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文化了解:法家倫理思想內容之義利觀
2023-07-05 02:03:09 1
在法家倫理思想內容的三大觀念中,義利觀是其中之一,跟我們的生活也息息相關。法家認為道德觀念會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那麼,下面就讓我們到法家文化中具體了解義利觀的內容吧。
法家先驅人物管仲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即從物質生活中尋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對「義」的決定性意義。不僅如此,法家還認為道德觀念會隨著社會物質生活的變化而變化,是絕對功利主義者。
韓非在《五蠹》篇中論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養足,人民少而財有餘,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孫。是以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爭,雖倍賞累罰而不免於亂。」
法家堅持人們的道德水平與社會的物質基礎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繫,當社會的物質財富足以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時,人們就會行仁義、講道德。
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社會正處於「民眾而物寡」、「爭於氣力」的時期,仁義道德退而居之。商鞅提出「利出於地」、「名出於戰」,韓非也明確提出「務力而不務德」,否則國家將面臨貧窮落後甚至是亡國的危機。
法家認為儒家所謂的「愛人之心」實際上是「傷民」,而儒家那套繁雜的仁義禮節不但於民無益且有害,是暴政的發端。而法家堅持,利乃是人們的行為的唯一動因,這既是社會事實,也是社會應該倡導的原則。這與法家好利、自為的人性論思想一致,並由其沿襲而來。
商鞅提在《商君書·開塞》中指出:「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總之,在法家看來,人性好利,人與人之間也是純粹的赤裸裸的利益關係,「利」則是人的一切行為和交往的唯一動力。
在這種義利觀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們也觸及到了公和私的話題,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們主張去私行公。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為大;「私」當然是指受君主統治的群眾。
商鞅在《商君書·修權》斷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為「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須「任賢舉能」,而不是「任人唯親」,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公平,才不會引起爭議和爭奪危害君王的統治地位。
慎到的《慎子·威德》中所言:「凡立公,所以棄私也。」韓非《韓非子·飾邪》裡也指出:「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意在為了維護「人主之公利」,必須去私利、私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