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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還能繼承父母遺產嗎(夫妻與女方父母意外同時過世)

2023-04-15 17:54:36

【引言】

家庭財產繼承中,時不時會產生一些很「奇葩」的結論。

人過世,即發生繼承,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由繼承人繼承。存在明確親屬關係的繼承人、存在有較強權利義務關係的非法定繼承人得到財產,相對來講還比較符合常理,即便有爭議糾紛。

但是,一但遇到一些例外情況我們就會發現:按照目前繼承法規,產生的結果特別「奇葩」,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正常理解和認知。

【一家人同時死亡,丈夫的父母來分妻子父母的財產】

小蘭與丈夫結婚三年多,婚後倆人生了一個兒子。小蘭是獨生女,家境很好,父母都是高知,有兩套房子。小蘭和丈夫對雙方父母很不錯,經常噓寒問暖,有時間就帶上父母一道出去遊玩。一家人比較喜歡自由行,近點的地方自己開車,遠的地方一般都會落地後在當地租一輛車,自駕遊玩。

一次小蘭一家三口,帶著小蘭的父母駕車遊玩,不幸出了車禍,五口人當場喪生。後來小蘭的伯伯、舅舅,還有公婆一道處理的後事。

處理完後事,不可避免涉及到財產怎麼處理的問題。小蘭伯伯、舅舅與公婆之間並不相熟,在談及財產問題的時候,都沒有掖著藏著。小蘭伯伯和舅舅的意思是,小蘭的爸媽沒了,爺爺奶奶、姥姥姥爺也都已過世,夫妻倆的財產一分為二,一半給到小蘭公婆家,一半由小蘭父母這邊的親屬家自行商量分配,他們認為這樣分割比較公平。

小蘭的公婆不同意。這裡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房子問題。小蘭夫妻倆的房子,是當時公婆在二人婚後全資購買的。這個房子應該全歸他們,剩下的其他財產可以雙方均分。小蘭的伯伯、舅舅不同意。兩個年輕人沒什麼其他家底兒,而且還搬出法條反覆講諸如「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之類的說辭,最後把小蘭的公婆說急了:買房是我們出的錢,兒子是我們最親的親人。你們再怎麼說也不過是兒媳婦的遠親罷了,這不等於是搶我們的財產麼?

為這事雙方久爭不下。小蘭的公婆也沒閒著,一直也在找人詢問關於繼承的問題。最後發現,這裡不僅牽扯到小蘭夫妻財產的問題,還涉及到了小蘭父母的兩套房子!

當雙方再次爭論財產分割問題的時候,小蘭的公婆也沒客氣,直接提出了要分親家、即小蘭父母的財產。這下子把小蘭的伯伯、舅舅惹急了——你提出來的這種要求,純屬胡鬧!你們跟親家半分錢關係都沒有,要分他們的財產,這才是明擺著搶!乾脆不談了,直接走法院。

最終結論是什麼?

最終雙方還算是相互諒解,接受了調解。小蘭和丈夫的那套房子,歸了公婆;公婆也沒有再主張要求分小蘭父母的房子。

如果雙方不接受調解,要把官司打到底,這個結果是按照法律規定來的麼?不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推導,小蘭的公婆,確實有權利分走小蘭父母的房產,而且還是全部。這說明了什麼?

【按照法律規定的推導過程】

繼承發生在人過世(死亡)之時。人的死亡,有三種確定方式:一種是證明死亡,包括醫學證明、戶口薄上登記的死亡時間,或者法院宣判的死亡時間;一種是宣告死亡,多適用於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的,由法院宣告人員死亡;第三種,叫做「推定」,即上述案例中使用的判定五人死亡的方式。

當多個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同時死亡、發生繼承時,共同死亡時間是比較容易確定的,但是,多人之間孰先孰後死亡,從醫學角度是無法判定的,法院也不可能宣判,因為沒有客觀依據。那麼,將採用「推定」原則,推定數個有相互繼承關係的人的死亡先後順序,進而確定遺產及繼承人範圍。這個原則,原先出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後來正式寫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中: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如果按照這個推定原則來推導上述案例:

小蘭的父母與小蘭、小蘭夫妻之間、小蘭夫妻與兒子,存在相互繼承關係。小蘭父母之間同輩,不相互繼承;小蘭夫妻之間同理。

下面問題就來了:

按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的表述:「相互繼承關係」、「沒有其他繼承人」,可以理解為「其他繼承人」指的是同時死亡的人之外的繼承人。而法條又沒有明確說明是第一順序還是第二順序、抑或遺囑繼承人。因此,「其他繼承人」包括了:如有遺囑則為遺囑繼承人,如無遺囑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無第一順序則為第二順序。

如果按照這個理解來推導:

小蘭沒有其他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過世,沒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過世);小蘭的丈夫有(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小蘭的父母有(各自均有兄弟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小蘭的兒子也有(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推定小蘭先死亡。

按照長輩先去世的原則,其他人去世先後順序依次為:小蘭父母、小蘭丈夫、兒子。

所以:

小蘭與丈夫共同財產中的個人部分,分別由父母、丈夫、兒子合計四人繼承,各自1/4;小蘭父母過世後,繼承小蘭的1/4、以及他們自己的全部財產,將由外孫代位繼承,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與小蘭的伯伯、舅舅沒有關係。小蘭的丈夫過世,他的個人部分、以及繼承小蘭的1/4,由兒子、以及他自己的父母均分繼承;小蘭的兒子過世,兒子應繼承的份額(包括繼承小蘭夫妻的、以及代位繼承小蘭父母的),將由小蘭的公婆——祖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全部繼承。

所以,最終的推定結論是:

小蘭夫妻倆的財產、小蘭父母的財產,將全部由小蘭的公婆繼承!原來「胡鬧」的,不是小蘭的公婆,而是小蘭的伯伯、舅舅!

【現實中的意見】

以上推導過程和結論,現實中存在兩個不同的意見或爭議。

先說說關於推導結論上的爭議。

爭議之處不在於推導結論,而是「理」。從正常人的思維來講,公婆、嶽父母是親家關係,或者更直白一點講:其實相互之間沒什麼關係,只不過因為子女結婚認識了一下,相互之間有了「親家」稱呼,僅此而已。他們之間能繼承,這個結論完全打破了常人認知,不可能被接受,所以小蘭的伯伯、舅舅急了。換做任何一個正常人,也肯定「急眼」。

再說說關於推導過程上的爭議,或者說與法條規定相悖的不同意見。

一些法律專業人士是這樣給出意見的:小蘭的兒子已經在事故中死亡,所以他是不能獲得繼承權的。他沒有繼承權——包括對小蘭夫妻的、小蘭父母的繼承權——意味著小蘭的公婆,不能經由孫子去繼承小蘭父母的遺產。這個說辭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很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這並不符合推定原則,也不符合「人在獲得繼承權、完成繼承之前過世,繼承權依然存在、流轉」的規定。

到底是法說了算還是理說了算?

這就是目前繼承法規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凡遇到一些不太常見的情況,就會導致很多不被人接受的結果。

【結語】

本文所介紹的內容,並非杜撰。類似的難以被接受的問題,現實中不少發生,例如轉繼承的問題——七大姑八大姨來合法分自己父母的財產;例如私生子分家產的問題——婚內出軌在外面生了孩子,出軌方的配偶不僅不知不覺地被動參與撫養,到時候還得把家產分出去一部分,繼續給原生家庭傷口撒鹽;遺囑優先,但遺囑繼承並不是遵循「公平原則」,而是所謂的「自治」原則,孝順子女繼承不了也無處說理,等等。

看來,繼承法規的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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