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樣品反應生成氣體收集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6-01 16:59:06 1

本發明涉及氣體收集裝置,尤其是一種反應氣體收集裝置。
背景技術:
氣體收集在化學學科研究領域多有涉及,但量化裝置一直鮮有報導。常規的組合式的氣體收集裝置無法保證其可靠性與密封性,收集氣體難以量化。在氣體收集過程中也經常存在氣泡內壁附著等問題,影響氣體收集的準確性,而且操作使用過程繁瑣複雜,不利於實驗的展開。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實現氣體收集量化,增強氣體收集操作一體化,以及收集過程的快捷化,同時提高氣體收集過程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採用一種樣品反應生成氣體收集裝置,包括溶液槽1、槽蓋2、收集器3、伸縮管4、固定槽5、超聲波鍋6、橡膠密封套7、支架8、抽氣管9、樣品懸掛鉤10、伸縮旋鈕11;所述收集器3包括收集管和收集罩兩部分,其中收集管部分標示刻度;所述抽氣管9容量至少大於收集器3收集管的容量;所述樣品懸掛鉤10膠粘於收集器3收集罩內壁;所述超聲波鍋6與溶液槽1氣密連通相接;所述伸縮管4與溶液槽1氣密連通相接;所述伸縮管4與抽氣管9之間由橡膠管氣密連接;所述槽蓋2通漏出收集器3,蓋於溶液槽1上。
所述伸縮管4使用聚四氟乙烯材料,且要求可伸縮各節接口密封性良好。
所述伸縮管4的最高高度不超過收集器3收集管部分的最頂部刻度,最低高度不超過收集器3收集罩部分的高度。
所述樣品懸掛10鉤採用聚四氟乙烯材料製成。
一種樣品反應氣體收集方法,主要方法步驟如下:第一步,溶液槽1內加入溶液,樣品懸掛在樣品懸掛鉤10上,收集器3扣入溶液中,置於固定槽5內;第二步,伸縮管4伸長到收集器3收集管頂部,抽氣管9抽氣,收集器3內溶液上升到收集管最頂部刻度處;第三步,收縮伸縮管4,移動收集器3置於超聲波鍋6內收集氣體,移動時收集器3收集罩口處於液面以下;第四步,讀數時,打開超聲波鍋6,超聲處理完成後讀數。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於:實現氣體收集量化;實現氣體收集過程一體化;有效處理氣體收集過程中氣泡內壁附著問題。
附圖說明
圖1、圖2、圖3是本發明的示意圖,其中圖2表示樣品反應準備階段,圖3表示樣品反應生成氣體收集階段。
圖中:溶液槽1、槽蓋2、收集器3、伸縮管4、固定槽5、超聲波鍋6、橡膠密封套7、支架8、抽氣管9、樣品懸掛鉤10、伸縮旋鈕11。
圖4是本發明所述收集器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結合圖1、圖2、圖3、圖4對本發明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描述:按照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一種反應氣體收集裝置,包括溶液槽1、槽蓋2、收集器3、伸縮管4、固定槽5、超聲波鍋6、橡膠密封套7、支架8、抽氣管9、樣品懸掛鉤10、伸縮旋鈕11;所述收集器3包括收集管和收集罩兩部分,其中收集管部分標示刻度;所述抽氣管9容量至少大於收集器3收集管的容量;所述樣品懸掛鉤10膠粘於收集器3收集罩內壁;所述超聲波鍋6與溶液槽1氣密連通相接;所述伸縮管4與溶液槽1氣密連通相接;所述伸縮管4與抽氣管9之間由橡膠管氣密連接;所述槽蓋2通漏出收集器3,蓋於溶液槽1上。
所述伸縮管4使用聚四氟乙烯材料,且要求可伸縮各節接口密封性良好。
所述伸縮管4的最高高度不超過收集器3收集管部分的最頂部刻度,最低高度不超過收集器3收集罩部分的高度。
所述樣品懸掛10鉤採用聚四氟乙烯材料製成。
一種樣品反應氣體收集方法,主要方法步驟如下:第一步,溶液槽1內加入溶液,樣品懸掛在樣品懸掛鉤10上,收集器3扣入溶液中,置於固定槽5內;第二步,伸縮管4伸長到收集器3收集管頂部,抽氣管9抽氣,收集器3內溶液上升到收集管最頂部刻度處;第三步,收縮伸縮管4,移動收集器3置於超聲波鍋6內收集氣體,移動時收集器3收集罩口處於液面以下;第四步,讀數時,打開超聲波鍋6,超聲處理完成後讀數。
本發明的工作過程是:在樣品反應準備階段(圖2),先將樣品懸掛在樣品懸掛鉤10上(圖1、圖2、圖3、圖4均未標示出樣品的示意圖),然後把收集器3放入固定槽5內,向溶液槽1內加入反應溶液。通過伸縮旋鈕11使伸縮管4伸縮到收集器3收集管的最高標示刻度。此時通過抽氣管9抽氣,使收集器3內溶液在壓強差的作用下溶液增加,到達收集器3收集管的最頂部刻度。進入樣品反應生成氣體收集階段,調節伸縮旋鈕11,使伸縮管4縮回原始高度狀態。拿去槽蓋2,移動氣體收集器3,放入超聲波鍋6,移動過程中保持收集器3收集罩底端始終在溶液槽1內的溶液液面以下。收集器3放置好後,按孔位蓋好槽蓋2,開始氣體收集過程。當需要讀取收集器3收集管的刻度示數時,需先開啟超聲波鍋,超聲振蕩(間隔振蕩方式,振蕩總時間不超過60秒),震蕩過程中手扶好收集器3,防止傾斜歪倒,振蕩完成後開始讀數。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於:實現氣體收集量化,實現氣體收集過程一體化,有效處理氣體收集過程中氣泡內壁附著問題。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