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越野動力鵝頸的製作方法
2023-12-03 13:26:21 2

本發明涉及甩掛運輸領域,具體而言,尤其涉及一種越野動力鵝頸,適用于越野路面的液壓掛車設備,滿足各種重型工程裝備的運輸。
背景技術:
動力鵝頸是軸線平板車與牽引車連接組成半掛平板車的連接裝置,但目前市場上平板液壓半掛車配備的動力鵝頸裝置主要適用於三級公路以上路面,越野性能差,很難滿足四級公路和急造軍公路的使用。中國專利CN 205131411 U公開了一種新型動力鵝頸,由相互連接的鵝頸部和鵝頸座組成,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動力鵝頸在安裝或者甩掛時的可操作性節約了甩掛時間,充分發揮牽引車的效率,但是對於動力鵝頸對于越野性能方面卻沒有任何改進,而動力鵝頸的越野性能是考核動力鵝頸的重要指標,現有技術的動力鵝頸裝置對於路面質量要求較高,就很難滿足使用要求,如果涉及諸如戰時狀態或者災後重建工作特殊時期的路況複雜,對於重型工程裝備的運輸對動力鵝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動力鵝頸較強的越野性能,成為考核動力鵝頸質量的重要指標,而目前市場上這類動力鵝頸裝置就很難滿足特殊時期複雜路況的使用要求。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問題,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採用模塊兒化設計,具有較好的越野性能,同時結構緊湊、拆裝方便的越野動力鵝頸。
本發明提供的技術方案:
一種越野動力鵝頸,包括鵝頸加載梁、轉向機構、加載油缸,所述轉向機構安裝於鵝頸加載梁上,轉向機構設置液壓油缸,鵝頸加載梁設置耳板總成,耳板總成包括通過限位螺栓固定的限位板,鵝頸加載梁連接鵝頸主銷、加載油缸,鵝頸主銷兩端分別通過螺栓固定在鵝頸加載梁上,鵝頸主銷與螺栓之間設置法蘭,加載油缸連接在鵝頸加載梁上。
上述技術方案中,還包括鵝頸支撐裝置,鵝頸加載梁前端部為方形管,所述鵝頸支撐裝置插入鵝頸加載梁前端部的方形管內。
上述技術方案中,還包括備胎裝置,所述備胎裝置設置在鵝頸加載梁上,備胎裝置上設置一套手動小絞盤,可以實現備胎的上下吊裝。
上述技術方案中,還所述轉向機構由兩個曲柄搖杆機構組成,兩個搖杆末端分別與液壓油缸鉸接。
本發明的動力鵝頸的主體結構採用高強度結構鋼拼焊而成,具有很好的強度和剛性,越野性能好;各分系統結構採用模塊兒化設計,具有互換性好、結構緊湊、拆裝方便的特點,可以節省設計生產成本,滿足四級公路以上道路和急造軍公路的使用。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於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主視圖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俯視圖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左視圖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明A-A』剖視圖的示意圖。
其中:1、鵝頸加載梁;2、轉向機構;3、備胎裝置;4、鵝頸支撐裝置;5、螺栓;6、法蘭;7、鵝頸主銷;8、滑動軸承;9、限位板;10、限位螺栓;11、墊圈;12、銷軸;13、加載油缸;14轉向油缸;15車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的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根據圖1、圖2、圖3、圖4所示,作為實施例所示的用於連接車架的一種越野動力鵝頸,越野動力鵝頸的主體部分鵝頸加載梁是整個動力鵝頸的工作承載平臺,鵝頸加載梁上安裝了一套轉向機構,轉向機構由兩個曲柄搖杆機構組成,兩個搖杆末端分別與液壓油缸鉸接,且兩個液壓油缸的運動方向相反,當液壓油缸注入高壓油液時,可以實現鵝頸的主動轉向,轉向機構設置液壓油缸,轉向機構通過轉向液壓油缸實現動力鵝頸的主動轉向;在鵝頸加載梁安裝有一套備胎裝置,手動小絞盤與備胎裝置的輪胎起落架連接,手動小絞盤用於實現備胎的上下吊裝;鵝頸加載梁連接鵝頸主銷、加載油缸,鵝頸加載梁一端通過鵝頸主銷與車架連接,形成一個鉸接,安裝時,鵝頸主銷與車架之間設置滑動軸承,滑動軸承主要用於承載,特別是承受行駛過程中較大的振動與衝擊,鵝頸主銷的兩端分別由兩個法蘭通過螺栓固定在鵝頸加載梁上,以防止鵝頸主銷發生軸向竄動,鵝頸加載梁另一端通過加載油缸與車架相連,在加載油缸高壓的液壓油作用下,可以使鵝頸加載梁產生俯仰,進而在產生一個「五軸載荷」,起到加載的作用,加載油缸的兩端均通過銷軸與車架和鵝頸加載梁上的耳板總成進行連接,為了防止銷軸會軸向竄動,在耳板內側安裝有墊圈,採用限位螺栓固定的限位板結構進行限位。
當越野動力鵝頸與牽引車斷開連接時,可以將鵝頸支撐裝置插入鵝頸加載梁前端部的方形管內,起到支撐鵝頸加載梁的作用,以保護加載油缸。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並不局限於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範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範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