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圍招標後續需要什麼(入圍招標是招標嗎)
2023-05-27 07:18:18 2
經常有人問,入圍招標是招標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搞清楚什麼是招標。
關於招標的定義,目前最權威的解釋是全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指導委員會編寫的《招標採購專業實務》。
《招標採購專業實務》關於招標的定義:招標是一種競爭性採購方式,是採購人通過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價格,並與中標供應商籤訂採購合同的一種採購方式。對招標的定義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招標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和要素:
第一,投標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
第二,應該有競爭的規則;
第三,採購人應與中標供應商籤訂採購合同。
某種採購方式只有符合以上三個特徵,才可能被稱為招標。我國《招標投標法》關於招標的規定都是圍繞以上要素作出的。
《招標投標法》關於公開招標的發布媒體、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投標人數量不得少於三家、投標人不得圍標串標等規定,都是為了保證充分的競爭。
《招標投標法》關於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等規定都是對競爭規則的要求。
《招標投標法》關於招標人與中標供應商應該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籤訂採購合同、籤訂合同時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以及拒絕籤訂採購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規定,是對招標後應最終形成採購合同的具體規定。
因此,競爭、規則、採購合同是招標的三個基本特徵。
明確了招標的定義,我們再來看入圍招標是不是招標。一般所說的入圍招標,是指採購人通過類似招標的方式對供應商進行遴選,確定入圍供應商短名單。有的採購人在入圍招標時,同時也確定了入圍產品的品牌、型號及價格。
入圍供應商短名單中的供應商稱為入圍供應商,其產品稱為入圍產品。採購人一般只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並不與其籤訂採購合同。採購人需要採購產品時,再在入圍供應商範圍內再次遴選確定籤約供應商或直接確定籤約供應商,與其籤訂採購合同。採購人不保證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採購,更不保證採購的數量。
將入圍招標的做法與招標的三個特徵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入圍招標缺了招標三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籤訂採購合同。沒有採購合同的遴選有很多情形,例如評選先進、方案徵集、人員招聘、幹部競聘等。這些遴選活動也具備競爭、規則的特徵,但是沒有採購合同,不能夠被稱為招標活動。這些活動本身也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因此從招標的基本特徵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標不是真正的招標。
除此之外,對照《招標投標法》我們還會發現,入圍招標違反了如下規定:
第一,《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只有一個,因此招標確定的中標人只能為一個供應商。如果需要由多個供應商中標,就需要把標的劃分為多個標段。而入圍招標通常都會有多個供應商入圍,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而入圍招標在籤訂採購合同時,往往還要對入圍供應商進行遴選,或與入圍供應商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這也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在入圍招標中,採購人向入圍供應商發出的入圍通知書類似於中標通知書,但是採購人卻並不受其約束;採購人確定入圍供應商後,並不與其籤訂採購合同,也不承諾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採購。這些做法仍然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因此從招標投標法規定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標不屬於規範的招標投標活動。
雖然入圍招標不屬於規範的招標投標活動,不是真正的招標,但是入圍招標這種「一次入圍、多次採購」的採購方式能使採購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可以提高採購的效率,不失為一種便捷實用的採購方式。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採購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和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時,採用入圍招標採購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對於政府採購項目和屬於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及單一來源採購等非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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