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我國外貿海運貨物保險)
2023-04-13 22:33:33
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於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規定?下面內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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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貨物保險條款規定
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中國保險條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C.I.C.) 。
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險別,按照能否單獨投保,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又稱主險,可以單獨投保;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加保附加險。
一、按照《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規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一)平安險
保險公司對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的承保責任範圍是: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必須把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幾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保險公司對水漬險(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或W.P.A.)的承保責任範圍,除了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一切險(all risks)的責任範圍是,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對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三種基本險別,保險公司規定有下列除外責任(exclusions):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經存在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5.屬於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與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一樣,我國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起訖期限,也是採用「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W/W Clause) ,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到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果沒有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
二、附加險
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可以加保一種或幾種附加險。我國保險條款中的附加險有一般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一)一般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general additional risk)所承保的,是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其險別有下列11種:1.碰損、破碎險(clash and breakage) ;2.串味險(taint of odour);3.淡水、雨淋險(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竊、提貨不著險(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5.短量險(shortage);6.滲漏險(leakage);7.混雜、玷汙險(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鉤損險(hook damage) ;9.受潮受熱險(sweat and heating) ; 10.鏽損險(rust);11.包裝破裂險(breakage of packing) 。
(二)特殊附加險
特殊附加險(special additional risk)承保由於特殊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共有下列8種:
1.戰爭險(war risks) 。戰爭險的保險責任起訖,是以水上危險(waterborne)為限,即從被保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港卸離海輪或駁船時為止。
2.罷工險(strike risks) 。但對在罷工期間由於勞動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職責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包括因罷工而引起的動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機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貨物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3.黃麴黴素險(aflatoxin);4.交貨不到險(failure to deliver) ;5.艙面險(on deck) ;6.進口關稅險(import duty)
7.拒收險(rejection)。對被保險貨物在進口港被進口國的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按貨物的保險價值負責賠償。
8.貨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
被保險人不論已經投保何種基本保險,都可以另行加保有關的特殊附加險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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