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幾次,改了哪些條例
2023-03-30 23:37:26 3
婚姻法修改幾次,改了哪些條例,我們都知道婚姻法新規定,每次都會引起大的轟動,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婚姻法修改幾次,改了哪些條例!
一,婚姻法修改幾次
1.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於1950年4月13日頒布;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實施,並於1950年廢除。
3.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修訂的婚姻法自同日起實施。
4.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發布了《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5.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6.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3)》。
二,婚姻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於2011年7月4日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況下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有缺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如果對方沒有相反的證據,拒絕做親子鑑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
當事人一方起訴確認親子關係,提供必要證據證明,另一方無反證據拒絕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出售、損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定撫養義務的,需要治療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5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收益,除滋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6條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房地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房地產變更登記前取消贈與,另一方要求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7條婚後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財產權以出資人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房地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地產,財產權以一方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房地產可以認定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分享,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者可按特殊程序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夫妻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是否因生育糾紛,導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按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