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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賽規則詳細(足球競賽規則簡介)

2023-04-23 19:33:42

足球競賽規則由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制定並修改,是正規足球比賽所必須遵守的規則。

世界盃期間,為提高廣大球迷和觀眾們的觀賽樂趣以及對足球比賽和競賽規則的了解,本文參照國際足球理事會對足球競賽規則的最新變更及解析對足球競賽規則中比較重要、較易引起爭議的章節及內容進行了整理,歡迎感興趣的讀者閱讀。(如有錯誤,歡迎留言更正)

1、比賽場地

比賽場地須為天然草皮,若競賽規程允許,可使用人造草皮,但人造草皮的表面必須為綠色。

球門尺寸:寬7.32 米(兩根球門柱內側之間的距離),高2.44米(從橫梁下沿至地面的距離)。

球場內所有標線寬度必須一致,且不得超過12 釐米。

足球場具體尺寸規格見下圖:

2、球

周長為68釐米至70釐米;重量為410克至450克;氣壓0.6-1.1個標準氣壓。

如果比賽用球出現破損,須停止比賽,並以墜球恢復比賽。比賽用球在開球、球門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擲界外球時出現破損,須以重新執行的方式恢復比賽。

在比賽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3、球員

(1)場上隊員

一場比賽由兩支球隊參加,每隊最多可上場11名球員,其中1名必須為守

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場上球員人數少於7人,則比賽不得開始或繼續(球員故意離開場地除外)。

若一隊以不足11 名上場隊員的情況開始比賽,則只有在提交名單內的上場隊員和替補隊員可在到達賽場後參加比賽。

(2)替換人數

國際足聯、各洲際聯合會或各國足球協會可決定在其正式賽事中可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但最多不能超過5人次,每隊最多可執行3次替換程序,中場休息階段可執行額外的替換程序。

競賽規程必須明確:可提名的替補隊員人數,從3名到15名不等;如果比賽進行至加時賽,是否可以多使用一名替補隊員。

其他非正式比賽,國家A隊之間的比賽每隊最多可提名15名、並最多可使用6名替補隊員。

(3)替換程序

隊員替換必須經場上裁判同意,遵循「先下後上」的原則,被替換的隊員必須就近離場,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如果被替換的隊員拒絕離開比賽場地,則比賽繼續。

在比賽停止時,任何場上隊員在告知裁判員後,都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如果一名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允許與守門員互換位置,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在隨後比賽停止時警告這兩名隊員。如果在中場休息或比賽結束後、加時賽或球點球決勝開始前互換位置,則無需警告。

(4)違規與處罰

因違反替換程序相關規定被警告,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地點,由對方以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5)場地內多出人員

除球隊名單內的上場隊員、替補隊員以及球隊官員外,其他任何人員視為場外因素。

如果球隊官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被罰令出場的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幹擾比賽,裁判員可停止比賽,責令其離開比賽場地,採取相應的紀律措施,在幹擾比賽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或球點球恢復比賽;場外因素進入場地幹擾比賽,則以墜球恢復比賽。

如果球將要進門時,幹擾因素沒有阻止防守隊員處理球,隨後球進門,則進球有效(即便幹擾因素與球發生接觸),除非幹擾因素來自攻方球隊。

(6)比賽場地內多出人員時出現進球

如果裁判員在進球後,比賽恢復前意識到進球時比賽場地內有多出的人員:

• 如果多出的人員是進球隊一方的場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被罰令出場的隊員及球隊官員,須判定進球無效;在多出人員所處的位置以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 幹擾了比賽的場外因素,則以墜球恢復比賽。

• 如果多出的人員是被進球隊一方的相關人員或沒有幹擾比賽的場外因素,須判定進球有效

無論何種情況,裁判員必須責令多出的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裁判員在出現進球,且已經恢復比賽後意識到發生進球時比賽場地內有多出的人員,則不得取消進球。如果多出的人員仍在比賽場地內, 裁判員必須:

• 停止比賽

• 責令多出的人員離開比賽場地。

• 以墜球或相應的任意球方式恢復比賽。

裁判員必須向相關機構報告此事件。

(7)比賽場地外的隊員

如果一名場上隊員需經裁判員許可方可返場,但未經許可即進入比賽場地內,裁判員必須:

• 停止比賽(如果該隊員未乾擾比賽或比賽官員,或出現可掌握有利的情況時,不必立即停止比賽)

• 以未經允許進入比賽場地為由警告該名隊員。

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比賽必須:

• 在該隊員幹擾比賽的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恢復。

• 如果該隊員沒有幹擾比賽,則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間接任意球恢復。

4、比賽官員

每場比賽由主裁、第一助理裁判員、第二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及視頻助理裁判等比賽官員組成的團隊配合完成。主裁掌控比賽,自進入比賽場地開始賽前檢查直至比賽結束(包括球點球決勝)離開比賽場地,有全部權力去執行與比賽相關的競賽規則。

(1)主裁的職責

• 記錄比賽時間、比賽成績、並向相關機構提交比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賽前、賽中、賽後發生的紀律處罰信息及任何其他事件。

• 監管和/或示意比賽恢復。

• 執行紀律處罰。

• 掌握有利原則。

• 場上隊員受傷的處置。

• 依據場外幹擾情況,決定繼續、暫停、中斷或中止比賽。

(2)助理裁判員職責

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給予示意:

• 球的整體離開比賽場地,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可被判罰越位。

• 申請隊員替換。

• 罰球點球時,守門員是否在球被踢出前離開球門線,以及球是否越過球門線。

助理裁判員的協助也包括監管隊員替換程序。

助理裁判員可進入比賽場地管理 9.15 米的距離。

(3)第四官員職責

• 監管隊員替換程序。

• 檢查場上隊員/替補隊員的裝備。

• 在裁判員示意/同意後讓場上隊員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 監管用於更換使用的比賽用球。

• 在各半場(包括加時賽)結束時,展示裁判員將要補足的最短補時時間。

• 將技術區域人員的不當行為告知裁判員。

5、比賽時間

一場比賽分為兩個45分鐘相同時長的半場,依照競賽規程,在比賽開始前經裁判員和雙方球隊同意後,方可縮短各半場比賽時長 。隊員享有中場休息的權利,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裁判員對每半場所有因如下情況而損耗的時間予以補足:

• 隊員替換

• 對受傷隊員的傷情評估或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 浪費的時間。

• 紀律處罰。

• 競賽規程允許的醫療暫停。例如「補水」暫停(不超過1分鐘)和「降溫」暫停(90秒至3分鐘)。

• 與視頻助理裁判員「查看」及「回看分析」有關的延誤。

• 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任何明顯延誤比賽恢復的情況(如慶祝進球)。

第四官員在每半場最後一分鐘結束時展示裁判員決定的最短補時時間。裁判員可增加補時時間,但不得減少。裁判員不得因上半場計時失誤而改變下半場的比賽時長。

除非競賽規程規定,或主辦方另有決議,否則中止的比賽需進行重賽。

6、比賽開始與恢復

比賽開始與恢復的方式包括開球、任意球(直接或間接任意球)、罰球點球、擲界外球、球門球、角球和墜球。

比賽停止後發生的違規違例行為,不會改變隨後恢復比賽的方式。

(1)開球的程序

• 擲硬幣猜中的一隊決定本方上半場進攻方向,或由本方開球。

• 下半場,雙方球隊交換半場和進攻方向。

• 當一隊進球後,由另一隊開球。

所有的開球:

• 除開球隊員外,所有場上隊員必須處在本方半場內。

• 開球隊的對方隊員必須距球至少9.15 米(10 碼)直至比賽開始。

• 球必須放定在中點上。

• 裁判員給出信號,球被踢且明顯移動時,比賽即為開始。

• 開球可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如果直接射入了本方球門,則判給對方角球。

如果開球隊員在其他場上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手球犯規,則判罰直接任意球。

對於其他任何違反開球程序的情況,應重新開球。

(2)墜球的程序

• 如果比賽被停止時球處於罰球區內,或比賽停止前球最後一次被觸及的地點處於罰球區內,則墜球給守方球隊的守門員,墜球地點在罰球區內。

• 其他情況,裁判員墜球給最後觸球的球隊的一名場上隊員,墜球地點在球最後一次被觸及的位置。

• 其他所有隊員(包括雙方隊員)必須處於距離球不少於4米(4.5碼)的位置,直至比賽恢復。

當球觸及地面,比賽即為恢復。

出現如下情況時,需重新墜球:

• 球在觸及地面前被隊員觸及。

• 球在觸及地面後,未經隊員觸及而離開比賽場地。

如果墜球後,球未經至少兩名場上隊員觸及而進入球門:

• 球進入對方球門,則以球門球恢復比賽。

• 球進入本方球門,則以角球恢復比賽。

7、比賽進行與停止

當出現如下情況時,比賽即為停止:

• 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或邊線。

• 裁判員停止了比賽。

• 球接觸了比賽官員後仍在比賽場地內,並且:

• 任一隊開始了一次有希望的進攻,或

• 直接進入了球門,或

• 控球球隊發生了轉換

上述情況下,比賽以墜球恢復。

所有的其他時間,如果球接觸了比賽官員,或從球門柱、橫梁、角旗杆彈回並且仍在比賽場地內,均為比賽進行中。

8、確定比賽結果

(1)進球得分

當球的整體從球門柱之間及橫梁下方越過球門線,且進球隊未犯規或違規時,即為進球得分。

如果守門員手拋球直接進入對方球門,則有對方踢球門球。

如果裁判員在球的整體還未越過球門線時示意進球,則以墜球恢復比賽。

(2)獲勝隊

進球數較多的隊伍為獲勝隊。如果雙方球隊沒有進球或進球數相等,則該場比賽為平局。

當競賽規程規定一場比賽出現平局,或主客場進球數相同時必須有一方取勝,僅允許採取如下方式決定獲勝隊:

• 客場進球規則。

• 加時賽。加時賽上下半場時長相等且均不超過15 分鐘。

• 球點球決勝

可將上述各方式組合使用。

(3)球點球決勝的程序

開始前:

• 裁判員通過擲硬幣決定球點球決勝使用的球門,除非有其他考慮(如場地條件、安全性等)才可更換球門。

• 裁判員再次擲硬幣,猜中的一隊決定先踢或後踢。

• 除替補隊員替換無法繼續比賽的守門員的情況外,只有在比賽結束時在比賽場地內,或暫時離場(受傷、調整裝備等)的場上隊員有資格參加球點球決勝。

• 隊長負責安排有資格的場上隊員踢球點球的順序,罰球隊員順序不必告知裁判員。

• 如果在比賽結束時、球點球決勝開始前或進行中,一隊場上隊員人數多於另一隊,則必須削減隊員人數以與對方保持一致,且必須告知裁判員被削減的隊員姓名及號碼,被削減的隊員不得參加球點球決勝(除下述情況外)。

• 在球點球決勝開始前或進行中,如果一隊守門員無法繼續比賽,則守門員可由為保持人數一致而被削減的場上隊員替換,或如果該隊替補名額還未用完時,由一名提名的替補隊員替換,被替換的守門員不得再次參加球點球決勝或踢球點球。

• 如果守門員已經踢了球點球,則替換該守門員的隊員在下一輪踢球點球之前,不得踢球點球。

進行中:

• 只有符合資格的場上隊員和比賽官員可以留在比賽場地內。

• 除準備踢球點球的隊員和兩名守門員外,所有符合資格的場上隊員必須留在中圈內。

• 踢球隊員一方的守門員必須留在比賽場地內、在罰球區外球門線與罰球區線交匯的位置。

• 符合資格的場上隊員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 當球停止移動、離開比賽場地,或因發生任何違規的情況而裁判員停止比賽時,視為罰球完成。主罰隊員不得再次觸球/補射。

• 因守門員違規而造成重罰球點球時,必須警告守門員。

• 裁判員示意執行罰球點球後,主罰隊員違規,則警告主罰隊員,此球記為罰失。

• 守門員與主罰隊員同時違規:

• 如果此球罰失或被撲出,警告雙方隊員,並重罰。

• 如果此球罰進,進球無效,警告主罰隊員,並記為罰失。

雙方球隊各踢5輪球點球,並遵循如下規定:

• 雙方球隊輪流踢球。

• 每次踢球由不同的場上隊員執行,直至雙方符合資格的隊員均踢過一次後,同一名隊員才可踢第二次。

• 在雙方球隊各踢完5 次球點球前,如果一隊進球數已經超過另一隊罰滿5 次可能的進球數,則不再繼續執行球點球決勝程序。

• 在雙方球隊踢完5 輪球點球後,如果進球數相同,則繼續踢球,直到出現踢完相同次數時,一隊比另一隊多進一球的情況為止。

• 在全部隊員踢完之後接下來的踢球中都應遵從上述條款,但球隊可以更換球隊員順序。

• 不得因一名場上隊員離場而拖延球點球決勝。如果隊員未及時返場踢球點球,則視為喪失本次踢球資格(射失)。

球點球決勝階段的隊員替換與罰令出場

• 場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的隊員或球隊官員均可被警告或罰令出場。

• 被罰令出場的守門員必須由一名符合資格的場上隊員替換。

• 除守門員外的其他無法繼續參加球點球決勝的場上隊員不可被替換。

• 如果一隊場上的隊員人數少於7 人,裁判員不得中止比賽。

9、越位

(1)越位位置

如果隊員的頭、軀幹或腳的任何部分處在對方半場(不包含中線),且較球和對方倒數第二名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則隊員處于越位位置。

處于越位位置並不意味著構成越位犯規。

(2)越位犯規

一名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或觸球的一瞬間處于越位位置,該隊員隨後以如下

方式參與了實際比賽,才被判罰越位犯規。

• 在同隊隊員傳球或觸球後得球或觸及球,從而幹擾了比賽,或

幹擾對方隊員,包括:

• 通過明顯阻礙對方隊員視線,以妨礙對方隊員處理球,或影響其處理球的能力,或

• 與對方隊員爭搶球,或

• 有明顯的的試圖觸及近處的來球的舉動,且該舉動影響了對方隊員,或

• 做出影響對方隊員處理球能力的明顯舉動。

• 在如下情況發生後觸球或幹擾對方隊員,從而獲得利益

• 球從球門柱、橫梁、比賽官員或對方隊員處反彈或折射過來。

• 球從任一對方隊員有意救球後而來。

「救球」是指隊員用除手/ 臂以外(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的身體任何部位,阻止或試圖阻止將要進入球門或極為接近球門的球。

•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以控球為目的朝球的方向移動,在其觸球或試圖觸球前,或與對方隊員爭搶球前被犯規,則應判罰犯規在先,該犯規發生在越位犯規之前。

• 處于越位位置的隊員在已經觸球或試圖觸球後,或已與對方隊員爭搶球後被犯規,則應判罰越位犯規在先,越位犯規發生在另一犯規之前。

(3)不存在的越位犯規

如果隊員直接從下列情況得球,不存在越位犯規:

• 球門球

• 擲界外球

• 角球

(4)違規與處罰

如果出現越位犯規,裁判員在越位發生的地點判罰間接任意球。

就越位而言,未經裁判員許可離開比賽場地的防守隊員,應視為處於球門線或邊線上,直到比賽停止,或防守方已將球向中線方向處理且球已在防守方罰球區外。攻方隊員為了不捲入實際比賽可以移步至比賽場地外或留在比賽場地外。

10、犯規與不正當行為

只有在比賽進行中對在名單上的人員(場上、替補、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球隊官員)及比賽官員犯規,才可判罰直接或間接任意球,以及球點球。

(1)直接任意球

如果裁判員認為,一名場上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力量對對方

隊員實施如下犯規,則判罰直接任意球:

• 衝撞

• 跳向

• 踢或企圖踢

• 推搡

• 打或企圖打(包括用頭頂撞)。

• 用腳或其他部位搶截。

• 絆或企圖絆

如果是有身體接觸的犯規,則判罰直接任意球。

• 草率是指隊員在爭搶時沒有預防措施,缺乏注意力或考慮。這種情況不必給紀律處罰。

• 魯莽是指隊員的行為沒有顧及到可能對對方造成的危險或後果。這種情況下必須對隊員予以警告。

• 使用過分力量是指隊員使用了超出自身所需要的力量,危及了對方的安全。這種情況必須將隊員罰令出場。

如果場上隊員實施如下犯規時,判罰直接任意球:

• 手球犯規 (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 使用手臂等部位拉扯、阻止對方隊員行動。

• 在身體接觸的情況下阻礙對方隊員移動。

• 咬人或向任何人吐口水。

• 向球、對方隊員或比賽官員扔擲物品,或用手中的物品觸及球。

手球

為了確定手球犯規,手臂的上部與腋窩的底部作為分界。以下情況視為手球犯規:

• 故意用手/臂部觸球,包含手/臂部向球移動的動作。

• 隊員及其隊員在手/臂部觸球後,即使是意外的,然後:

• 進球得分

• 創造了進球得分的機會

• 隊員(包括守門員)手/臂部觸球後,球直接進入了對方球門,即使是意外手球。

以下情況通常應視為手球犯規:

• 當手/臂部觸球時,使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或處於肩部以上/以外(除隊員主動處理球後接觸了自己手臂的情形外)。

以上對手球犯規的認定同樣適用於球接觸距離很近的其他隊員的頭或身體(包括腳)後直接接觸手球隊員的手/臂部的情況。

除上述犯規情況外,球接觸手/臂部通常不視為犯規:

• 球接觸隊員自己的頭或身體(包括腳)後直接接觸了手/臂部。

• 球接觸距離很近的其他隊員的頭或身體(包括腳)後直接接觸手球隊員的手/臂部。

• 手球隊員的手/臂部距離身體很近,且沒有不自然地擴大身體範圍。

• 隊員倒地時,手或臂部處於身體與地面之間以支撐身體,且手臂沒有橫向或縱向伸展離開身體。

在本方罰球區外,守門員和所有其他場上隊員在手球上具有同等限制。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以違規方式手球,將判罰間接任意球,不執行紀律處罰。但是球未被任意隊員觸及前,守門員第二次觸球(用手/ 臂或不用),如果該犯規破壞了對方一次有希望的進攻或破壞了對方一次明顯進球得分或進球得分機會,則守門員必須受到紀律處罰。

(2)間接任意球

如果一名場上隊員犯有如下行為時,則判罰間接任意球:

• 以危險方式進行比賽。

• 在沒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阻礙對方行進。

• 以語言表示不滿,使用攻擊性、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語言和 / 或動作,或其他口頭的違規行為。

• 在守門員發球過程中,阻止守門員從手中發球、踢或準備踢球。

• 犯有規則中沒有提及的,又需裁判員停止比賽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的任何其他犯規。

如果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犯有如下行為時,則判罰間接任意球:

• 在發出球前,用手/臂部控制球超過6 秒。

• 在發出球後、其他場上隊員觸球前,用手/臂部觸球:

• 在下列情況之後用手/臂部觸球,除非守門員已經清晰地將球踢出或試圖踢出:

• 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

• 接同隊隊員直接擲來的界外球。

(3)紀律措施

裁判員從進入比賽場地進行賽前檢查開始,至比賽結束(包括球點球決勝)離開比賽場地,均有權執行紀律措施。

一旦裁判員決定對隊員予以警告或罰令出場,在處罰程序執行完成前,不得恢復比賽。 除非裁判員執行紀律處罰程序之前,未違規球隊快速發出任意球,並且出現清晰的進球得分機會。上述情況下,在接下來比賽停止時執行紀律處罰;如果違規行為屬於破壞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則執行警告。如果違規行為屬於破壞對方一次有希望的進攻機會,則不執行警告。

有利

如果裁判員在出現可警告或罰令出場的犯規時,沒有停止比賽而掌握有利,則必須在隨後比賽停止時執行警告/罰令出場。如果該犯規是破壞明顯進球得分機會,則以非體育行為進行警告,如果該犯規是破壞對方一次有希望的進攻機會,則相關隊員不予警告。出現嚴重犯規、暴力行為或可被第二次警告的犯規時不應掌握有利,除非有明顯的進球機會。裁判員必須在隨後比賽停止時將相關隊員罰令出場,但如果該隊員觸球或與對方隊員爭搶或幹擾對方隊員,裁判員則停止比賽,將該隊員罰令出場,並以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除非該隊員出現了更嚴重的違規。

可警告的犯規

• 延誤比賽恢復。

•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不滿。

• 未經裁判員許可進入、重新進入或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 當比賽以角球、任意球、擲界外球或墜球恢復時,未退出規定距離。

• 持續違反規則(對「持續」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次數和犯規類型)。

• 非體育行為。

• 進入裁判員回看分析區域

• 過分地做出要求回看分析(比劃電視屏幕)的信號。

替補隊員或已替換下場的隊員犯有如下行為時,應被警告:

• 延誤比賽恢復。

•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不滿。

• 未經裁判員許可進入、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 非體育行為。

• 進入裁判員回看分析區域

• 過分地做出要求回看分析(比劃電視屏幕)的信號

對非體育行為的警告

• 佯裝欺騙裁判員。

• 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與守門員互換位置。

• 以魯莽的方式犯有可判直接任意球的犯規。

• 通過犯規或手球的方式幹擾或阻止有希望的進攻。

• 任何犯有幹擾或阻止有希望的進攻的違規行為,除非裁判員判罰了球點球而且犯規的意圖是爭搶球或觸球。

• 在意圖爭搶球或觸球時出現犯規,破壞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並被判罰球點球。

• 用手球的方式試圖得分(無論進球與否)或阻止進球未果。

• 在比賽場地上製造未經許可的標記。

• 在經許可離場的過程中觸球。

• 表現出對比賽缺乏尊重。

• 故意施詭計用頭、胸、膝蓋等部位將球傳給守門員(包括任意球情況)以逃避規則相關處罰條款,無論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

• 在比賽進行中或比賽恢復時,用語言幹擾對方隊員。

罰令出場的犯規

• 通過手球犯規破壞對方球隊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 通過可判罰任意球的犯規,破壞對方的進球或總體上朝犯規方球門方向移動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 嚴重犯規。

• 咬人或向任何人吐口水。

• 暴力行為

• 使用攻擊性、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語言或動作。

• 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 進入視頻操作室。

被罰令出場的場上隊員、替補隊員或已替換下場的隊員,必須離開比賽場地周邊區域及技術區域。

破壞進球或明顯進球得分機會

無論發生在何處,當隊員用手球犯規破壞對方進球或明顯進球得分機會時應被罰令出場。(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球隊官員

如果無法準確辨別是哪名球隊官員違規,則該違規行為及紀律處罰將由該技術區域內最高職務的教練員承擔。

(4)犯規與不正當行為出現後的比賽恢復方式

如果比賽此前已經停止,則以之前的決定恢復比賽。

如果比賽進行中,場上隊員在比賽場地內,以身體行為對如下人員實施犯規:

• 對方場上隊員——以間接或直接任意球、球點球恢復比賽。

• 對同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球隊官員或比

賽官員——以直接任意球或球點球恢復比賽。

• 對場外因素---以墜球恢復比賽。

所有的口頭的違規行為,均判罰間接任意球。

如果比賽進行中,場上隊員在比賽場地外:

• 對比賽官員或對方場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球隊官員實施犯規,或

• 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球隊官員在比賽場地外對對

方場上隊員或比賽官員實施犯規或造成了幹擾,

則在距犯規/幹擾地點最近的邊界線上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該地點位於犯規方罰球區內且該犯規可被判直接任意球,則判罰球點球。

如果一名場上隊員在比賽場地外對同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的隊員或球隊官員犯規,則在距離犯規發生地點最近的場地邊界線上以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

如果隊員使用手中物品(例如球鞋、護腿板等)觸球,則以直接任意球(或球點球)恢復比賽。

如果處於比賽場地內或比賽場地外的場上隊員,向對方場上隊員扔擲或踢(除比賽用球外)的物品,或向對方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球隊官員、比賽官員或比賽用球扔擲或踢物品(包括比賽用球)則在相關人員或比賽用球被物品擊中或可能被擊中的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該地點在比賽場地外,則在距該地點最近的邊界線上以直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果發生在犯規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

如果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或已罰令出場的隊員,以及暫時離場的場上隊員或球隊官員向比賽場地內扔擲或踢出物品,幹擾了比賽、對方隊員或比賽官員,則在該物品幹擾比賽地點,或對方隊員、比賽官員、比賽用球被擊中或可能被擊中的地點,以直接任意球(或球點球)恢復比賽。

如果場上隊員,在比賽場地內或場地外,對場外因素實施犯規,裁判員停止了比賽,以墜球恢復比賽,除非裁判員以隊員未經允許離開比賽場地為由判罰任意球。

11、任意球

(1)任意球的種類

當場上隊員、替補隊員、已替換下場的隊員、已罰令出場的隊員或者球隊官員犯規或違規時,判由對方球隊罰直接任意球或間接任意球。

•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則判為進球得分。

• 如果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對方球門,則判為球門球。

• 如果直接或間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門,則判為角球。

(2)程序

所有任意球均應在犯規或違規的地點罰球,但下列情況除外:

• 攻方球隊在對方球門區內獲得的間接任意球,應在與球門線平行的,離犯規地點最近的球門區線上執行罰間接任意球。

• 守方球隊在本方球門區內獲得的任意球可在球門區內的任意地點罰球。

• 球必須放定,且罰球隊員不得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當球被踢且明顯移動,則為比賽恢復。

在比賽恢復前,所有對方隊員必須:

• 距球至少9.15 米(10 碼),除非他們已經處在本方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

• 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罰任意球時,處在罰球區外。

當守方組成「人牆」的隊員人數為3人或3人以上時,攻方隊員必須距離「人牆」至少1米,直至比賽恢復。

作為比賽的一部分,允許用假動作罰任意球迷惑對方。

如果一名隊員在以正確方式罰任意球的過程中,故意將球踢向對方以再次

獲得球權,但並未使用草率的、魯莽的方式或過分的力量,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

(3)違規與處罰

罰任意球時,如果對方隊員距離球不足規定的距離,除非可掌握有利,否則應重罰任意球。如果隊員快速罰出任意球,隨後距球不足9.15 米的對方隊員將球截獲,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然而,故意阻止對方快速發球的隊員必須以延誤比賽恢復為由予以警告。

當任意球踢出時,一名進攻隊員距離防守方3人或3人以上組成的「人牆」不足1米,將被判罰間接任意球。

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快速罰出任意球時,如果對方隊員未來得及離開罰球區,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在踢任意球時,處在罰球區內的對方隊員,或在比賽恢復前進入罰球區的對方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觸及球或爭搶球,應重踢任意球。

如果比賽已經恢復,罰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罰球隊員手球犯規:

• 判罰直接任意球。

• 違規情況發生在罰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除非罰球隊員為守門員,這種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12、罰球點球

球必須放定在罰球點上,球門立柱、橫梁和球網不能移動,必須清晰指定主罰的隊員。

守方守門員必須停留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向主罰隊員,且不可觸碰球門立柱、橫梁或球網,直至球被踢出。

主罰隊員和守門員以外的其他場上隊員必須:

• 距離罰球點至少9.15 米(10 碼)。

• 在罰球點後。

• 在比賽場地內

• 在罰球區外

場上隊員的位置符合規則規定後,裁判員示意執行罰球點球。

主罰隊員必須向前踢球。允許使用腳後跟踢球,只要球向前移動在球被踢出時,防守方守門員必須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接觸著球門線,或者與球門線齊平。

當球被踢且明顯移動,即為比賽恢復。主罰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當球停止移動、離開比賽場地,或因發生任何違反規則的情況而裁判員停止比賽時,即為罰球完成。

在上下半場或加時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補足時間以完成罰球點球程序。進行補時時,當球罰出後停止移動、離開比賽場地、除守方守門員外的其他任何隊員(包括主罰隊員)觸球,或因主罰隊員、主罰的一方違規而裁判員停止比賽時,視為罰球程序完成。如果防守方隊員(包括守門員)違規,且球點球未進或撲出,應重罰球點球。

13、擲界外球

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邊線時,由最後觸球隊員的對方擲界外球。

界外球不能直接擲進球門得分:

• 如果球直接擲入對方球門——判踢球門球。

• 如果球直接擲入本方球門——判踢角球。

(1)程序

在擲出球的瞬間,擲球隊員必須:

• 站立面向場地

• 任何一隻腳的一部分在邊線上或在邊線外的地面上。

• 在球離開比賽場地的地點,用雙手將球從頭後經頭頂擲出。所有對方

隊員必須站在距離擲球地點至少2 米的位置。

當球擲入比賽場地內,即為比賽恢復。在球進入比賽場地之前,如果球接觸

地面,則由同一隊在相同地點重新擲界外球。如果未依照正確程序擲界外球,則由對方擲界外球。

如果一名隊員以正確的方式,故意將球擲向對方隊員以再次觸球,但並未使用草率的、魯莽的方式或過分的力量,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

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不得再次觸球。

(2)違規與處罰

如果比賽已經恢復,擲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擲球隊員手球犯規:

• 判罰直接任意球。

• 如果違規情況出現在擲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除非擲球隊員為守門員,這種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對方隊員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幹擾或阻礙擲球隊員(包括移動至距擲球位置少於2米的地點)應以非體育行為予以警告,如果界外球已被擲出,則判罰間接任意球。

14、球門球

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由攻方隊員觸及,且並未出現進球,則判為球門球。

球門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如果球離開罰球區後直接進入踢球隊員本方球門,則判給對方角球。

(1)程序

• 球必須放定,由守方球隊中的一名場上隊員在球門區內任意位置踢球。

• 當球被踢且明顯移動,即為比賽恢復。

• 對方隊員必須處在罰球區外直到比賽恢復。

(2)違規與處罰

如果比賽已經恢復,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及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踢球隊員手球犯規:

• 判罰直接任意球。

• 如果違規情況出現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除非踢球隊員為守門員,這種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門球踢出時,對方隊員因沒有時間離開而處於罰球區內,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在踢球門球時處在罰球區內的對方隊員,或在比賽恢復前進入罰球區的對方隊員,在比賽恢復前觸及球或爭搶球,應重踢球門球。

15、角球

當球的整體從地面或空中越過球門線,而最後由防守方隊員觸及,且並為出現進球,則判為角球。

角球可以直接射入對方球門得分。如果角球直接射入踢球隊員本方球門,則判給對方角球。

(1)程序

• 球必須放在球越過球門線時最接近的角球區內

• 球必須放定,由攻方球隊中的一名場上隊員踢球。

• 當球被踢且明顯移動時,即為比賽恢復。無須將球踢出角球區。

• 不得移動角旗杆。

• 對方隊員必須距角球弧至少9.15 米,直到比賽恢復。

(2)違規與處罰

如果比賽已經恢復,踢球隊員在其他隊員觸球前再次觸球,則判罰間接任意球。如果發球隊員手球犯規:

• 判罰直接任意球。

• 如果違規情況出現在踢球隊員本方罰球區內,則判罰球點球。除非踢球隊員為守門員,這種情況下判罰間接任意球。

如果一名隊員在以正確方式踢角球的過程中,故意將球踢向對方隊員以再次獲得球權,但並未使用草率的、魯莽的方式或過分的力量,裁判員允許比賽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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