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三個月孕婦被辭退(孕婦入職3天被辭退)
2023-07-25 23:32:33
案情簡介近日,楊女士在入職三天後被公司以「不符合公司預期」的理由辭退,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楊女士入職三天,並籤了勞動合同準備交給公司蓋章時,卻被告知自己已經被辭退的呢?
原來楊女士在面試時並沒有告知該公司自己懷有身孕的消息,楊女士稱自己在求職之前向律師諮詢過是否有必要將自己懷孕的事實告訴公司,律師則表示該事屬於個人隱私,可說可不說。
因此,既然公司沒有問,楊女士也就沒有提到此事,很快楊女士收到入職通知並開始上班。
而在入職第三天楊女士正準備拿著勞動合同給公司蓋章時得知自己被辭退,當時便與公司老闆發生衝突,當天下午就流產了,楊女士隨即認為流產與自己在公司受到驚嚇脫不了干係。
公司一方則表示,公司辭退楊女士是因為後面得知她懷孕,認為她不能勝任該工作。人事部經理透露,楊女士面試提供的體檢報告顯示自己沒有懷孕,楊女士本人自面試到上班都沒有說自己懷孕,因此認為她也是在有意隱瞞懷孕事實,欺騙公司。
律師說法對於該事件,網友看法褒貶不一,有的網友認為楊女士事先應該告知用人單位自己懷孕,刻意隱瞞免不了「碰瓷」的嫌疑;也有網友認為公司即使是後面得知楊女士懷孕,也不應該與其發生爭執,楊女士流產與公司存在直接關係。
那麼對於此事,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黃律師認為,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
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故而,在以上情形中,公司招收員工時本就不應詢問詢問楊女士婚育情況,妊娠測試亦不應作為入職體檢項目。楊女士隱瞞懷孕事實並不能作為被辭退原因,其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張公司侵犯楊女士平等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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