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調崗兩次不同意怎麼辦(單位調崗不能正常主張的原因解析)
2023-04-23 23:16:24 2
很多朋友都很疑惑,為什麼用人單位調崗,一些案例可以獲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持,而一些案例又得不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那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調崗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呢?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張調崗無效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其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但同時,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行使也必須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符合一定條件和範圍,如用人單位須對崗位或工作地點的調整作出合理說明,防止用人單位藉此打擊報復或變相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也即防止其權利的濫用。
以下總結歸納了單位調崗而不能主張的原因,目的是幫助勞動者識別用人單位對自己的調崗是否合法。
問題一:「調崗需要書面文件嗎?「
調崗是可以書面通知,也可以口頭通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均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而勞動者一旦對於口頭通知不理會,卻實際履行了,後期再以未書面通知主張無效,是得不到支持的。
問題二:「用人單位可以自主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嗎?「
可以或不可以,是有判斷條件的,即生產經營的需要,和對勞動者的影響,以及對勞動者的影響補償。常見的是公司搬遷,換非勞動合同所約定城市的搬遷是可以主張解除的。同城搬遷如果遠距離上予以補償是可以合法調整的。
問題三:「用人單位調崗後是不是一定不可以調整薪資?」
調薪也是判斷調崗合法的依據,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單方面調薪的。
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採取職務授予,且對不同職務及職務的不同等級均設置了相應的職務工資的,則用人單位單方任免勞動者職務後,勞動者相應的職務工資作調整是可行的。
關於調崗,其實更多的是細節。如果單純從合同約定來看,或從單位的調整通知來看,不去辨別調崗的客觀情況和給勞動者帶來的影響,就很容易陷入誤區。社會發展變化,企業的經營也是節奏非常快,有崗位的調整也很正常。但勞動者要關注個人實際工作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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