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環保型餐廚垃圾乾濕分離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7-30 23:38:16 1

本實用新型涉及餐廚垃圾乾濕分離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環保型餐廚垃圾乾濕分離裝置。
背景技術:
餐廚垃圾是城市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最為普遍的廢棄物,屬於城市生活垃圾,易腐爛發臭,不利於普通垃圾車運輸等特點。這類垃圾若不經分類專項處理,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餐廚垃圾主要來源於餐飲服務業、家庭和企事業單位食堂等產生的食物加工下腳料和食用殘餘。隨著我們國家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逐漸加快,餐廚垃圾的產量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在國內的大型、特大型城市中,餐廚垃圾的日產量已達數千噸,全國餐廚垃圾的年產量達到千萬噸,單純填埋的話,佔用大量土地,產生的垃圾滲濾液和填埋氣體也需要後期處理,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餐廚垃圾其主要成分包括澱粉類食物、植物纖維、動物蛋白和脂肪類等有機物,具有含水率高,油脂、鹽分含量高,將餐廚垃圾進行加工,做成廢料回收利用,是堅持可持續發展道路,現有技術中急需一種將餐廚垃圾乾濕分離的裝置,以便後續廢料的加工。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環保型餐廚垃圾乾濕分離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環保型餐廚垃圾乾濕分離裝置,包括機殼和電機,所述機殼頂部設有控制器,所述機殼左側壁設有電機,所述電機右側設有聯軸器,所述聯軸器右側設有轉杆,所述轉杆右側設有滾筒,所述滾筒上設有圓孔,所述滾筒右側設有聯軸器,所述滾筒右端設有密封蓋,所述電機底部設有熱風機,所述熱風機右側設有進風管,所述進風管一端伸入機殼內,所述熱風機底部設有支架,所述機殼內底部設有過濾網,所述過濾網右側設有廢渣口,所述廢渣口右側設有廢渣口蓋,所述機殼底部設有廢水口,所述廢水口底部設有閥門,所述機殼底部設有支腿,所述熱風機和電機均電性連接於控制器。
優選的,所述密封蓋上設有把手。
優選的,所述轉杆和滾筒的連接方式為焊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控制器啟動熱風機和電機,電機轉動帶動轉杆轉動,轉杆和滾筒的連接方式為焊接,從而帶動滾筒高速旋轉,由於離心力的作用,快速的實現對滾筒內餐廚垃圾中的水、油進行分離,熱風機向機殼內吹入熱風,加速對滾筒內殘留的固體垃圾的烘乾,密封蓋上設有把手,便於向滾筒添加餐廚垃圾。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快速將餐廚垃圾進行乾濕分離,便於廢料回收利用,安全環保,節約能源。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滾筒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殼、2電機、3支架、4熱風機、5進風管、6聯軸器、7轉杆、8滾筒、81圓孔、9控制器、10聯軸器、11密封蓋、12把手、13廢渣口蓋、14閥門、15廢渣口、16過濾網、17廢水口、18支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實用新型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環保型餐廚垃圾乾濕分離裝置,包括機殼1和電機2,所述機殼1頂部設有控制器9,所述機殼1左側壁設有電機2,所述電機2右側設有聯軸器6,所述聯軸器6右側設有轉杆7,所述轉杆7右側設有滾筒8,所述滾筒8上設有圓孔81,所述滾筒8右側設有聯軸器10,所述滾筒8右端設有密封蓋11,所述電機2底部設有熱風機4,所述熱風機4右側設有進風管5,所述進風管5一端伸入機殼1內,所述熱風機4底部設有支架3,所述機殼1內底部設有過濾網16,所述過濾網16右側設有廢渣口15,所述廢渣口15右側設有廢渣口蓋13,所述機殼1底部設有廢水口17,所述廢水口17底部設有閥門14,所述機殼1底部設有支腿18,所述熱風機4和電機2均電性連接於控制器9,所述密封蓋11上設有把手12,所述轉杆7和滾筒8的連接方式為焊接。
具體的,使用時,首先通過把手12打開密封蓋11,將餐廚垃圾添加到機殼1內,關閉密封蓋11,通過控制器9啟動熱風機4和電機2,電機2轉動帶動轉杆7轉動,轉杆7和滾筒8的連接方式為焊接,從而帶動滾筒8高速旋轉,由於離心力的作用,滾筒8內餐廚垃圾的水、油通過圓孔81被分離,經過過濾網16的過濾後進入機殼1底部,熱風機4向機殼1內吹入熱風,加速對滾筒8內殘留的固體垃圾的烘乾,通過打開密封蓋11將滾筒8內的垃圾回收,打開廢渣口蓋13,將過濾網16上的垃圾通過廢渣口15回收,打開閥門14,通過廢水口17將分離出來的液態垃圾回收,從而實現對餐廚垃圾的乾濕分離。
儘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