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錦州市司法局關於公開徵求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3-06-20 21:26:12 2
錦州市司法局關於公開徵求《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增強制定政府規章草案的公眾參與度,提高政府規章草案質量, 錦州市司法局現將正在審查的由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起草的《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在錦州市人民政府網站(www.jz.gov.cn)和錦州市司法局網站(sfj.jz.gov.cn)公示公告欄全文公布。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0月29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聯繫電話:3888280 傳真:2168388
聯繫人:周剛 楊繼紅 楊坤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錦州市司法局立法一科、立法二科(地址:太和區市府西路溪林苑3-3號 郵政編碼:121012)
(三)在錦州市司法局網站直接進行反饋或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錦州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
管理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戶外場地等城市空間,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放送、投映、列隊巡遊、搭臺促銷等形式,設置用於發布廣告的戶外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廣告彩旗、條幅等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經登記註冊的用於表示本單位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誌等設施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古塔區、凌河區、太和區、松山新區)範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區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協調解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備案工作,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工作;各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招牌設置的備案工作,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招牌設置的具體監督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自然資源、市場監督、公安、交通、生態環境、水利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與技術規範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經批准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第九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經批准公布後,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政務網站上予以公開,方便設置人、利害關係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幼兒園、中小學校;
(二)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優秀近現代建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建設控制地帶;
(三)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四)住宅建築或者商住混合類建築住宅部分的窗戶、陽臺的;
(五)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佔、損毀綠地的;
(六)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七)損害或者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八)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九)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及建築物形象的;
(十)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利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
(二)違反限高規定;
(三)與交通標誌顏色和式樣相同或者近似;
(四)與道路交通信號近似或者設置強光裝飾;
(五)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利用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採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嚴格控制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
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噪聲汙染、光汙染。
第十四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設置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車頭、車尾部 ( 含前後風擋玻璃內外 ) 及車身兩側車窗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車身廣告應當整潔、美觀,不得對原車顏色全部遮蓋,其色彩應當與車體顏色協調。
利用公共運輸候車亭、站牌等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指定的廣告欄內設置。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與戶外廣告載體的所有權人籤訂戶外廣告設置載體使用合同,依法取得設置載體使用權。
第十六條 利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和公交場站、候車亭等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由市政府委託的單位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統一配置。
第十七條 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產生公共載體使用權的,由市政府委託的單位與買受人籤訂載體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標價款或者拍賣價款,收入上繳財政部門。
公共載體每次使用權的有效期限根據載體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拍賣公告中明確,並在載體使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需要報送審批,小型戶外廣告設置需要報送備案。
設置人對戶外廣告設置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載體使用協議等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第十九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持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行政審批部門批准後,方可設置。
第二十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由具備建築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由具備建築、安裝施工資質的企業按照設計圖進行施工,並應當有施工監理。
第二十一條 電子顯示裝置和造價較高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有效期不超過6年;其他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有效期不超過3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需要延續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有效期的,應當在該批准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延續申請,並在該批准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期滿後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續設置批准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二條 設置小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事先持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
市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對備案的小型戶外廣告進行確認。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經整改達到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三條 因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設置臨時性大型戶外廣告的,舉辦人應當在活動舉辦前持下列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置: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形式和範圍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置臨時性小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事先持前款規定的材料向市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市行政審批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進行確認。對符合要求的,當日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經整改達到要求的,予以備案。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後3日內將其拆除,並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准或者備案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效果圖等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設置審批、備案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一定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發布公益廣告。
利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和公交場站、候車亭等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載體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保證不少於15%比例的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公益廣告。
根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戶外廣告設置人徵用戶外廣告設施,用於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二十六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有效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行政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撤回已經生效的戶外廣告設置批准手續,由此給設置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招牌設置
第二十七條 設置招牌,設置人應當事先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區行政審批部門報送備案: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
(二)招牌設計圖、效果圖、地理位置圖;
(三)設置招牌的場地證明。
第二十八條 對設置人報送備案 的材料,區行政審批部門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範進行確認。對符合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說明理由,經整改達到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九條 招牌應當按照備案的位置、尺寸、材質、樣式、顏色、效果圖等設置,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設置備案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招牌應當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其他商業性宣傳內容,並與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或者核定的名稱和標識相一致。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或者場所設置招牌:
(一)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築物頂部;
(二)坡屋頂或者具有特殊建築風格的建(構)築物頂部;
(三)危房或者設置後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四)超出本單位自有或者租賃場所以外的;
(五)影響居民通風、採光的。
第五章 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牌匾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採取措施排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畫面汙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設置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的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戶外廣告和招牌經營單位建立誠信檔案,將設置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各區城市管理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巡查,對未履行相應程序,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做到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在巡查或者執法中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設置人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各區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依法進行核查、處理,並反饋;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於4米(含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於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二)小型戶外廣告,是指除大型戶外廣告之外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九條 錦州濱海新區、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錦州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必要性
戶外廣告和招牌是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承載城市文化、傳達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展示城市形象的作用。我市戶外廣告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迅猛,戶外廣告發展規模曾一度列為全省第四。但近幾年來,我市的戶外廣告設置存在各自為政、商業廣告過多、公益廣告不足等問題,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城市形象。因此,有必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一部符合錦州實際、具有錦州特色的政府規章,推動和服務我市的戶外廣告與招牌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品味,為我市「三城聯創」工作提供法治護航。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
本《辦法(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錦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了外省市的一些已經制定發布的戶外廣告管理法規,結合我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實際起草。
三、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共六章四十條,分為總則、設置規劃與技術規範、戶外廣告設置、招牌設置、維護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四、主要目的
一是要通過辦法的制定,規範戶外廣告的管理,規範各管理部門的管理程序,杜絕審批管理中的隨意性。明確管理要為發展服務的宗旨,管理的目的是規範廣告行為,促進戶外廣告的發展。
二是為廣告經營者創造寬鬆的發展環境,保證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廣告經營者在廣告設置上加大投入,以提高我市的廣告設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