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的製作方法
2023-06-27 01:02:51 1
本發明涉及一種藥膏,具體是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
背景技術:
骨折是外傷、跌打等外界力而引起的骨傷、折斷、粉碎性所致的一種病症,一旦傷骨,將疼痛難忍,行動艱難,甚至無法行動,難以適應相關的體力活動。迄今為止,西醫治法,全是對症下藥,臨時控制痛疼,而且對藥物產生依賴性,又有毒副作用,如 VB1、消炎痛等,外用牽引,打石膏固定,效果緩慢或用外科手術法治療,給患者帶來更大痛苦且費用較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 30-40g、天冬15-20g、巴戟天10-15g、驢腎10-20g、仙茅25-28g、紅棗狗腎10-20g、山藥韭菜子70-90g、人參5-10g、陽起石30-50g、補骨脂20-30g、旱蓮草5-10g、山萸肉20-40g、茯苓10-16g、龜板丹皮5-8g、大黃40-60g、生川烏30-60g、生草烏30-60g、乳香30-60g、沒藥30-60g、血竭30-60g、樟腦30-60g。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32-38g、天冬16-28g、巴戟天12-14g、驢腎12-18g、仙茅26-27g、紅棗狗腎12-17g、山藥韭菜子77-88g、人參6-8g。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25g、天冬18g、巴戟天14g、驢腎28g、仙茅26g、紅棗狗腎18g、山藥韭菜子79g、人參8g、陽起石40g、補骨脂25g、旱蓮草8g、山萸肉30g、茯苓15g、龜板丹皮7g、大黃50g、生川烏59g、生草烏55g、乳香54g、沒藥55g、血竭55g、樟腦40g。
作為本發明再進一步的方案:將所述原料藥物粉碎成細粉過120目篩後放入麻油中炸至藥物外面深褐色、內部焦黃色為度,此時油溫達250-280℃,濾過、去渣,藥液中火加熱至250℃時,離火,篩入紅丹細粉,下丹前應將丹炒幹除去水分,並過80目篩,加邊沿同一方向攪拌,以防丹沉聚鍋底,待溫度降至60℃以下,再篩入含揮發汕的藥物細粉,攪拌均勻,緩緩倒入清水中去「火毒」,待膏藥冷凝取出反覆捏壓,去淨內部水分,製成團塊,以供攤塗,每天換水兩次,3天後取膏55℃以下溶化,分攤即得藥膏。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用於骨折無移位的患者身上,用藥5周可基本痊癒,重症骨折包括淤血嚴重,骨折移位的用藥20周基本痊癒。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 30-40g、天冬15-20g、巴戟天10-15g、驢腎10-20g、仙茅25-28g、紅棗狗腎10-20g、山藥韭菜子70-90g、人參5-10g、陽起石30-50g、補骨脂20-30g、旱蓮草5-10g、山萸肉20-40g、茯苓10-16g、龜板丹皮5-8g、大黃40-60g、生川烏30-60g、生草烏30-60g、乳香30-60g、沒藥30-60g、血竭30-60g、樟腦30-60g;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32-38g、天冬16-28g、巴戟天12-14g、驢腎12-18g、仙茅26-27g、紅棗狗腎12-17g、山藥韭菜子77-88g、人參6-8g;取下述重量配比的主要原料製備而成:海馬32-38g、天冬16-28g、巴戟天12-14g、驢腎12-18g、仙茅26-27g、紅棗狗腎12-17g、山藥韭菜子77-88g、人參6-8g;將所述原料藥物粉碎成細粉過120目篩後放入麻油中炸至藥物外面深褐色、內部焦黃色為度,此時油溫達250-280℃,濾過、去渣,藥液中火加熱至250℃時,離火,篩入紅丹細粉,下丹前應將丹炒幹除去水分,並過80目篩,加邊沿同一方向攪拌,以防丹沉聚鍋底,待溫度降至60℃以下,再篩入含揮發汕的藥物細粉,攪拌均勻,緩緩倒入清水中去「火毒」,待膏藥冷凝取出反覆捏壓,去淨內部水分,製成團塊,以供攤塗,每天換水兩次,3天後取膏55℃以下溶化,分攤即得藥膏。
實施例1: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由以下材料所製成:海馬24g、天冬18g、巴戟天14g、驢腎28g、仙茅26g、紅棗狗腎18g、山藥韭菜子79g、人參9g、陽起石40g、補骨脂25g、旱蓮草8g、山萸肉30g、茯苓27g、龜板丹皮7g、大黃55g、生川烏59g、生草烏55g、乳香52g、沒藥55g、血竭55g、樟腦40g。
實施例2: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由以下材料所製成:海馬24g、天冬18g、巴戟天14g、驢腎28g、仙茅26g、紅棗狗腎18g、山藥韭菜子79g、人參9g、陽起石40g、補骨脂25g、旱蓮草8g、山萸肉31g、茯苓28g、龜板丹皮8g、大黃55g、生川烏59g、生草烏55g、乳香52g、沒藥55g、血竭53g、樟腦42g。
實施例3:一種治療骨折的藥膏,由以下材料所製成:海馬23g、天冬18g、巴戟天14g、驢腎28g、仙茅26g、紅棗狗腎18g、山藥韭菜子79g、人參9g、陽起石42g、補骨脂25g、旱蓮草9g、山萸肉30g、茯苓27g、龜板丹皮7g、大黃53g、生川烏59g、生草烏55g、乳香52g、沒藥55g、血竭55g、樟腦40g。
為驗證本發明藥膏的效果,於2015-2016年分別在安徽第一人民醫院做了臨床觀察試驗。共收骨折患者180例,其中輕症骨傷,淤血不嚴重,骨折無移位的患者130例,用藥5周可基本痊癒,重症骨折包括淤血嚴重,骨折移位的用藥20周基本痊癒。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