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拐賣兒童案例(從電影失孤原型找到被拐兒子試析拐賣人口犯罪的定罪與處罰)
2023-07-03 12:28:0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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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3日公安機關為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一家舉行的認親儀式,郭剛堂時隔24年終於與孩子團圓,一家人緊緊相擁放聲痛哭,媽媽情緒失控、哭聲撕心裂肺的緊緊抱住兒子說著「寶貝啊,我的寶貝,你可回來了,我的兒子。」這一次孩子是真的回家了,團圓也不再是夢了,這一場面無不令人落淚動容。郭剛堂,山東聊城人,電影《失孤》中劉德華扮演的角色「雷澤寬」的人物原型,電影也根據真實事件改編,事情發生在1997年9月21日,2歲半的兒子被拐,從此郭剛堂踏上了24年的尋子之路。
電影《失孤》|圖源網絡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嚴重侵犯婦女兒童人身權利,對被拐賣婦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並由此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由來已久,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一些地區受養兒防老傳統觀念的影響較深,造成拐賣、收買男童的現象屢禁不絕;二是,我國男女人口比例失調,拐賣婦女作為婚配對象在個別地方成為一種陋習,近年來從周邊國家拐入婦女的情形也有所增多。
電影《失孤》|圖源網絡
我國在1979年7月1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41條就規定了拐賣人口罪。此後,1997 年 3 月 14 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全面修訂的《刑法》在第 240條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對1979年《刑法》第141條規定的拐賣人口罪進行了修正。
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一、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條解讀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對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應如何處罰的規定。根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實際情況,本款具體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
(一)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款具體列舉了八項適用上述刑罰的嚴重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集團作案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主要特點之一。在大量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中,婦女、兒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結成團夥,拐騙、接送、中轉、出賣,都有預謀並且分工明確,形成所謂的「一條龍」,有的已形成職業性的犯罪集團。這種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集團,社會危害性極大。因此,這種犯罪集團,特別是這種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屬於重點打擊的對象,應規定十分嚴厲的刑罰。這裡所說的「拐賣婦女、兒童集團」,是指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這裡所說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參與拐賣的人數(包括本數在內)。「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賣為目的拐騙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中中轉、接送、收買、販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動中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進行拐賣活動,累計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應依照本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對於拐賣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則不應以整個犯罪集團拐賣的人數當做該犯罪分子拐賣的人數,而應以其直接參與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數作為處罰的根據。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這裡所說的「姦淫被拐賣的婦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括犯罪分子利用被害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也包括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被害婦女的行為。只要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了性關係,無論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無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為,都應按照本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拐賣人強姦被拐賣婦女的行為已作為處重刑的情節之一,所以對於犯罪分子不再適用數罪併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這裡所說的「誘騙」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錢、物質或者某種許願等方法引誘、欺騙被拐賣的婦女進行賣淫活動。「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手段迫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買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將迫使其賣淫,但出於營利等目的,仍將該婦女出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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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這裡所規定的綁架婦女、兒童,只要求以出賣為目的,不論犯罪分子是否將被綁架的婦女、兒童賣掉,都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這裡規定的偷盜嬰幼兒,是以出賣為目的,如果偷盜嬰幼兒是為了勒索嬰幼兒的父母或者親屬的財物,則不能按照本罪定罪處罰,而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綁架罪定罪處罰。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偷盜嬰幼兒」。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在拐賣過程中,犯罪分子採用捆綁、毆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而自殺、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後果是因收買人對所收買的婦女、兒童在收買後實施虐待等行為所致,則不屬於本項所列的情況,應依法追究收買人的相應責任。如果犯罪分子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傷害、殺害的,則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與境外的人販子相勾結,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境外」,是指國境外和邊境外,既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也包括邊境外的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裡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拐賣婦女、兒童,具有本款所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第二款是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定義的規定。依照本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行為。規定「以出賣為目的」,主要是為了區別於以收養或者其他非營利的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和以結婚、收養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後兩種行為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條關於拐騙兒童罪或第二百四十一條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這裡所規定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都是為了將被害人出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對於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罪規定的拐賣兒童罪中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既包括中國兒童,也包括外國兒童。本款所規定的「拐騙」,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騙、引誘的方法帶走婦女、兒童的行為;「綁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犯罪分子為了以更高的價格出賣而以一定的錢物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收買婦女、兒童後轉手出賣的行為;「接送」「中轉」,則主要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活動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手交給其他人販子的行為,也包括為人販子找買主、為人販子在拐賣途中窩藏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上述幾種行為均是以出賣為目的,只要有上述行為之一,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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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應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收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以行政處罰。
三、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共同犯罪的問題
明知他人拐賣婦女、兒童,仍向其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
認定是否「明知」,應當根據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人供述和辯解,結合提供幫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顯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綜合判斷。同時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共犯,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參與拐賣的人數、次數、以及分贓數額等,準確區分主從犯,對於組織、領導、只會拐賣婦女、兒童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犯罪環節,或者積極參與實施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於僅提供被拐賣婦女、兒童信息或者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居間介紹,起輔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的,沒有獲利或者獲利較少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從犯。對於各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區別不明顯的,可以不區分主從犯。
郭剛堂|圖源網絡
四、拐賣婦女、兒童中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1)拐賣婦女、兒童又姦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淫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
(2)拐賣婦女、兒童又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進行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起所組織、教唆的罪數數罪併罰。
(4)拐賣婦女、兒童或者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組織、教唆被拐賣、收買的未成年婦女、兒童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或者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贖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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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使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中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如下:
(一)要正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二)在辦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只要實施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均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三)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謀,為其拐賣行為提供資助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四)對拐賣過程中姦淫被拐賣婦女的;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五)教唆他人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立案偵查。向他人傳授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方法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立案偵查。明知是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實施犯罪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以窩藏、包庇罪立案偵查。
(六)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七)出賣十四周歲以上女性親屬或者其他不滿十四周歲親屬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八)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出賣撿拾的兒童的,均以拐賣兒童罪立案偵查。
(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綁架罪立案偵查。
(十)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的婦女、兒童有拐賣犯罪行為的,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十一)非以出賣為目的,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以拐騙兒童罪立案偵查。
(十二)教唆被拐賣、拐騙、收買的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偵查。
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收取錢物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收養中介行為、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以及綁架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界限,防止擴大打擊面或者放縱犯罪。
六、相關經典案例
案例一:劉某拐賣兒童案。
案例來源:北大法寶、《劉某拐賣兒童案(一審)》
2010 年 10 月 4 日,被告人劉某夥同錢某經事先預謀後,由被告人劉某、「小麗」從雲南曲靖拐騙來一名女嬰到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鎮,由錢某到白寨鎮車站接應「小麗」,並將女嬰帶到白寨鎮油坊莊村藏匿,伺機尋找買家,企圖將女嬰以人民幣16000元賣掉,後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查獲。被告人劉某於2011年3月5日被抓獲歸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拐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當在「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與其同案犯共同預謀、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據 1997 年《刑法》第 240 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4款,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二:雷某拐賣兒童案。
案例來源:北大法寶:《雷某拐賣兒童案(一審)》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雷某與他人事先聯繫後,僱傭蘇某、蔡某兩人去雲南將其購買的兩名女嬰帶回山東準備出賣,並許諾給蘇、蔡兩人每人5500元的好處費。後在被告人雷某的安排下,蘇某、蔡某兩人在雲南接到兩名女嬰後,於同年4月27日各懷抱一名女嬰從南寧乘坐K1138 次旅客列車返回山東。2010年4月28日20時許,蘇某、蔡某在列車上被乘警查獲。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安徽省蚌埠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以出賣為目的,收買並夥同他人接送女嬰兩名,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刑法》第240條、第25條第1款、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2007年以來,我國政府加大了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活動的力度,公安部成立打拐辦,由專人負責這項工作。2008年1月1日,國務院出臺了《中國反對拐賣婦女兒童行動計劃(2008—2012)》,並建立了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反拐綜合治理局面初步形成。為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2009年以來公安機關開展了多次專項打拐行動,並採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了全國失蹤兒童DNA信息庫,通過信息對比,查找解救被拐賣兒童;
2建立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全國聯網,只要發現案件線索,公安機關立即行動,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偵破案件;
3成立以地方公安局長、副局長負責的打拐專案組;
4對來歷不明的孩子進行重點摸底排查;
5對在逃的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實行A級通緝令進行通緝。
通過上述措施,有力懲治了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近幾年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有所收斂。
7月12日9時22分,電影《失孤》導演彭三源轉發「《失孤》原型人物郭剛堂兒子已找到」的新聞,並配文說:「郭剛堂終於找到他尋找了24年的兒子郭振。他終於結束他漫長的尋子之旅,而這幾乎也成了他上半生的全部。現在兒子已經二十六歲了,悲傷的是,兒子一直生活在離他不是很遙遠的地方;慶幸的是,兒子成長得很好。願天下再沒有這樣的悲劇,願人間美好。」
劉德華也在今日向郭剛堂發來祝福:「這20多年的堅持,終於沒有被辜負。郭大哥,真替你高興!」同時,他也呼籲大家與他一同支持反拐工作,盼望更多離散家庭能夠早日重聚。
郭剛堂曾說,只要大家都不去參與,拐賣就不會一直那樣猖狂,甚至終有一天會杜絕。願每一個離散的家庭都能重聚,更願如郭剛堂所說:終有一日,天下無拐。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三條;
2、《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以出賣為目的的倒賣外國婦女的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罪的答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九條
5、《論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的判斷標準》 2013年第4期 法治研究 王志祥 韓雪
6、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使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
作者簡介
劉志民律師 京師(全國)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業務領域
訴訟、仲裁法律服務
行政訴訟、民商訴訟
刑事訴訟
劉志民 律師,仲裁員,研究員。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總部投資合伙人,刑事合規法律事務部主任,京師上海國際總部創始合伙人。
社會職務: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導師;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實務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實務導師;北京師範大學MBA校外導師;國際關係學院實踐導師;北京物資學院校外導師;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責任研究基地研究員;中國東協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中共中央黨校行政財務部法律顧問;公安部公共安全行業標準起草工作組法律專家;人民日報海外版「中國畫強元課題」法律顧問;中國再生能源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法律顧問中心主任;聘任為海南國際仲裁院、大連國際仲裁院、烏海仲裁委、包頭仲裁委、長沙仲裁委仲裁員。
所獲榮譽:
2021年一2017年連續五年被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律協委員會評選為「優秀共產黨員」、2021年一2016年連續六年被中共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委員會評為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稱號;2021年一2016連續六年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評為優秀部門主任;2019年入選新中國70華誕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周年《中國法律年鑑》年鑑人物、優秀專業律師;2018年入選中國改革開放四十周年《中國法律年鑑》年鑑人物、優秀專業律師;2018年評選獲得北京市朝陽律協(2015—2018)年度律師「行業貢獻獎」;2017年入選教育部全國萬名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2016年經評選獲得法制晚報《法律大講堂》魅力律師獎;律師「行業貢獻獎」;2017年入選教育部全國萬名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2016年經評選獲得法制晚報《法律大講堂》魅力律師獎;
近年部分經典案例:
①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2020年改判無罪的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案辯護律師;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張志超王廣超案」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同時被提及。
②"張嘉偉故意傷害案"該案被社會多媒體廣泛關注,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中,專門提到了"張嘉偉故意傷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3加強偵查監督典型案例,該案例為13起典型案例之一。
③代理"袁誠家謝豔敏"申請37億國家賠償案,社會影響較大,公眾關注度高,該案被CCTV法治在線節目播報,2017年被中律評杯評為十大國家賠償優秀案例。
④央視2016年標誌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線報導的"七旬老人十九年討債路"遼寧周勝喜執行案,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並由此開始了法院將基層政府機關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先河。
⑤代理內蒙古金樂園公司申請抗訴案,被中央電視臺選為充分發揮檢察院抗訴職能的典型案例並由CCTV法治在線編輯成專題節目播報。⑥河北公務員谷增群被判無罪21年賠償案代理,該案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等媒體跟蹤報導。
主要著作:
2020年《企業合規實戰案例解析》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主編);
2019《說上就上》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主編);
2018年《說成就成》由重慶西南師範大學出版(主編);
2018年《網絡安全合規指引》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副主編);
2018《仲裁裁決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執行主編);
2018年《說過就過》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主編);
2017年《說贏就贏》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主編);
2017年《說過就過》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主編);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編);
2016年《保衛資本》由中國經濟出版社出版(副主編);
2016年文學專著《心靈漫步》由中國九州出版社出版,該書譽為「中國律師界首部心靈哲學散文集」(主編)。
韋明陽
京師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