅杆,所述支撐桅杆的左右兩側卡接有固定座,所述底座和固定座的之間連接有液壓杆,所述支撐桅杆貫穿於上層甲板的中央,所述支撐桅杆的上方套接有升降杆,所述升降杆頂端的左右兩側設置有吊環,所述上層甲板的表面設置有固定環。
優選的,所述上層甲板、中層甲板和下層甲板之間均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工型鋼,所述工型鋼間隔為50cm。
優選的,所述上層甲板與中層甲板和下層甲板之間的縫隙填充有緩衝層,所述緩衝層的材質為炭纖維。
優選的,所述上層甲板的材質為玻璃鋼,所述中層甲板的材質為橡膠板,所述下層甲板的材質為不鏽鋼板。
優選的,所述底座、液壓杆和固定座均勻分布在支撐桅杆的兩側,且鏡面對稱。
優選的,所述吊環與固定環連接有繩索,所述繩索與上層甲板所成夾角為45°~60°。
本實用新型中,在上層甲板、中層甲板和下層甲板之間均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工型鋼,通過工型鋼能有效提高甲板的負荷能力,和抗形變能力,在上層甲板與中層甲板和下層甲板之間縫隙填充有緩衝層,通過緩衝層能將玻璃鋼漁船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震動消除,避免劇烈震動對螺栓結構的破壞,提高了漁船的使用壽命,通過在吊環與固定環直接固定連接有繩索,利用繩索來提高甲板的支撐性能,提高了單一支撐結構受損後甲板的穩定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剖視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船牆體;2-角鋼;3-緩衝層;4-上層甲板;5-工型鋼;6-中層甲板;7-下層甲板;8-吊環;9-升降杆;10-支撐桅杆;11-繩索;12-底座;13-液壓杆;14-固定座;15-船底板;16-固定環。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2,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包括船牆體1,船牆體1右側上部設置有上層甲板4,船牆體1右側中部設置有中層甲板6,船牆體1的右側下部設置有下層甲板7,上層甲板4、中層甲板6和下層甲板7與船牆體1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角鋼2,船牆體1的下方焊接有船底板15,船底板15的上方左右兩側栓接有底座12,船底板15的上方中部通過卡槽卡接有支撐桅杆10,支撐桅杆10的左右兩側卡接有固定座14,底座12和固定座14的之間連接有液壓杆13,支撐桅杆10貫穿於上層甲板4的中央,支撐桅杆10的上方套接有升降杆9,升降杆9頂端的左右兩側設置有吊環8,上層甲板4的表面設置有固定環16,上層甲板4、中層甲板6和下層甲板7之間均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有工型鋼5,工型鋼5間隔為50cm,上層甲板4與中層甲板6和下層甲板7之間的縫隙填充有緩衝層3,緩衝層3的材質為炭纖維,上層甲板4的材質為玻璃鋼,中層甲板6的材質為橡膠板,下層甲板7的材質為不鏽鋼板,底座12、液壓杆13和固定座14均勻分布在支撐桅杆10的兩側,且鏡面對稱,吊環8與固定環16連接有繩索11,繩索11與上層甲板4所成夾角為45°~60°。
工作原理:當使用一種玻璃鋼漁船甲板支撐結構時,漁船在進行作業時,捕撈上來的海產品會堆積在上層甲板4上,當甲板某處堆積貨品較多時,較多的重量將通過工型鋼5均勻分攤,在有重物突然脫落到上層甲板4時,對上層甲板4產生的撞擊會通過緩衝層3進行避震,因震動產生的形變將通過繩索11進行反向受力,使其抵消,在承載超多貨物的時候,下層甲板7和中層甲板6會對整體結構起到保護作用。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並不局限於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範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