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集團有限公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doc)
2023-05-25 03:54:49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三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四章 獎 懲
第五章 附 則
附件:1.年度企業生產經營考核指標表
2.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3.年度考核指標調整細則
4.年度考核等級劃分細則
5.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計分細則
6.經濟增加值考核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準確、客觀反映所屬企業年度經營成果,建立有效激勵與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所屬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XX省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試行)》和省XX集團《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等規定,結合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企業負責人,是指集團公司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董事會(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成員、監事會負責人和經營班子成員。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原則。按照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以效益為中心,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激勵約束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
(三)公正公平原則。按照企業不同類型、不同盈利能力和不同工作崗位、不同貢獻,合理確定負責人的薪酬水平。
(四)科學發展原則。鼓勵科技創新,推動企業科學發展,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對經營業績實施分類考核。依據國務院國資委《企業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和集團企業現狀,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分為供電企業、建築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土地整理企業(附件1)。
第五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採取籤訂經營業績各類目標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由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章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
第七條 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年度黨建工作目標責任書、年度黨風廉潔建設目標責任書、年度生產經營目標責任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年度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目標責任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在集團公司與各企業籤訂的年度生產經營目標責任書中明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考核指標作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保障指標。
第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各類目標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和期限;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對供電企業考核進行差異化管理,按自發電量佔供電量權重,對發供合一供電企業分為自發電量超過供電量10%、自發電量低於供電量10%兩類,在分類指標設置和權重上體現差異。
第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黨建指標、經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黨建指標
包括黨建工作、黨風廉潔建設指標,權重為20%,其中黨建工作權重12%,黨風廉潔建設權重8%。
(二)經營基本指標
1.工業(電力供應)企業基本指標
包括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指標,權重為30%,其中利潤總額權重12%、淨資產收益率權重10%、營業收入權重8%。
2.建工企業
包括利潤總額、營業收入、合同履約率指標權重為55%,其中利潤總額和合同履約率兩項指標權重均為20%,營業收入權重15%。
3.物業管理企業
包括服務滿意度和營業收入指標,權重為45%,其中服務滿意度權重30%,營業收入權重15%。
4.土地整理類企業
包括利潤總額、淨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指標,權重為45%,其中利潤總額權重20%、淨資產收益率權重13%、營業收入權重12%。
各類企業基本指標的設置詳見附件1。
利潤總額是指經審計核定後的企業年度報表(若為合併主體應為合併報表)利潤總額。年度利潤計算應加上較按會計制度規定足額計提折舊預算值增加部分、經核准的企業當期消化以前年度潛虧、新增研發支出等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等因素(附件3)。
企業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足額計提折舊、財務費用或未按國家規定足額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未提足或未足額交納部分扣減利潤(附件3)。
淨資產收益率=(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平均淨資產)×100%
平均淨資產=(年初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年末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合計)÷2
淨資產收益率採取縱向比較和橫向對標方式進行考核(附件2)。
營業收入是指經審計核定後的企業年度報表(若為合併主體應為合併報表)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全部營業總收入。
合同履約率又稱合同完成百分比,指實際支付的工程合同款項與籤訂合同規定應付的合同款項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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