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反壟斷法研究(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公共選擇)
2023-10-18 14:21:21 7
網際網路反壟斷法研究?文/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網際網路反壟斷法研究?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網際網路反壟斷法研究
文/盤和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為了制止和預防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規範持續健康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繼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二個專門針對網際網路行業有序競爭的法律文件。
對此,我們也要認真思考在網際網路領域特別制定反壟斷以及禁止不正當競爭法律規則追究的基本價值是什麼?契約自由下與社會福利最大化。古往今來,學者關於公平探討從未停止,柏拉圖認為公平即等同於正義,亞里斯多德指出:遵守法律就是公正,違法就是不公正。馬克思、恩格斯對公平的闡述是:公平是對經濟關係、制度等社會事務價值評價時的觀念,現代西方經濟學對公平的評價標準則有主客觀兩個角度,即收入平等和心理感受。
因此,大多數人的觀點是,法律代表正義,立法為了公平。但正如我們探討公平的含義一樣,立法的目的也不應脫離空間、時間及領域的維度。事實上反壟斷法一直是西方國家保證市場契約自由、促進公正自由競爭的重要形式,比如反壟斷法的母法反託拉斯法,其誕生就是為了保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為目的。如今我國網際網路反壟斷法有同樣的要義,即通過限制壟斷企業的一般契約自由,實現整個市場實質的契約自由。
古典經濟學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夠促進社會效益,這是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一直追求的「契約自由」。但自由競爭導致的經濟過度集中形成了壟斷集團,使得「契約自由」名存實亡,亞當斯密設想的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在壟斷下成了空談。
但從反壟斷的目標看,其絕非「效率」和「公平」的矛盾體。市場真實意義的「契約自由」,正是擺脫了「效率」和「公平」「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傳統說法,實現了效率與公平的互動,通過立法保證競爭機會公平,促進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福利最大化。
實現契約自由為何要反壟斷?
從阿里巴巴、騰訊音樂這些網際網路巨頭公司紛紛被處罰,到如今阿里、騰訊之間的關於互開生態系統的討論,少數民眾對相關部門的這些管控行為產生了誤解,認為國家在有意有打擊行業頭部企業。事實上不論從產業發展、經濟效率還是國家安全來看,對網際網路壟斷企業可能的壟斷監管行為都有強化監管之必要。
作為數字經濟時代崛起較早的網際網路企業,騰訊、阿里、滴滴等都依靠自身的資本、技術優勢在某些市場領域佔據一定的優勢地位,形成外部經濟和規模經濟優勢。這也是中國的網際網路企業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所在。而支付寶、微信錢包的使用徹底改變了我們的支付方式;淘寶、京東帶給我們更多的商品選擇,更多樣的購物體驗;抖音、小紅書豐富了人民的娛樂,並增加了創業就業機會。行業龍頭企業創新革新,提升民眾生活幸福感是真切存在的。
國家的反壟斷立法與措施,主要還是警惕這些頭部企業是否藉助其市場優勢來建立行業壁壘,扼殺創新活力與競爭動能。不應忽視的是,當一個行業還在保持激烈競爭的狀態下,競爭對手之間以反壟斷為名,無視對方的投入,試圖以「搭便車」,「不勞而獲」等方式進行市場競爭,而產生市場替代性的競爭效果,難以實現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非但不符合商業道德,也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引發市場激勵機制的失靈,最終破壞市場創新的動能,難說正義,亦沒有效率。
通過立法打破行業壁壘,建立競爭機制,可以倒逼壟斷企業革新進步。我們看到曾經的手機巨頭諾基亞,電子錢包PAYPAL,不被歷史的車輪推著前進,便被歷史的車輪無情碾壓反壟斷。要保護的是市場的充分競爭,而不是競爭者本身,激發市場活力,保障行業長遠發展,法律規制比道義敦促更重要且有效。
考慮小微企業有助於實現契約自由
西方經濟學的觀點是,完全競爭的市場是能達到帕累託最優的,即使現實中很難有嚴格理論意義上的完全競爭市場。但是市場參與主體越多,市場結構就越能越接近完全競爭市場,而完全競爭市場能實現帕累託最優的一個重要條件依賴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所以,反壟斷法的要義在於,打破行業壁壘,創造公平競爭條件讓更多的企業進入相關市場這也是經濟效率與社會公平追求的終極要義,即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很明顯,自然壟斷狀態下的資源積聚,往往無法實現帕累託最優,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改變自然資源稟賦狀態,然後通過市場達到帕累託的最優
我們的立法和監管應該鼓勵降低行業的準入門檻,給予弱勢地位的中小微企業一定的進入和參與競爭的機會,要鼓勵佔據競爭優勢地位的大型龍頭網際網路企業能夠帶動中小微企業的共同發展。最終,在保持充分競爭的條件下,發揮各企業的能動性與創新力,推動整體行業的創新發展。這不是通過簡單的大型網際網路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就能達到的效果。要考慮在什麼機制和條件下的「互聯互通」,能夠兼顧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關於網際網路反壟斷規則的創立,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當前資源稟賦狀態下為了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公共選擇,並非僅僅出於競爭「正義」打擊大企業,也並非為了競爭「效率」而損害中小微企業。而公眾對待社會經濟事物的態度應當保持理性,對政策的過分解讀或者誤解都不利於政策的效果。而政府在考慮提升社會經濟福利的同時,也當採取相應的手段,降低政策的「示範效應」,防止其誤導群眾,損害市場活力、打擊經濟主體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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