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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怎麼避免強行平倉(期貨強行平倉自動化機制分析)

2023-04-16 15:52:09

《期貨和衍生品法》已經於8月1日開始施行,期貨法旨在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期貨交易實行槓桿交易和分級結算制度,強行平倉是阻止風險傳導的關鍵措施,而強行平倉引發的虧損如何分擔,是期貨交易糾紛的爭議焦點。本文旨在通過詳細介紹期貨市場的強行平倉規則,提出完善期貨強平機制的具體建議。

現狀和問題】在期貨行業,T 0交易,多空雙向開倉,當日無負債結算和強行平倉是基本交易規則,而產生民事案件最多的就是由強行平倉(簡稱:強平)引發的糾紛。現行有效規範期貨行業運行的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指導審理期貨交易糾紛案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8號)(以下簡稱:「期貨司法解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強行平倉適用條件和虧損分擔做了概括規定,支持期貨公司依法強行平倉,並給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預留了自由約定的空間。但是,期貨行業相對證券、保險行業來說,規則複雜,司法界對於期貨行業的業務細節並不熟悉,在期貨公司強行平倉糾紛案件中,法院對於期貨公司強平措施是否適當、強平不當產生的虧損如何分擔,仍在探討中。本文簡潔介紹期貨行業的風險控制體系,尤其是強行平倉制度,分析三類有爭議的情形下期貨公司強平是否適當,並就強平後的虧損分擔給出意見,建議增強並細化期貨公司強平自動化系統功能設置,以減少強平糾紛。

一、期貨交易基本制度和風控機制

1、期貨交易基本制度

期貨交易是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比例越低,槓桿比例越高,10%的保證金,槓桿比例就是10倍,使用槓桿交易能節約資金成本,同時放大了交易盈虧。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合約交易報價規定了漲跌停板限制。期貨市場實行T 0交易,交易者當天開倉以後既可以當天平倉,也可以持倉等待以後的交易日平倉,持有商品期貨合約的產業客戶可以持倉到交割月進行實物交割。盤中,交易者持倉盈虧是隨著價格的漲跌浮動的,直到收盤以後產生結算價,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進行結算,期貨公司對自己的客戶(即在該期貨公司開立帳戶進行交易的交易者)結算並發送交易結算單,客戶可以通過交易軟體或者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查詢平臺查看自己的交易結算單。

2、期貨市場的風控機制

交易所對每個交易品種保證金有統一標準,遇到合約價格連續出現漲/跌停的極端行情,交易所就會提高保證金比例,保證金比例提高就會增加交易者交易資金佔用,降低交易者可開倉/持倉數量。具體來說,交易者帳戶內的可用資金若低於開倉所需要保證金,則資金校驗失敗從而無法開倉;若開倉時保證金充足,開倉後交易者帳戶因行情變化發生虧損導致帳戶權益減少到低於交易所要求的保證金的,構成持倉透支。出現透支以後,若行情走勢繼續對客戶不利,客戶不及時平倉,其帳戶虧損繼續擴大,當帳戶權益降到負值,構成穿倉。槓桿交易使得穿倉在期貨市場上很容易發生。期貨交易所設定的保證金比例高於一個漲跌停板的幅度,某個交易日若出現較大行情,即使出現漲/跌停行情,客戶一個交易日內發生的虧損額不可能超過持倉保證金,不會出現穿倉,但很有可能導致持倉透支。發生透支後,如果客戶不及時追加資金或者自行減倉/平倉,下個交易日若行情繼續向不利於客戶持倉的方向發展,客戶帳戶虧損繼續擴大,就極有可能發生穿倉。穿倉客戶會擠佔其所在的期貨公司或其他客戶的保證金,某個期貨公司客戶大面積穿倉而期貨公司不能墊付全部資金的,會影響期貨公司與交易所之間結算資金劃轉,風險向整個市場傳遞。為防止風險擴散,期貨市場實施強行平倉制度來控制風險,期貨公司代表其所有客戶在交易所的整體風險度超標的,交易所有權對期貨公司強平;期貨公司的某個客戶風險度超標的,期貨公司有權對該客戶強平。

3、期貨公司的強平機制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要求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期貨交易所收取的保證金比例,期貨公司通過監控客戶帳戶風險度來控制風險,風險度=持倉所需保證金/客戶權益*100%,也被稱為風險係數。其中,持倉所需保證金=持倉數量*單價*保證金比例。風險度大於100%,表明客戶的權益已經低於其持倉需要的保證金,期貨公司就會及時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或者平倉降低風險。客戶期貨帳戶的風險度以期貨公司規定的保證金比例計算(簡稱「期貨公司風險度」),其值大於以交易所保證金比例計算的風險度(簡稱「交易所風險度」),期貨公司就能夠在客戶帳戶透支之前向客戶通知風險,給客戶留出追加資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時間。客戶未及時降低風險度的,為了防止風險擴大,期貨公司就會主動替客戶平倉或部分平倉,即執行強行平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稱之為強行平倉,實際上只是期貨公司無須經客戶同意就替客戶掛出平倉單,但掛單強平能不能真正平掉,並不取決於期貨公司,而是取決於在市場上能否配對成交。為了儘早成交,就需要在價位上做一些讓步,不可能追求價格最優。對於客戶來說,只要參與到這個市場中,就必須接受一個基本的常識:無論誰都不能準確預判當下時點之後的行情走勢,在盤中為了有利於儘快成交,期貨公司一般以市價掛單,客戶對於期貨公司強平的價位不應該苛求。期貨行業的慣例和這些年的司法實踐已經確認了這一原則,業內和司法界對於強平的前提條件也已形成一致意見:(1)風險度超過約定標準,(2)期貨公司向客戶發送了風險通知,(3)客戶未及時追加足額保證金,也未及時自行平倉。滿足這三項條件,期貨公司就有權強平,客戶就應該承擔平倉結果。但是實際操作和司法實務中,客戶和期貨公司之間容易產生的爭議還是強行平倉。爭議點就在於第(3)個條件中的 「足額」和「及時」,需要根據強行平倉的操作細節個案判斷,由此產生客戶指責期貨公司不當強平,要求期貨公司承擔強平造成的虧損。實踐中,也有客戶反過來指責期貨公司未及時強平導致虧損擴大,拒絕彌補穿倉損失的案例。

下面就存在較大爭議的強平糾紛,詳細展開討論。

二、客戶與期貨公司之間強行平倉爭議分析

1、期貨公司能不能「過早強平」

以某客戶為例,客戶根據自己的判斷開倉交易,當盤中市場行情變化於客戶持倉方向有利時,浮動盈利會增加;相反的,浮動虧損就會擴大,盤中行情起起伏伏,直到下午收盤後產生結算價,客戶帳戶的當日盈虧確定。一般情況下客戶保證金有冗餘,風險度不會超過100%,若當天行情平穩,客戶權益浮動不大,風險度未觸及100%的,期貨公司就不會通知風險。收盤後產生結算價,期貨公司按照結算價為客戶計算當日盈虧,根據結算結果進行資金劃轉,並給客戶發送當日交易結算帳單,其中顯示客戶帳戶當日盈虧金額、帳戶權益和風險度。此處的風險度,是以客戶所在的期貨公司要求的保證金比例計算的,即客戶的期貨公司風險度。若帳戶風險度超過100%,說明客戶帳戶權益低於期貨公司要求的保證金,期貨公司發送的結算帳單中就會附上一欄《追加保證金/強平通知》,提示客戶「關注帳戶風險,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在下一交易日(註:夜盤屬於下一交易日)及時平倉,否則,期貨公司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擇時強行平倉」。通常,期貨公司還會輔以電話或者簡訊向客戶提示追保/強平風險。如上所述,若期貨公司在收盤後就本次風險首次向客戶通知風險,很多客戶在收到首次風險通知時持觀望態度,截止到下個交易日開盤前未追加資金,也沒有在開盤前的集合競價時段自行平倉,那麼期貨公司能不能在集合競價時段就強行平倉呢?

期貨公司在在哪個時點、哪個價位強平,直接影響客戶期貨帳戶的盈虧結果,這個結果由客戶承擔,客戶對於強平的時點和價位很敏感。如果期貨公司在開盤前的集合競價時段內掛出強平單並成交,開盤後價格反轉,客戶就難以接受強平結果。特別是當市場上大多數期貨公司都在集合競價期間掛強平單的時候,有可能為了儘早成交,爭相以更有競爭優勢的價格掛單,發生踩踏性強平,反而加劇了行情波動,開盤後若行情反轉,客戶的持倉已經在集合競價階段以對客戶不利的價位被平倉,給客戶造成的虧損較大,引發客戶強烈不滿。雖然期貨公司可以在《期貨經紀合同》中明確約定下一交易日指的時間包括集合競價時段,同時《期貨經紀合同》中有免責條款:「客戶同意不以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品種和數量為由向期貨公司主張權益」。但是,此格式條款難以讓客戶放棄投訴或者訴訟。期貨帳戶是客戶的,強平結果由客戶承擔,在市場價格尚未產生的時候期貨公司應該謹慎下單,如果不給客戶任何自行平倉的機會,過早強平,成交價位對客戶不利的話,期貨公司很難證明自己以謹慎勤勉態度維護客戶利益。因過早強平引發的爭端,客戶要求賠償的,理論上可參考期貨公司通知風險之後宜留給客戶追加資金或自行完成下單時間,以開盤後15分鐘為例,計算該時間段內的市場平均價,期貨公司給客戶補償該平均價與強平價之間的價差虧損。由於我國期貨市場基礎建設已經較完備,銀期轉帳系統在期貨市場開盤前30分鐘就已經開啟,足以滿足交易者資金劃轉所需時間。對於選擇平倉不選擇追加資金的交易者,開盤前集合競價時段加上開盤後15分鐘也能滿足下單所需時間。

當然,上述集合競價期間不宜強平的情況僅限於上一交易日收盤以後才第一次向客戶通知風險。若上一交易日盤中客戶帳戶風險度高,期貨公司已經向客戶通知風險,或者更早就提示了本輪行情的風險,已經給客戶預留了盤中自行平倉的機會和追加資金的時間,而客戶沒有採取行動,則期貨公司有權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競價時段內強行平倉,因為這種情況符合強平的第三個條件。

另有一種情況,客戶跟期貨公司協商,要求期貨公司按交易所標準收取保證金(即最低保證金),一般來說,期貨公司只會給予專業投資者特殊對待,同意按最低標準收取保證金,因為專業投資者自己的風險控制力很強。普通投資者如果堅持要求最低保證金,期貨公司一定要審慎對待,對其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告知其將承擔盤中風險通知即強平的後果。客戶必須另行單獨籤署一份自主選擇高風險交易並接受盤中通知即強平的《特別聲明》。因為最低保證金交易缺乏交易所保證金和期貨公司保證金之間差額的緩衝帶,不宜給客戶留出觀望等待或延遲平倉的時間。期貨公司盤中通知風險時,客戶已經透支了,此時只要期貨公司通知客戶,客戶沒有及時主動降低風險度,期貨公司就要及時強平。這裡的「及時」,以市場交易者完成下單、轉帳所需的時間來判斷,通常以分鐘甚至以秒為單位,專業投資者能夠盯盤或者藉助自動化交易軟體瞬間完成,普通投資者操作時間因人而異。但總的原則是,客戶一旦明確選擇並認可了這種模式,就應該受《特別聲明》約束,接受期貨公司通知即強平的風控措施,承擔相應風險。

2、期貨公司「未及時強平」,承擔穿倉虧損?

與上述「過早強平」相反,如果期貨公司在集合競價階段不掛單,等待開盤以後根據市場情況才強平,就很有可能失去了搶先一步平倉的先機。若開盤後行情繼續向著不利於客戶持倉的方向發展,客戶沒有及時追加資金或自行平倉降低風險,為了防止虧損擴大,期貨公司通常會掛出強平單,但是若出現極端行情,開盤後價格就封在漲/跌停板,期貨公司掛出的強平單很有可能成交不了,客戶虧損繼續擴大,甚至發生穿倉。發生這種情況時客戶很有可能指責期貨公司沒有及時採取風控措施,導致虧損擴大,要求期貨公司承擔部分或全部虧損。客戶的苛求將期貨公司陷入「集合競價階段是否需要強平」的兩難的境地,這種要求不應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從強行平倉制度的宗旨和期貨經紀法律關係的本質兩方面來分析強平責任承擔:首先,期貨行業的強行平倉制度旨在及時阻斷風險擴散,維護整個市場的秩序,要求期貨公司守住底線,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交易所標準。在此基礎上給了期貨公司自由度,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比例以及強行平倉的適用條件都留給期貨公司與客戶自由約定。只要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採取的強平措施不違反法律法規,符合雙方之間的約定,期貨公司既沒有過錯也沒有違約;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的關係是行紀關係,客戶自己下達交易指令,期貨公司提供通道負責把客戶的交易指令發送進場,在市場中競價成交,客戶帳戶不論盈利或虧損,結果都歸於客戶自己,如果出現極端行情或流動性不足造成強平掛單無法成交,虧損擴大,這部分虧損是市場風險導致的,應由交易者承擔。帳戶歸客戶所有,客戶自己應隨時關注行情變化,及時止損。既然選擇了風險大的期貨交易,客戶不能因為自己資金準備不足,或者對行情走勢難以判斷就持觀望態度,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以後看結果,事後看結果對自己有利就認可,對自己不利就反過來指責期貨公司「強平的太晚」,主張「期貨公司應承擔部分或全部虧損」,這種自己該作為時不作為,卻以期貨公司未及時強平為藉口要求期貨公司分擔部分虧損,實為轉嫁投資風險的訴求,違反誠信原則,不應得到支持。以上觀點與期貨司法解釋中第七節「七、強行平倉責任」規定的強平責任劃分原則相一致。

(2)司法實踐中,期貨司法解釋的第六節第33-35條「透支交易責任劃分條款」極少有機會適用。原因是透支交易分為開倉透支和持倉透支,現有交易軟體系統已經能夠做到自動校驗拒絕開倉透支,實踐中也沒有哪家期貨公司甘於冒險允許客戶開倉透支。至於持倉透支,期貨公司通常向客戶通知風險時都會強調風險,給客戶追加資金或自行減倉的提示,沒有時間也沒有動力與客戶籤訂書面協議同意客戶透支交易,更不會放棄強平權利任憑客戶穿倉的,因為在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客戶與交易所結算,客戶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期貨公司需要為客戶墊付資金與交易所結算。由此,在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有關「雙方合意進行透支交易的,期貨公司分擔透支交易部分虧損」的情況極少發生。

因此,所謂的「客戶透支後期貨公司未及時強平應承擔責任」的觀點,貌似有合理性,實質是不了解期貨市場的高風險特徵。根據以上分析,只要期貨公司及時向客戶通知風險,沒有與客戶另籤書面協議約定同意客戶透支交易,且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做了強平掛單動作,無論強平掛單是否能夠在市場上成交,也不論平倉成交後行情是否反轉,期貨公司就沒有過錯,也就沒有義務分擔客戶的透支交易虧損,因為虧損是由市場風險造成的,不是期貨公司的責任。只有當期貨公司違反期貨經紀合同約定,或違反交易規則不當強平才須承擔相應責任。

3、客戶按要求追加資金後仍被強平是否構成不當強平?

有這樣一種情況:客戶在當天(T日)收盤結算後收到期貨公司風險通知,按照結算單中顯示的需追加資金數額,在下一個交易日(T 1日)開市前追加了資金,但是T 1日盤中行情繼續向著不利於客戶的方向發展,並且帳戶再次出現透支,期貨公司能不能不重新通知客戶,直接強行平倉呢?這個問題一直存在爭議,下面分別討論:

一種觀點,認為期貨公司前一日已經通知過風險了,給了客戶追加資金和自行平倉的時間,無論客戶是否按要求追加資金,只要今日盤中風險度大於100%,就說明客戶對帳戶風險尚未控制到位,期貨公司就可以直接強平。另一種觀點認為,客戶完全按照期貨公司的要求追加了資金,新的虧損發生在T 1日,而T 1日盤中行情仍在波動起伏當中,最終是否需要追加資金或者平倉,需要根據T 1日收盤價結算後才能判斷,只要客戶按要求在T 1日開市前或者T 1日盤中追加了資金,期貨公司就不應該在T 1日強行平倉。二種觀點爭論已久,對於這種情況下期貨公司能否強平以及強平數量如何確定?僅看期貨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仍難下定論,這裡的「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有人理解為前一日結算單上顯示的數額,也有人理解為盤中新增虧損數額也應考慮在內。

筆者認為,我們不應該機械理解執行強行平倉制度,分析上市情況,客戶雖然已按T日風險通知的要求追加資金,但是T 1日行情繼續對客戶不利,產生新的虧損,只要期貨公司風險度超過了100%,符合雙方約定強平條件,期貨公司就有權強平,且不論T 1日客戶是否發生透支(注意這裡是有權強平,而非有義務強平)。因為期貨交易者對期貨市場的高風險是有一定認識的,既然T日收到過風險通知,客戶就應該對T 1日盤中風險格外關注,應自覺主動控制帳戶風險度不超過100%,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強平,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強平數量如何判斷?由於T 1日盤中帳戶動態風險度與上一日結算時的風險度相比已經發生變化,強平數量應該以滿足盤中將風險度降至100%以下為判斷依據,而且應以下單時該帳戶的期貨公司動態風險度為衡量標準,而不可能仍然按照T日收盤結算時的帳戶靜態風險度作為衡量標準,否則,後邊若出現漲/跌停行情,強平也很難成交,就有可能錯失及時止損降低風險的時機。因此這種情況下為將風險度控制在100%以下進行的強平,不構成不當強平。

【總結和建議】 期貨市場行情大幅波動引發強行平倉適用的情況各不相同,相關法規規則不可能細分到每一種情況。但卻疏而不漏地規範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期貨公司應該堅持強行平倉制度的宗旨,既秉持尊重客戶,客戶自主交易優先原則,又不消極觀望,勤勉盡責積極進行風險控制。遇有行情變化較大時及時通知風險,給客戶留有追加資金和自行平倉的時間(作者建議:前一日盤後通知的,給客戶下一交易日開盤後15分鐘時間,盤中通知的給客戶預留15-30分鐘時間讓客戶追加資金或平倉),若客戶沒有及時控制風險,就可根據盤中動態風險情況實施強平,不要畏首畏尾失去時機。極端市場行情下期貨公司強平掛單無法成交造成的擴大損失,責任不在期貨公司,最終結果均應由客戶自己承擔。

不妨展望一下,在科技賦能的今天,完全可以將期貨行業的強行平倉交由期貨公司的交易風控系統自動完成,例如系統設置為:以盤中動態風險度為風控指標,當客戶期貨帳戶的期貨公司風險度觸及100&,系統就自動向客戶預留的通信工具發送風險通知,進入風險提示時段,該階段時長由期貨公司在客戶開戶時與客戶事先協商約定寫入開戶合同並輸入系統設置,例如,15-30分鐘以後轉入強平階段,當客戶期貨帳戶的交易所風險度觸及100&時,系統自動掛單強平,即始終控制在透支即強平的嚴格風控標準,每次觸發強平,強平手數以滿足交易所風險度不超過100%為限。當然,客戶也可以在開戶時就與期貨公司約定並設置為進入強平階段後當客戶期貨帳戶的期貨公司風險度觸及100&時,系統自動掛單強平。對於眾多的普通投資者來說,開戶之初就在風控系統中設定風控參數,不需要期貨公司的交易風控人員盯盤通知和進行手工強平,至於符合專業投資者條件的某些機構投資者,可以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和期貨公司另有特別約定,期貨公司可在系統中根據特別約定做出個性化設置。

如上所述,設置自動風險通知和強平的交易風控系統雖然顯得「機械化」,但是,相較於自動駕駛技術,實現起來難度係數並不高,卻能顯著提高效率和減少人工出錯的機率,不僅有助於統一期貨行業強行平倉執行標準;且在客戶開立帳戶之初就提示客戶做出主動選擇和設定,相當於在現有強平規則的框架下,把選擇強平時機的主動權交到客戶手中,同時兼顧了個性化要求,能有效減少不必要的強平糾紛。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訂)

強行平倉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或者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符合強行平倉條件後,應當自行平倉而未平倉造成的擴大損失,由期貨公司或者客戶自行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文/北京嶽成律師事務所

北京總所 嶽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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