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餵食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5-30 16:17:16 1

本發明涉及養殖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自動餵食裝置。
背景技術:
甲魚有豐富的營養價值,有廣泛的市場需求。在甲魚養殖場,甲魚養殖餵食時,需要沿著池塘內壁布料,食料團的大小依靠操作員手工捏出的大小而定,通常依靠操作員駕駛小船沿著池塘邊緣人工布料。布料時,如果布料太密則布料的勞動量大,工作任務繁重,如果布料太稀又存在甲魚吃不飽的問題。
根據甲魚的多少和不同生長過程的食量定出食料團的大小並沿著池塘邊緣自動均勻布料是解決甲魚養殖過程中投餵食工作量大、效率低、甲魚飽餓不定問題的關鍵。
技術實現要素:
基於此,有必要提供一種定量且自動餵食的自動餵食裝置。
一種自動餵食裝置,包括行走機構、下料組件和餵食組件,所述餵食組件包括餵食盤和與所述餵食盤相鄰的漂浮塊,所述下料組件用於將食物輸送至所述漂浮塊,所述行走機構連接於所述下料組件,且所述餵食組件連接於所述下料組件,所述行走機構還驅動所述餵食組件的所述餵食盤轉動,所述餵食盤的邊緣到其轉動中心的距離不等。
本自動餵食裝置中,行走機構帶動下料組件和餵食組件一起沿池塘邊緣行進,同時驅動餵食盤轉動,從而將食物擠壓在池塘內壁,實現定量、自動的餵食。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行走機構包括行走輪、轉動軸和支架,所述轉動軸可轉動地連接於所述支架,所述行走輪固定於所述轉動軸;所述下料組件固定連接於所述支架;所述餵食組件還包括傳動軸,所述傳動軸傳動連接於所述行走機構的所述轉動軸,所述餵食盤固定於所述傳動軸,所述傳動軸可相對轉動地連接於所述下料組件。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行走機構還包括固定於所述轉動軸的第一傳動件,所述餵食組件還包括固定於所述傳動軸的第二傳動件,所述第一傳動件與所述第二傳動件配合以將所述轉動軸和所述傳動軸傳動連接。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第一傳動件和所述第二傳動件為錐齒輪。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行走機構還包括第一軸承座,所述支架固定於所述第一軸承座,所述第一軸承座內設有軸承,所述轉動軸可轉動地套設於所述軸承內;所述支架包括連接杆和握持部,所述第一軸承座固定於所述連接杆。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下料組件包括輸送管和推送部,所述推送部可相對所述輸送管移動。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輸送管包括料鬥部和管部,所述料鬥部的斷面面積大於所述管部的斷面面積;所述管部包括彎曲設置的緩衝段。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下料組件還包括第一連接臂,所述第一連接臂固定連接於所述行走機構的所述支架,所述輸送管固定於所述第一連接臂;所述餵食組件還包括限位塊,所述傳動軸穿過所述餵食盤和所述漂浮塊,兩個限位塊均設於所述傳動軸上,且分別設於所述餵食盤和所述漂浮塊相互遠離的一側。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餵食組件還包括第二軸承座和第二連接臂,所述第二連接臂固定連接於所述下料組件,所述第二軸承座固定連接於所述第二連接臂,所述第二軸承座內設有軸承,所述傳動軸可轉動地套設於所述軸承內。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餵食盤大體為圓盤狀,其邊緣設於至少一個突出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一實施例的自動餵食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所示的自動餵食裝置的另一角度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1所示的自動餵食裝置的餵食盤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便於理解本發明,下面將參照相關附圖對本發明進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圖中給出了本發明的較佳的實施例。但是,本發明可以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實現,並不限於本文所描述的實施例。相反地,提供這些實施例的目的是使對本發明的公開內容的理解更加透徹全面。
需要說明的是,當元件被稱為「固定於」另一個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個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當一個元件被認為是「連接」另一個元件,它可以是直接連接到另一個元件或者可能同時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類似的表述只是為了說明的目的。
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和科學術語與屬於本發明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發明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於限制本發明。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及/或」包括一個或多個相關的所列項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組合。
如圖1所示,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自動餵食裝置,包括行走機構10、下料組件30和餵食組件50。餵食組件50包括餵食盤502和與餵食盤502相鄰的漂浮塊504,下料組件30用於將食物輸送至漂浮塊504,行走機構10連接於下料組件30,且餵食組件50連接於下料組件30,以使行走機構10帶動下料組件30和餵食組件50一起沿池塘邊緣行進。行走機構10還驅動餵食組件50的餵食盤502轉動,餵食盤502的邊緣到其轉動中心的距離不等,以使餵食盤502在轉動過程中將漂浮塊504上食物擠壓在池塘內壁上。可以理解,餵食組件50也可直接連接於行走機構10而隨行走機構10一起行進,這可以理解為餵食組件50間接地連接於下料組件30。
本自動餵食裝置中,行走機構10帶動下料組件30和餵食組件50一起沿池塘邊緣行進,同時驅動餵食盤502轉動,從而將食物擠壓在池塘內壁,實現定量、自動的餵食。
本實施例中,行走機構10包括行走輪102、轉動軸104和支架106,轉動軸104可轉動地連接於支架106,行走輪102固定於轉動軸104;下料組件30固定連接於支架106;餵食組件50還包括傳動軸506,傳動軸506傳動連接於行走機構10的轉動軸104,以隨轉動軸104一起轉動,餵食盤502固定於傳動軸506,以隨傳動軸506一起轉動,傳動軸506可相對轉動地連接於下料組件30。
本實施例中,行走機構10還包括固定於轉動軸104的第一傳動件108,餵食組件50還包括固定於傳動軸506的第二傳動件507,第一傳動件108與第二傳動件507配合以將轉動軸104和傳動軸506傳動連接。具體地,第一傳動件108和第二傳動件507為錐齒輪,以使水平方向設置的轉動軸104的轉動傳動到豎直方向設置的傳動軸506,進而使轉動的餵食盤502基本垂直於池塘內壁。
本實施例中,行走機構10還包括第一軸承座109,支架106固定於第一軸承座109,第一軸承座109內設有軸承,轉動軸104可轉動地套設於軸承內。
本實施例中,支架106包括連接杆1062和握持部1064,第一軸承座109固定於連接杆1062,握持部1064便於握持推動行走機構10行走。推動支架106向前即可帶動行走輪102轉動,可以理解,行走輪102也可由發動機驅動轉動而實現自動行走。
本實施例中,下料組件30包括輸送管302和推送部304,輸送管302用於容納食物,推送部304可相對輸送管302移動,從而將輸送管302內的食物擠壓至漂浮塊504上。具體地,推送部304可為壓塊,將壓塊向下移動,輸送管302內的食物即可擠壓至漂浮塊504上。在其他實施例中,推送部還可為設於輸送管302內的螺旋葉片,螺旋葉片轉動可帶動食物沿輸送管302輸送到餵食盤502。進一步地,下料組件30還包括與螺旋葉片連接的第三傳動件,餵食組件50還包括與第三傳動件傳動連接的第四傳動件,第四傳動件固定連接於傳動軸506,傳動軸506轉動可帶動第四傳動件轉動,進而帶動第三傳動件轉動,從而帶動螺旋葉片轉動,使食物在輸送管302內輸送。具體地,第三傳動件和第四傳動件為齒輪。
本實施例中,輸送管302包括料鬥部3022和管部3024,料鬥部3022的斷面面積大於管部3024的斷面面積。這樣,料鬥部3022處可容納較多的食物,避免頻繁添加食物。
本實施例中,請同時參閱圖2,管部3024包括彎曲設置的緩衝段30242,這樣可減緩食物流下的速度。具體地,緩衝段30242可為S行管道。
本實施例中,下料組件30還包括第一連接臂306,第一連接臂306固定連接於行走機構10的支架106,輸送管302固定於第一連接臂306。具體地,輸送管302夾持於第一連接臂306的卡孔內。
本實施例中,餵食組件50還包括限位塊508,傳動軸506穿過餵食盤502和漂浮塊504,兩個限位塊508均設於傳動軸506上,且分別設於餵食盤502和漂浮塊504相互遠離的一側,以防止餵食盤502和漂浮塊504脫出傳動軸506。
本實施例中,餵食組件50還包括第二軸承座509和第二連接臂510,第二連接臂510固定連接於下料組件30的輸送管302,第二軸承座509固定連接於第二連接臂510,第二軸承座509內設有軸承,傳動軸506可轉動地套設於軸承內。
本實施例中,請參閱圖3,餵食盤502大體為圓盤狀,邊緣設於至少一個突出部5022。本實施例中,餵食盤502的邊緣設有三個突出部5022。可以理解,餵食盤502也可凸輪狀,或者,餵食盤502為圓盤狀,而其轉動中心與圓盤幾何中心偏移。
本自動餵食裝置工作時,工作人員手扶支架106,推動支架106行進,支架106帶動下料組件30和餵食組件50均整體一起行走,同時支架106行進過程中使行走輪102在地面滾動,帶動轉動軸104轉動,第一傳動件108隨之轉動,帶動第二傳動件507、傳動軸506及餵食盤502一起轉動,在此同時,按壓推送部304,將食物從輸送管302從下端擠壓出來至漂浮塊504上,漂浮塊504漂浮在水面上,餵食盤502轉動,當餵食盤502的突出部5022對準池塘內壁時,即可將食物擠壓到池塘內壁,實現自動餵食。
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徵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上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徵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徵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範圍。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並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發明專利範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於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