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行李架的製作方法
2023-10-18 03:23:49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載運行李的汽車配件,更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新能源汽車行李架。
背景技術:
汽車行李架主要安裝於汽車的頂部,用於承載行李,或用於裝飾美化汽車。目前,常見的汽車行李架有兩種結構形式:一種是三段式分體行李架,另一種是吹塑式行李架。三段式分體行李架的外表面有明顯的拼接縫,頗不美觀。吹塑式行李架雖是一體成型,不會有明顯拼接縫,但受吹塑工藝本身的缺陷,吹塑模具密布排氣孔,其成型產品外表面較為粗糙,後期需花費大量精力打磨修整。
現有中國專利號ZL201520900830.X,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4月13日,實用新型名稱為:一種汽車行李架及汽車。該申請案涉及汽車技術領域,包括行李架主杆和端蓋,其中,端蓋包括前端蓋和後端蓋,前端蓋與所述後端蓋分別連接在行李架主杆兩端上,汽車行李架為一體成型的汽車行李架。該申請案的拼接痕位於行李架主杆的下面,比較美觀,但其行李架主杆為中空吹塑成型,成型外表面粗糙,且容易產生缺陷。
技術實現要素:
1.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克服現有的行李架存在的上述不足,提供一種新能源汽車行李架。採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將截面為「U」形的行李架本體和截面為「-」形的行李架底座密閉拼接固定,拼接痕位於行李架本體的下面,其外表面沒有拼接痕,比較美觀,且行李架本體和底座均可採用注塑成型,成型外表面光滑平整,更為漂亮。
2.技術方案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為:
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包括截面為「U」形的本體和截面為「—」形的底座,所述的本體的內壁設有臺階,所述的底座安裝在臺階的端面上,且與本體密閉固定連接。
更進一步地,所述的臺階設置在本體內壁邊沿的四周,且為連續的。
更進一步地,所述的本體內設有兩個及以上的安裝柱,所述的底座上設有與上述的安裝柱位置相對應的兩個及以上的安裝孔,所述的底座與本體通過螺絲緊密連接。
更進一步地,所述的本體和底座均採用注塑成型。
3.有益效果
採用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與已有的公知技術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將截面為「U」形的本體和截面為「—」形的底座密閉拼接固定,結構簡單,生產方便;本體的內壁設有臺階,底座安裝固定在臺階的端面上,將拼接痕置於行李架本體的下面,十分美觀。
(2)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其本體的內壁邊沿設有的臺階為連續的,能夠使本體和安裝在本體內壁臺階上的底座更好地貼合,安裝緊密。
(3)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其本體內設有兩個及以上的安裝柱,底座上設有與上述的安裝柱位置相對應的兩個及以上的安裝孔,底座與本體通過螺絲緊密連接,安裝方式簡單可靠,提高了底座與本體安裝的牢固度。
(3)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其本體和底座均採用注塑成型,成型工藝較為簡單,成型外表面光滑平整,非常美觀。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在一個角度的分解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在另一角度的分解圖。
示意圖中的標號說明:
1、本體;11、臺階;12、安裝柱;2、底座;21、安裝孔;22、沉孔。
具體實施方式
為進一步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詳細描述。
實施例
結合圖1和圖2,本實施例的一種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包括截面為「U」形的本體1和截面為「—」形的底座2,結構簡單,生產方便。本體1的內壁設有臺階11,底座2安裝在臺階11的端面上,且與本體1密閉固定連接,將拼接痕置於本體1的下面,十分美觀。
接續圖2,臺階11設置在本體1內壁邊沿的四周,且為連續的,能夠使本體1和安裝在本體內壁的臺階11上的底座2更好地貼合,安裝緊密;本體1內設有兩個及以上的安裝柱12,在本實施例中,安裝柱12內還設有螺紋孔,底座2上設有與上述的安裝柱12位置相對應的兩個及以上的安裝孔21,底座2與本體1通過螺絲緊密連接,為了加強底座2上與本體1螺絲連接部位的強度,在底座2上與本體1螺絲連接部位的上表面設有凸臺(如圖1所示),安裝孔21貫穿凸臺和底座2;此外,在底座2與安裝孔21的貫通處,還設有沉孔22(如圖2所示),以便於容置螺絲頭部,不會使螺絲頭部裸露在底座1的外部,更加美觀。
本實施例中的本體1和底座2均採用注塑成型,成型工藝較為簡單,成型外表面光滑平整,非常美觀。。
本實用新型的新能源汽車行李架,將截面為「U」形的行李架本體和截面為「-」形的行李架底座密閉拼接固定,拼接痕位於行李架本體的下面,其外表面沒有拼接痕,比較美觀,且行李架本體和底座均可採用注塑成型,成型外表面光滑平整,非常漂亮。
以上示意性地對本實用新型及其實施方式進行了描述,該描述沒有限制性,附圖中所示的也只是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之一,實際的結構並不局限於此。所以,如果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受其啟示,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創造宗旨的情況下,不經創造性地設計出與該技術方案相似的結構方式及實施例,均應屬於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