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安全型紙盒的製作方法
2023-06-01 07:39:31 1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紙盒,具體涉及一種安全型紙盒。
背景技術:
在快遞行業中,紙盒作為包裝載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現有的紙盒多為通過膠水、膠帶或者裝訂針定型,且沒有任何安全結構或機構,因此無法判斷之前是否被別人打開過,在轉運較為貴重或私密物品時令人無從安心。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安全型紙盒,具有安全結構,並且在開啟紙盒時安全結構會被破壞,方便人們確認紙盒是否被打開過。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安全型紙盒,包括紙板本體,所述紙板本體包括底板和頂板,所述底板下端設置有前側板,所述底板通過後側板與頂板連接,所述底板的左側向外依次設置有左連板與左翻板,所述底板的右側向外依次設置有右連板與右翻板,所述頂板的上端設置有前折板,所述頂板的左右兩側分別設置有左折板與右折板,所述前側板的中部設置有第一折片,所述前折板的中部設置有第一刀切口,所述第一刀切口與第一折片的位置與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左翻板與右翻板上均設置有第二刀切口,所述左折板與右折板上均設置有第二折片,所述第二刀切口與第二折片的位置與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前折板上第一刀切口的上端兩側、所述左翻板上第二刀切口的右端兩側、所述右翻板上第二刀切口的左端兩側、第一折片與前側板的連接線兩側、第二折片與左折板和右折板的連接線兩側均設置有間斷刀切縫。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刀切口與第二刀切口的形狀為長方形,所述第一折片與第二折片所處的切口形狀均為長方形。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折片與前側板的連接線位於第一折片所處的切口下端,所述第二折片與左折板的連接線位於第二折片所處的切口左端,所述第二折片與右折板的連接線位於第二折片所處的切口右端。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一種安全型紙盒,為一體式摺疊結構,並且具有由刀切口、折片以及間斷刀切縫配合組成的安全結構,在閉合紙盒後折片會與刀切口鎖死,在開啟紙盒時該安全結構的折片和間斷刀切縫會被破壞,方便人們確認紙盒是否被打開過,因此安全性較高,適合盛放、包裝或者運輸較為貴重和私密物品。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安全型紙盒的紙板本體展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並不用於限定本實用新型。
參考圖1,一種安全型紙盒,包括紙板本體1,所述紙板本體1包括底板2和頂板3,所述底板2下端設置有前側板4,所述底板2通過後側板5與頂板3連接,所述底板2的左側向外依次設置有左連板6與左翻板8,所述底板2的右側向外依次設置有右連板7與右翻板9,所述頂板3的上端設置有前折板10,所述頂板3的左右兩側分別設置有左折板11與右折板12,所述前側板4的中部設置有第一折片15,所述前折板10的中部設置有第一刀切口13,所述第一刀切口13與第一折片15的位置與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左翻板8與右翻板9上均設置有第二刀切口14,所述左折板11與右折板12上均設置有第二折片16,所述第二刀切口14與第二折片16的位置與尺寸均相配合,所述前折板10上第一刀切口13的上端兩側、所述左翻板8上第二刀切口14的右端兩側、所述右翻板9上第二刀切口14的左端兩側、第一折片15與前側板4的連接線兩側、第二折片16與左折板11和右折板12的連接線兩側均設置有間斷刀切縫17。
所述第一刀切口13與第二刀切口14的形狀為長方形,所述第一折片15與第二折片16所處的切口形狀均為長方形。
所述第一折片15與前側板4的連接線位於第一折片15所處的切口下端,所述第二折片16與左折板11的連接線位於第二折片16所處的切口左端,所述第二折片16與右折板12的連接線位於第二折片16所處的切口右端。
所述前側板4上第一折片15的數量為至少一個,所述前折板10上第一刀切口13的數量與第一折片15相同。
所述間斷刀切縫17具體為虛線形的間斷式切縫,在受一定外力時會產生破壞性的撕裂。
在摺疊紙板本體1後,閉合紙盒時,首先將左折板11上的第二折片16與右折板12上的另一第二折片16向外翻折一定角度,然後將左折板11與右折板12分別緊貼左翻板8與右翻板9的內側,前折板10緊貼前側板4的內側,繼續向下翻轉頂板3,完成閉合操作,此時第二折片16便分別與左翻板8上的第二刀切口14以及右翻板9上的另一第二刀切口14形成反向勾住鎖死狀態,然後將第一折片15向內翻折,使第一折片15與前折板10上的第一刀切口13形成反向勾住鎖死狀態。
在鎖死狀態下,如強制開啟紙盒,必會導致第一折片15、第二折片16或者多處間斷刀切縫17的破壞,使用者可據此判斷紙盒之前有無被打開過。
上述實施例用於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但並不將本實用新型局限於這些具體實施方式。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理解為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