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飲食文化的特點(清真作為一種生活方式)
2023-10-15 02:53:10 2
清真飲食文化的特點?輿論高地 清真為社會所熟悉的是入口的飲食、用膳的餐館和各種貼有標籤的清真物品然而,隨著穆斯林在全國的流動,以及參與包括餐飲業在內的商業活動,清真開始成為話語目標,使本來只不過是一種維護宗教信仰要求和生活習俗保障的標識遭遇了尷尬 清真與生活中選擇物品的一些細節也有著緊密的聯繫在食物方面,穆斯林不僅對豬肉有禁忌,對伊斯蘭教經典上規定的相關動物食品也有禁忌,包括對身體健康有害、影響端莊思想的入口食物,都有著同樣的禁忌但這些都是穆斯林私人生活自我選擇的結果,外界不能干預 但一個現實問題是,以清真為市場的社會參與中,參與者不僅僅有穆斯林,還有其他民族和信仰群體,包括清真食品、用品的生產商,清真餐飲的服務人員,以及清真產品的消費者等等,清真開始超出穆斯林私事的範疇對於穆斯林來說,應該有一定的規章制度去規範市場,保證清真食品的健康、衛生、安全與符合宗教制度的要求這也是建議提出清真食品立法的初衷 清真的食品、用品選擇,本來只是穆斯林按照伊斯蘭教的宗教生活而遵守的一套制度,也是長期以來穆斯林生活的一種習慣在市場經濟社會,供給側一方看到市場的潛在利潤於是,就有了清真的生活習慣向商品標籤化的轉向對於穆斯林來說,這種隨意的標籤化,使他們在自我宗教信仰的守望方面帶來了選擇困惑,還使一些主張積極入世的穆斯林有了禁錮的負面作用 對於清真食品的保護能否立法,一直被討論較多建議立法者認為,因為宗教制度的要求,穆斯林需要堅守清真的生活習慣,而非穆斯林往往對這種生活習慣不了解在清真食品的日常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因為陌生和不了解,便容易出現矛盾衝突,如沒有可依照的法律進行有效解決,將為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留下隱患而反對立法者認為,如果清真食品立法獲準,則其他宗教的立法在理論上也可以被提上議事日程,這將導致無限多宗教類訴求的發生宗教內部的事務只能是民間事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應為宗教內容立法 實際上,清真作為一種生活方式,它只局限於穆斯林的私人領域按照教義虔誠遵守,是穆斯林自己的自由選擇既然不能立法,宗教領域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如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寺管會就應該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誠如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強調的,做好黨的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 「導」之有力、「導」之有效因此,對於與清真有關的問題,它適合以社會治理的方式處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導宗教領域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發揮作用,而無需上升到國家管理、立法的層面 文/馬建福 (原載於5月31日《中國民族報》,原標題為《清真事務應注重發揮宗教團體的作用》,有刪節) 錄入編輯:張珺,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清真飲食文化的特點?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清真飲食文化的特點
輿論高地 清真為社會所熟悉的是入口的飲食、用膳的餐館和各種貼有標籤的清真物品。然而,隨著穆斯林在全國的流動,以及參與包括餐飲業在內的商業活動,清真開始成為話語目標,使本來只不過是一種維護宗教信仰要求和生活習俗保障的標識遭遇了尷尬。 清真與生活中選擇物品的一些細節也有著緊密的聯繫。在食物方面,穆斯林不僅對豬肉有禁忌,對伊斯蘭教經典上規定的相關動物食品也有禁忌,包括對身體健康有害、影響端莊思想的入口食物,都有著同樣的禁忌。但這些都是穆斯林私人生活自我選擇的結果,外界不能干預。 但一個現實問題是,以清真為市場的社會參與中,參與者不僅僅有穆斯林,還有其他民族和信仰群體,包括清真食品、用品的生產商,清真餐飲的服務人員,以及清真產品的消費者等等,清真開始超出穆斯林私事的範疇。對於穆斯林來說,應該有一定的規章制度去規範市場,保證清真食品的健康、衛生、安全與符合宗教制度的要求。這也是建議提出清真食品立法的初衷。 清真的食品、用品選擇,本來只是穆斯林按照伊斯蘭教的宗教生活而遵守的一套制度,也是長期以來穆斯林生活的一種習慣。在市場經濟社會,供給側一方看到市場的潛在利潤。於是,就有了清真的生活習慣向商品標籤化的轉向。對於穆斯林來說,這種隨意的標籤化,使他們在自我宗教信仰的守望方面帶來了選擇困惑,還使一些主張積極入世的穆斯林有了禁錮的負面作用。 對於清真食品的保護能否立法,一直被討論較多。建議立法者認為,因為宗教制度的要求,穆斯林需要堅守清真的生活習慣,而非穆斯林往往對這種生活習慣不了解。在清真食品的日常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因為陌生和不了解,便容易出現矛盾衝突,如沒有可依照的法律進行有效解決,將為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留下隱患。而反對立法者認為,如果清真食品立法獲準,則其他宗教的立法在理論上也可以被提上議事日程,這將導致無限多宗教類訴求的發生。宗教內部的事務只能是民間事務,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但不應為宗教內容立法。 實際上,清真作為一種生活方式,它只局限於穆斯林的私人領域。按照教義虔誠遵守,是穆斯林自己的自由選擇。既然不能立法,宗教領域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如伊斯蘭教協會、清真寺寺管會就應該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誠如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強調的,做好黨的宗教工作,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 「導」之有力、「導」之有效。因此,對於與清真有關的問題,它適合以社會治理的方式處理,即最大可能地引導宗教領域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發揮作用,而無需上升到國家管理、立法的層面。 文/馬建福 (原載於5月31日《中國民族報》,原標題為《清真事務應注重發揮宗教團體的作用》,有刪節) 錄入編輯: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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