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及其生產工藝的製作方法
2023-05-26 23:59:11 1
本發明設計建材領域,尤其是公開了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及其生產工藝。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的進程加快,對於建築材料的需要大量增加,傳統的牆體建築材料生產過程中對環境造成汙染是建築行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另一方面,工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棄物,例如:工業固體廢棄物:煤矸石、粉煤灰、礦渣、建築垃圾等,農林廢棄物:秸稈、木屑、果殼、稻殼等都亟待處理。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提供一種綠色、環保、生產成本低的新型仿陶瓷建材及其生產工藝。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採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包括中間的骨料層和位於骨料層兩側的面層,所述面層的組分及其配比為:膠凝材料40.2%、矽砂36.1%、抗老化劑9%、水14.7%;所述骨料層的組分及其配比為:煤矸石15.7%、礦渣12%、建築垃圾18%、粉煤灰5%、秸稈2%、木屑5%、果殼4%、膠凝材料26%、水12.3%;還包含抗鹼玻璃纖維網布。實際生產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秸稈替換為稻殼。。本發明充分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煤矸石、粉煤灰、礦渣以及農林廢棄物秸稈、木屑、果殼等,解決了廢棄物處理難、利用率低的問題,節約了資源。其次,採用廢棄物降低了生產成本。
優選的,所述膠凝材料為低鹼硫鋁酸鹽水泥。既有快硬水泥的早強特性,又有/低鹼水泥/鹼度低、穩定期短、幹縮率小的優點,與玻璃纖維複合強度保留率高,使用壽命長。
優選的,所述矽砂中的矽含量≥95%。
優選的,所述抗鹼玻璃纖維中鋯量不低於16.5%抗拉強度不低於800mpa。
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的生產工藝,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一、製作模具並在其表面塗刷脫模劑;
步驟二、將所述面層組分中的膠凝材料、矽砂、抗老化劑和水按照所述配比放入攪拌機中攪拌均勻,形成面層料漿;
步驟三、將所述面層料漿裝入噴塗裝置的壓力罐中;
步驟四、在所述模具表面噴塗一層2-3mm的面層料漿;
步驟五、在噴射好的面層上鋪設玻璃纖維網格布做增;
步驟六、將所述骨料組分中的煤矸石、礦渣、建築垃圾粉碎,將秸稈、木屑、果殼粉碎並做滅菌抗氧化處理;
步驟七、將經步驟六處理的組分及其他骨料組分按照配比放入攪拌機中攪拌均勻,形成骨料料漿;
步驟八、將所述骨料料漿放入震壓攤平機的壓力罐中,將攪拌好骨料料漿擠出攤平在已鋪好玻璃纖維網格布的面層料漿上形成骨料層震壓至設計高度;
步驟九、在震壓好的骨料面上放置玻璃纖維網格布,噴塗一層2-3mm的面層料漿;
步驟十、養護7-10天脫模。
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有以下有益效果:
與現有技術變比,本發明充分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煤矸石、粉煤灰、礦渣以及農林廢棄物秸稈、木屑、果殼等,解決了廢棄物處理難、利用率低的問題,節約了資源。其次,採用廢棄物降低了生產成本。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詳細描述,以下實施例用於說明本發明,但不用來限制本發明的範圍。
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包括中間的骨料層和位於骨料層兩側的面層,面層的組分及其配比為:膠凝材料40.2%、矽砂36.1%、抗老化劑9%、水14.7%;所述骨料層的組分及其配比為:煤矸石15.7%、礦渣12%、建築垃圾18%、粉煤灰5%、秸稈2%、木屑5%、果殼4%、膠凝材料26%、水12.3%;還包含抗鹼玻璃纖維網布。實際生產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秸稈替換為稻殼。
優選的,膠凝材料採用低鹼硫鋁酸鹽水泥。
優選的,矽砂中的矽含量≥95%。
優選的,所述抗鹼玻璃纖維中鋯量不低於16.5%抗拉強度不低於800mpa。
一種新型超能聚合物仿陶瓷建材的生產工藝,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一、製作模具並在其表面塗刷脫模劑;
步驟二、將所述面層組分中的膠凝材料、矽砂、抗老化劑和水按照所述配比放入攪拌機中攪拌均勻,形成面層料漿;
步驟三、將所述面層料漿裝入噴塗裝置的壓力罐中;
步驟四、在所述模具表面噴塗一層2-3mm的面層料漿;
步驟五、在噴射好的面層上鋪設玻璃纖維網格布做增;
步驟六、將所述骨料組分中的煤矸石、礦渣、建築垃圾粉碎,將秸稈、木屑、果殼粉碎並做滅菌抗氧化處理;
步驟七、將經步驟六處理的組分及其他骨料組分按照配比放入攪拌機中攪拌均勻,形成骨料料漿;
步驟八、將所述骨料料漿放入震壓攤平機的壓力罐中,將攪拌好骨料料漿擠出攤平在已鋪好玻璃纖維網格布的面層料漿上形成骨料層震壓至設計高度;
步驟九、在震壓好的骨料面上放置玻璃纖維網格布,噴塗一層2-3mm的面層料漿;
步驟十、養護7-10天脫模。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發明,儘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