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不為人知的志怪故事(明代趣案兩僕人爭鵝)
2023-07-28 04:03:15
兩個僕人爭一個大鵝,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而這大鵝就是其中一人的,該怎麼辨別呢?縣令什麼也沒做,就等大鵝拉屎,然後靠著大鵝的糞便,確定了大鵝的主人。
這是明代時發生過的一件有趣的案子,一起來看看,也能長長見識。
明代同安縣城,有一戶人家,家主叫龔昆,他娶了個老婆,叫李氏。龔昆家在整個同安縣是最有錢的,不過他為人很吝嗇,小氣得很。
有一天,李氏父親過大壽,龔昆準備禮物去給嶽父賀壽。不過,他本人不去,而是讓僕人長財去。他準備了一些廉價的禮物,以及一隻鵝。
臨去之前,他交待長財:其他禮物便宜,嶽父大人要了就要了,但是這個大鵝可千萬不能讓他要去了。
好傢夥,給人送禮還不想讓別人要,真是夠吝嗇的。
長財答應後,帶著禮物和大鵝出發了。到了之後,李氏父親一看女婿家僕人帶著禮物來了,很高興,就問女婿為啥不來。長財說,主人俗務繁忙,所以沒能親自來祝賀。
客套完之後,李氏父親讓家裡的廚子拿點禮物,表示一下。當時有這樣一個風俗:別人送禮,只可以拿一部分,其餘要返回,這樣雙方都好看。這個習俗,在今天很多地方還有,尤其是談婚論嫁時。
廚子看了長財帶來的禮物,發現大多數都很廉價,就選了還算比較值錢的東西拿了,而大鵝就在廚子選的禮物當中。
長財以為大鵝不會被留下,誰成想還真被人家選去了。自己答應了主人要把大鵝帶回去,現在怎麼辦?主人一向嚴厲,這下回去肯定會被重罰。沒辦法,他也不能硬要,只好喝了幾杯悶酒,挑著框籠回去了。
快到城裡時,長財看到田地裡有一群大白鵝。環顧一下,發現沒人之後,長財到田裡捉了一個大白鵝,然後放在水裡洗乾淨,又放在鵝籠裡,準備挑回去,應付主人。
看守這群大鵝的僕人叫招祿,長財來的時候,招祿正好回家了,他看到了長財,發現長財的籠子裡沒有鵝。
現在招祿回來了,正好看到了長財把大鵝放籠子裡的過程。他趕緊喊長財停下,長財不理他,加速往城裡跑了。
長財還沒進城裡,招祿的主人正好從城裡出來。招祿趕緊跟主人打招呼:官人,前面挑盒子的人,偷了我家大鵝,趕緊抓住他。這人一聽長財偷自家鵝,立馬抓住了長財。長財不承認,於是和他爭執起來。
這時候,很多人從城裡出來(古代城門到了時間就要關上,城外的人要抓緊時間出來,否則就出不了城了),看到了這一幕。
他們給二人出了個主意:你們各說各的理,這麼吵下去不是辦法。不如把大鵝放在鵝群裡,如果能合群,說明這鵝是偷來的;如果不合群,說明不是偷來的。
長財一聽,點頭說:這個主意不錯,咱們試試吧。
於是,長財把大鵝從籠子裡放出來,把大鵝趕到鵝群裡。不料,這頭大鵝因為被長財洗了一遍,羽毛都溼了,群鵝認為它是外來的,都爭著咬它,完全不合夥。
【長財放出其鵝,入於群中。眾鵝見其羽毛皆溼不似前時,皆相追相逐,並不合夥。】
於是,眾人說:這大鵝不合群,肯定是長財自己的,你們主僕二人怎麼能欺負人家呢?趕緊把大鵝還給人家。
招祿主人頓時覺得很沒面子,大罵招祿。招祿很委屈,說:我明明看他之前籠子裡沒有鵝,來到田地時,又看到他把大鵝捉了放籠子裡,明顯就是我家的大鵝啊,怎麼不合群呢?他想不通,又說不明白,乾脆打了長財。
眾人無奈,只好報官。
縣令姓項,此時還沒下班,一看兩人扭打而來,趕緊叫人分開,問怎麼回事。兩人說了情況,又爭執起來。
項縣令聽完之後,也不好分辨,覺得二人都有道理。只是,二人肯定有一人撒謊,該怎麼處理呢?項縣令想了想,想到了一個點子,他說:你們二人都先回家,鵝就放我這裡,等明天早上,你們再來,那時候就知道大鵝是誰的了。
長財和招祿無奈,只能回去。
第二天大早上,縣衙才開門,長財和招祿已經來了。
項縣令升堂,然後告訴二人:你們都不要爭論了,這鵝是招祿的。長財不服,說道:老爺,昨天眾人都證明了,這大鵝是我的,今天怎麼把鵝判給他了呢?
項縣令說:好,既然你問了,我就證明給你看。
項縣令讓長財和招祿靠近,指著大鵝的糞便,告訴他們說:長財,你家住在城裡,城裡人養鵝,都是餵穀子雜糧。招祿,你家在城外,城外的人養鵝,都是把大鵝放在田野裡,讓大鵝吃青草、野菜等。
看到二人點頭,項縣令繼續往下說。
如果大鵝吃的是穀子雜糧,那麼它的糞便是黃色的;如果大鵝吃的是青草野菜,那麼它的糞便是青色的。現在,大鵝的糞便都是青色,顯然是吃青草野草的,這就說明,這大鵝是城外的鵝,顯然是招祿的。這下,不用再爭執了吧?
【縣尹日:「你家住城中,養鵝必是粟谷;他住居城外,放在田間所食皆草菜。鵝食粟谷,撒屎必黃;如食草菜,撒糞必青,今糞皆青,你何故混爭?」】
長財還是不服氣,問道:既然說大鵝是他家的,為什麼昨天把大鵝放在鵝群裡後,其他鵝都咬它?
項縣令說:你這奴才,還嘴硬呢!你用水把大鵝的羽毛弄溼了,其他鵝看到它不像以前的樣子,當然要追著它咬了!如果不信,可以再捉一隻鵝試試,你敢不敢?長財一聽,嚇得不敢說話了。
最後,大鵝還給招祿,長財被重打二十大板,然後趕出縣衙。同安縣的人聽說這件事後,人人爭相傳頌。
註:本案件出自明人所編的《詳刑公案》,文章圖片來源網絡,與文章無關,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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